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土社會中的法律與秩序
一、問題的由來
歷史研究表明,中國古代法并不具有人們慣常所認為的那種
連續性和單一性,相反,它實際上是由多種淵源構成的復合體,
其間充滿了離散、斷裂和沖突。具體而言,在相對統一的朝廷律
令之外,還有所謂民間法,后者的源流尤其雜多,不但有民族的、
家族的和宗教的,而且有各種會社的和地點適應的。民間法上的
這些源流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它們各自與“官
府之法”的關系也不盡相同,只是,正如那個名稱所暗示的那樣,
民間法生長于民間社會,其與一般民眾日常生活秩序的關系更加
有機和緊密,以至當政體變更,國家的法律被完全改寫之后,它
仍然可能長久地支配人心,維系著民間社會的秩序。至少,直到
本世紀上半葉終了之前,情形確實是如此。(梁治平,1997b;1
996)
問題是,正是在最近的50年里,中國社會發生了極具戲劇
性的變化,在此過程之中,社會結構出現了全然性的轉變,國家
與社會的關系更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局面。曾有一度,國家權力不
僅深入到社會的基層,同時擴展到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以至在
國家權力之外,不再有任何民間社會的組織形式。這些,不能不
對當代中國社會的法律與秩序產生深刻的阻礙。因此,我們要問,
在現代國家和法律的建構過程中,民間法的命運如何樣?它是否
還具有生命力?假如是,其社會基礎是什么?因此,我們也要了
解,今天我們能在什么意義上談論所謂民間法,以及,這是否意
味著傳統的包括民間法上多種源流在內的法律多元格局以某種
方式得以連續?我們還想明白,面對民間的知識、信仰和秩序,
新的國家采取了如何樣的立場和態度?現代法律制度取代民間
規則與秩序的努力是否成功?等等。本文將分五個部分來檢討上
述問題。首先,我將從“鄉土社會”的概念入手,簡單地回憶本
世紀尤其是最近50年以來中國鄉村社會的變遷,同時檢視這種
變遷的意義。然后,我將從秩序的角度去審視鄉村社會的組織、
規范以及鄉民的知識與習俗。接下來將討論國家法與民間法的關
系,要緊考察一些國家正式制度與民間非正式制度遭遇的案例。
最后,在本文結束往常,我將從傳統資源再生與再造的角度重新
考察民間秩序及其與國家正式制度的關系問題。需要講明的是,
本文無意對中國當代民間秩序作系統詳盡的描述,毋寧講,我的
興趣在于了解上面所提出的問題,同時在此基礎之上進一步提出
問題。而我之因此將討論的范圍限定在鄉村社會,當然是因為對
鄉村社會的考察足以關心我們回答上面的問題,但更重要的依舊
因為,中國至今仍是一個農業大國,80%以上的人口居住在鄉村,
城鄉之間的差不依舊十分巨大,而正是這一部分社會以及生活于
其中的人的活動,最不容易得到居住在都市的受過現代知識訓練
的立法者、行政官和理論家們應有的理解。
二、變遷中的鄉土社會
鄉土社會那個概念取自社會學家費孝通先生出版于1947年
的《鄉土中國》一書。據費氏的觀看和概括,中國社會的基層是
鄉土性的。鄉土社會的特點之一是,“鄉村里的人口大概是附著
在土上的,一代一代的下去,不太有變動”。因此,這并不是講
鄉村里的人口是固定的,事實上,人口的增加超過一定規模,就
會出現人口的流淌和分殖現象,只是,“老根是不常動的”。大
多的農民聚村而居,使得村落成為中國鄉土社會的差不多單位。
從外部看,由于人口的流淌率低,社區之間的往來不多,因此,
“鄉土社會的生活是富于地點性的”。而從內部來看,人們在這
種地點性的限制之下生于斯、死于斯,彼此之間甚為熟悉,因此,
這又是一個“沒有陌生人的社會”。在如此的社會里,法律是用
不上的,社會秩序要緊靠老人的權威、教化以及鄉民關于社區中
規矩的熟悉和他們服膺于傳統的適應來保證。(費孝通,1985)
自然,這是一幅相當“純粹”的圖景,現實中的村社比這要“雜
亂”得多。事實上,就在費氏所處的時代,中國的鄉土社會正經
歷著緩慢然而深刻的變化。新國家的權力,連同新式的法律,差
不多開始伸展到中國社會的基層。在費氏的筆下,我們也能夠看
到新舊兩種事物之間的齟齬,看到國家的正式制度與民間非正式
制度相遇時所造成的尷尬局面。(費孝通,1985:58-9)盡管如
此,作為一個“理想型”(IdealType)的概念,“鄉土社會”
仍不失為有助于我們了解中國鄉村社會及其變遷的分析工具。
研究中國問題的歷史學家和社會學家,無不對1949年以后
