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的法律效力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那么,倉單具有
怎樣的法律效力呢?倉單是否就可以代表貨物的所有權?轉讓倉單是否就意味著轉讓貨
物呢?
相關法律
《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可見,倉單
表明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對倉儲物的交付請求權,故為有價證券。倉單上所載倉儲物
的移轉,必須自移轉倉單始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故倉單為物權證券。倉單證明存貨人
已經交付了倉儲物和保管人已經收到了倉儲物的事實,它作為物品證券,在保管期限屆
滿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憑倉單提取倉儲物,也可以背書的形式轉讓倉單所代表
的權利。
倉單的作用
因此倉單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倉單是保管人向存貨人出具的貨物收據。當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經保管人驗
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貨人填發倉單。倉單是保管人已經按照倉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的證
據。
(2)倉單是倉儲合同存在的證明。倉單是存貨人與保管人雙方訂立的倉儲合同存
在的一種證明,只要簽發倉單,就證明了合同的存在。
(3)倉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它代表倉單上所列貨物,誰占有倉單就等于占有
該貨物,倉單持有人有權要求保管人返還貨物,有權處理倉單所列的貨物。倉單的轉
移,也就是倉儲物所有權的轉移。因此,保管人應該向持有倉單的人返還倉儲物。也正
由于倉單代表著其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所以,倉單作為一種有價證券,也可以按照《擔
保法》的規定設定權利質押擔保。
(4)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倉儲物時,應當出示倉
單。保管人一經填發倉單,則持單人對于倉儲物的受領,不僅應出示倉單,而且還應繳
回倉單。倉單持有人為第三人,而該第三人不出示倉單的,除了能證明其提貨身份外,
保管人應當拒絕返還倉儲物。
倉單對現貨市場和遠期現貨市場的建立,對提高競爭力,發揮了促進作用。因為
倉單提供了買賣雙方達成交易需要的所有關鍵信息,因此,它為商品交易奠定了基礎。
因此,倉單的存在既增加了交易量,又降低了交易成本。由于買方無需看貨,所以交易
沒有必要在倉庫或檢驗地點進行。實際上,有了一個功能正常的倉單系統,商品很少在
自己的倉庫銷售:商品交易可以按日常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在組織化的市場或交易所進
行。
本文發布于:2022-07-17 08:51:1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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