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法律規定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首先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基
本犯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根據司法解釋,”交通運輸
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
(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認定標準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義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保護現
場、積極搶救、迅速報案等義務,而逃跑的行為。根據《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要
認定逃逸,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逃
跑行為,且這里的逃跑不應限定為僅從事故現場逃跑。
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有的肇事者因在事故中受傷而
沒有現場逃跑的條件,卻在中見機逃離;有的肇事者將傷者送到醫院搶救后發
現傷勢嚴重或者死亡,則留下假名、假電話后失蹤。這些情況同樣體現出行為人的
主觀惡性加深,加大了案件的偵破難度,增加了被害人生命財產損失的風險。基于
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的行為,都應當
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時空界限
我們認為,將逃逸行為僅限定在事故現場值得商榷。一是法律、法規及相關規
范性文件均未對逃逸的時間和地點作限制規定。如果僅將逃逸行為限定在事故現
場,那么性質同樣惡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就得不到有效規制,如此勢必會影響
此類犯罪的懲處力度,也與相關立法精神不符。二是在司法實踐中,肇事者往往在
事故現場無法逃離,如肇事者自己受傷或者被卡在車內、遭被害人親屬圍堵或者公
安人員及時趕到現場等情形。但在調查取證或者醫院期間,肇事者往往借對其
人身約束相對放松的機會而逃離。因此,對事后逃逸行為有必要與事故現場逃逸行
為一樣予以打擊。將交通肇事逃逸場所限制理解為事故現場是機械套用公安部的
《規定》,忽略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及《解釋》所體現的立法和政策精神。
當然,對于交通肇事后逃離行為,也不能一概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實踐中,
在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在事故現場遭到被害人親屬等圍攻,被害人親屬等由于
悲憤情緒對肇事者實施毆打報復的情形并不少見。這種在事故現場肇事者因害怕被
毆打報復而暫時躲避,或者在將被害人送到醫院搶救后,因害怕被毆打報復而暫時
躲避,事后又主動歸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對于在事故現場,肇事者因
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屬等的毆打而逃離現場所涉及的主觀認定,必須從嚴,必須是在
被害人親屬等可能及時趕到事故現場的情形。在該情形下,肇事者逃離現場一般不
會嚴重影響到對被害人的搶救,更何況肇事者事后又主動歸案,表明其并未有
逃避相關法律責任的主觀心理和客觀表現。如果肇事者明知被害人親屬等不可能及
時趕到現場,則表明肇事者并非因害怕遭到毆打而逃離現場,其對被害人的生死具
有置之不理的心理,因此對其逃離事故現場行為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對于肇
事者將被害人送到醫院搶救的情形,肇事者因害怕家屬毆打報復,暫時躲避,事后
又主動歸案的,表明肇事者已履行了搶救義務,客觀上又未逃避法律責任,亦不能
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以上
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以交通肇事罪處
罰。“這一法律規定強調交通事故后逃逸,普通民事交通事故將轉化為刑事犯罪的
情形。
本文發布于:2022-07-18 02:42:5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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