國家權力關于社會的全面滲透和絕對操縱印象深刻,然而,發生
在本世紀后半葉的這一事件實際只是早先歷史進程的一個后續
的環節,而不是一段嶄新的歷史。事實上,現代民族國家的建構
始于清末新政,而展開于民國時期,其核心內容是要建立合理化
的官僚制度,使國家的行政權力深入基層社會,加強國家對鄉村
社會的監控和動員能力。民國時期,政府在鄉村推行保甲制度,
打破了傳統以鄉族為村政單位的格局。在經濟方面,則加強稅收
和商業治理,同時通過向鄉民提供低息貸款和建立合作社組織對
鄉村福利事業進行直接的干預。與此同時,政府還積極提倡新式
教育,普及科學,開展新生活運動,反對“迷信”,禁止“陋俗”。
(王銘銘,1997:88-9,95-100)只是,總的來講,由于種種緣
故,民國時期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滲入和操縱是相當有限的。
研究這一段歷史的學者發覺,當時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竟與地點
上的無政府狀態同時發生,換句話講,政權的正式機構與非正式
機構同步增長。正式的國家政權盡管能夠依靠非正式機構來推行
自己的政策,但它無法操縱這些機構。這種情形被稱作“國家政
權的內卷化”。(杜贊奇,1994:66-8)。
1949年的革命大大加速了國家政權建設的進程,然而,它
所用的手段異常激烈,采取的方式也相當完全。大體講來,這一
過程經歷了如此一些時期。先是在50年代初開展運動,
然后是實行旨在操縱糧棉生產和貿易的統購統銷政策。其結果,
多種經營的經濟形態被改造成單一的農業經濟,小生產者逐漸失
去經營上的選擇權。隨同舊的土地制度一起瓦解的,還有各種族
內的“公田”,以及建立在舊的社會組織基礎上的耕作制度與合
作制度。為了填補這種互助與合作上的欠缺,政府于1954年開
始全面推行“互助組”制度。此后,官方的集體化運動迅速升溫,
在短短的幾年之內,便從初級的互助形態過渡的高度集體化的
“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公社化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經
濟操縱與行政操縱網絡,使得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滲入和操縱
達到了前所未有的規模和深度。(黃宗智,1992:167-95;王銘
銘,1997:104-7)與上述經濟改造和政治操縱同時進行同時與
之互為表里的,是自上而下地建立新的意識形態的努力。在50
和60年代的一系列思想教育運動當中,民間固有的許多知識、
信仰、觀念、儀式和行為方式,被目為愚昧落后陳舊過時的東西
遭到批判和禁止,族譜、村廟、家祠等被認為是舊時代的遺跡而
遭毀棄。舊的社會關系不?纖尚負屯囈猓濾枷胄鹿勰釗縋信
凸嗍?。删l降?、婚吟c雜傘⒖蒲А⒚裰韉仍虻玫椒錘吹男
嶂饕宓乃枷虢逃碩凇拔幕蟾錈鋇?0年中達到極至,其
結果是民間文化傳統的大量滅失。(王銘銘,1997:108-15)
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農村經濟改革,戲劇性地改變了中
國社會的進程。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把農民從原有的種種束縛
中解放出來,使他們重新獲得了經營自主權和一定程度的擇業自
由。與之相應的是國家權力的向上收縮。具體講確實是,政、社
分開,人民公社制度讓位于新的鄉(鎮)、村體制,原來具有行
政職能的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被實行鄉民自治的“村”所取代。
值得注意的是,80年代以來,一方面,在過去數十年間一直是
作為國家政權壓制、打擊、禁止和消滅對象的舊的思想、行為、
組織和信仰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恢復,因而使人們不
能不懷疑以往思想教育和文化革命運動的有效性與合理性;另一
方面,新的商品經濟和鄉村工業化對農村社會生活的阻礙是如此
巨大,以至人們不得不重新去認識中國的鄉土社會。假如講,在
費孝通先生寫作的40年代,中國農村社會尚保有鄉土社會的一
般特性的話,那么,在經歷了1949年以后史無前例的“規劃的
社會變遷”(費孝通語),以及最近十數年的鄉村工業化之后,
鄉土社會的特質還剩下多少?作為一個分析性概念,“鄉土社會”
這種講法還有多大的價值?
