法院之間因查詢判決發函
民事判決發函
民事判決,乃法院以審理民事案件所作出的終局判決為義,對于其需要查詢的
范圍,需發出發函,以得到必要的準確信息。
一般來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發起判決發函的機構應該是公安機關、人民法
院等相關機構,而發出書面查詢判決發函,則必須尊重被函人的合法權益,做到法
律法規與人權有序統一、尊重原則;保證查詢判決發函的有效性、準確性,其查詢
的作用乃了解司法機關的正確判決結果為先,以正確、自由的狀態,去完成其制度
性、程式性的查詢。
就查詢判決發函的發出主體來說,應必須著重依照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執行
機構等法律法規;同時還包括,銀行機構、社會組織等擁有特殊法定資格的機構,
它們是政府具有特殊功能、職能部門,即政府機構和行政機關;在經濟實力比較有
限的個人與其他機構,如企業、法人組織,也可以出具查詢判決發函。
從個別案例上看,當問題比較復雜時,人民法院可以發出以案件編號及案由為
標題,對被函詢有關當事人判決信息的函件,要求特定的項目的特定的人員及法律
行政機關及其他機構等提交案件材料以及其他信息,以便依法作出判決。
總之,民事判決發函是一種國家機關和司法機關所發出的書面證明,可以使當
事人知曉所解決的案件的有關判決結果,以此作出司法決定、行使自己的相應權益,
同時還可以確保案件判決結果的正常流轉和執行。
本文發布于:2023-05-28 09:09:3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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