毫無疑問,1949年以后國家政權實現了對鄉村社會政治、
經濟乃至文化生活的全面監控,然而這種監控乃是建立在一套僵
化的統治體制之上:農民被固著于土地上面,從事單一的農業生
產;嚴格的戶籍制度在都市和鄉村之間劃下一道鴻溝,也使農民
專門少有改變身份的機會;這種體制同時還有效地限制了人口的
流淌。這些,從某種意義上講,不是瓦解了而是保留甚至強化了
鄉土社會的一些特性。自然,家族組織差不多不復存在,各種“迷
信”活動也已被禁止,然而,一些研究者發覺,在不管哪一種集
體形式當中,家族制度的許多差不多內容都被原封不動地保留下
來:父系的財產繼承,從夫居,男性為主的家庭生活方式,等等。
(波特夫婦,1990。轉見王曉毅,1996:6)許多研究者還認為,
即使是在人民公社制度進展的鼎盛時期,家族的阻礙力仍在或大
或小的范圍里存在,在諸如干部選舉、利益分配、派系斗爭以及
紛爭的解決等許多方面發揮作用。(王曉毅,1996:6;王銘銘,
1997:109,114;何清漣,1993:142;鈔票杭,1993:152;聶
莉莉,1996:911)事實上,即使不考慮家族因素,即使是在那
些家族力量十分微弱甚至全無阻礙的地點,我們也不難想象,在
物質生活水平低下、文化生活貧乏、資訊不發達和單調閉塞的環
境中,本地的知識將?竊躚縝浚巖造畛1]從那個角度看,
80年代以來的社會變革關于鄉村社會生活的改變可能意義更加
重大。伴隨著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過去單調閉塞的環境有了專
門大的改變;大眾傳媒的進入農村,不但改善了鄉民的文化生活,
而且讓他們看到了不處的世界,刺激了他們的欲望和想象力;城
鎮之間以及城鄉之間正常的人口流淌達到了前所未有的規模;鄉
鎮企業的迅速崛起極大地改變了鄉村的面貌。然而,所有這些仍
不足以讓我們放棄鄉土社會的概念。研究當代中國農民生育行為
的社會學家發覺,不管是在北方依舊南方,也不管貧窮依舊富裕,
面對國家嚴厲的打算生育政策和人口操縱措施,同時也面對養育
子女、為子女操辦婚事和蓋房等的沉重經濟負擔,中國農民總是
堅韌地力爭多生育。關于這種行為的合理解釋來自所謂“村落文
化”。依照定義,村落文化以村落內部的信息共享為要緊特征。
它的其他特征包括:村落的規模以一般人相互熟知的極限為其極
限;村落成員的流淌性不大;村落中的人有相互競爭的傾向;村
落中的成員有在生活的各個方面趨同的壓力。所有這些都與都市
生活環境形成鮮亮的對比。在村落文化的環境中,在生兒育女、
婚喪嫁娶、蓋房修墓這些大事上,每個人都受到壓力,要按照既
定的規矩辦事,并力爭超過不人,否?蚓涂贍苊揮小懊孀印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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鋇幕肪持校庵忠槁圩鬩災萌擻謁賴?。因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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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994:57-84;郭正林,1996)這
正是我們熟悉的鄉土社會中的情形。此外,上面提到的最近十幾
年里各種民間經歷的再現,也使一些人類學家敏感地意識到現代
政治過程中“鄉土傳統”的持續性及其重要意義。(王銘銘,1
997:10-13)因此,這并不是講本世紀以來的種種變化關于鄉土
社會完全沒有阻礙,更不是講鄉土社會具有某種不可改變的奇妙
特質。我要講的是,鄉土社會存在于特定的歷史條件之中。毫無
疑問,今天的歷史和社會環境不但比之于100年前差不多全然不
同,確實是與費氏寫作《鄉土中國》的1940年代相比也有了極
大的改變。鄉土社會一直是在蛻變當中,而且今天仍在變化之中,
只是,所有這些變化尚不足以使它消逝。近年出現的意義重大的
鄉村工業化并沒有帶來都市化,而是造就了一批“半工半農的村
莊”。(黃宗智,1992:291-304)換言之,在變化了的歷史條
件之下,“鄉土社會”的輪廓依舊清晰可辨,它在專門大程度上
成為我們下面將要考察的問題的背景。
三、鄉土社會中的組織、規范與行為
從法律社會學的角度看,社會組織和團體關于社會秩序的產
生和維護具有重要意義。著眼于這一點,我們能夠講,本世紀以
來發生在鄉村社會的最重大的變化之一正是由國家權力深入社
會基層所促成。具體講確實是,國家的正式制度在進入社會基層
的過程中,不但結束了鄉族自治的傳統,而且逐漸地阻礙、改變
和操縱民間的非正式制度,直到將它們取而代之。只是,正如上
面所指出的那樣,1980年代以來,鄉村社會中出現了“舊事物”
引人注目的回潮。家族組織的復蘇,宗教儀式的再現,使我們注
意到民間非正式制度的復興,注意到當代中國農村正式制度與非
正式制度并存的局面。
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度結束之后,鄉(鎮)成為基層的
政權組織,村(行政村、自然村和村民小組)則由眾性自治組
織村民委員會實施治理。據可能,從1982年各地開始建立村民
委員會試點,到1985年,全國一共產生了大約94萬多個村民委
員會。[2](杜西川等,1987:26-7)這一實踐由1987年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加以確認。依照
該法,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的眾
性自治組織,其要緊職能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
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
要求和提出建議。(第二條)[3]該法還規定,村民委員會向村
民會議負責,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第十一條)監督和執行村
規民約。(第十六條)此外,村民委員會還能夠依照需要下設人
民調解委員會和治安委員會等。(第十四條)事實上,調解民間
糾紛一直是村民委員會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依照官方公布的統計
數字,至1988年年底,全國城鄉已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100多
萬個,擁有調解人員630多萬人。在從1981年到1988年的7年
時刻里,他(她)們共調解各類民間糾紛5600余萬件,防止可
能引起的兇殺、械斗和自殺案件70余萬起。[4](魯堅,1989)
從社會調查和法院案例中看,在調解民間糾紛之外,村民委員會
成員還參與鄉村日常生活中其他許多與法律有關的事務,它們包
括鄉民日常訂立的各類契約和協議,如買賣、贈與、析產、贍養、
改嫁,等等。顯然,作為正式制度在基層社會的延伸,村民委員
會組織在構建和維護鄉村社會的法律與秩序方面具有不可忽視
的重要性。非正式的社會組織能夠家族作為代表,盡總管族并不
是這方面唯一的事例。從歷史上看,家族(廣義上不單是家族的
組織和制度,而且包括生成于其中的意識形態)在專門長的時刻
里面一直是漢民族社會生活的核心部分。然而,1949年以后,
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間,舊的家族制度遭到了相當完全的
破壞,以至人們有理由認為,制度化的家族現象差不多永久地成
為歷史遺跡了。1980年代以來的社會進程表明,這種看法未免
過于簡單。至少,在現有歷史條件之下,制度化的家族仍然具有
生命力。據研究者可能,目前,農村宗族的分布差不多特不廣泛,
除大都市郊區以及少數幾個邊疆省區外,全國尤其是南方各地都
有宗族的復興,且已達到相當的規模和數量。(鈔票杭,1994:
45)一些調查者對江蘇、浙江、廣東、福建、廣西、四川、安徽、
甘肅、陜西、湖北、遼寧和江西15個村莊所作的實地調查也證
實了這一點。(王滬寧,1991:“附錄”)因此,中國農村當前?
募易甯蔥耍蘼墼謐櫓⒐婺;故竊詮δ堋⒂跋旆矯媯莢睹
揮寫锏?949年往常(更不必講本世紀往常)的水平,其進展也
相當地不平衡。在國家權力業已深入鄉村,政府對民間自生力量
又總是疑慮重重的的情況下,家族的合法活動范圍必定甚為有
限。大體講來,家族的恢復要緊表現在修族譜、建祠堂、祭祖宗、
操辦紅白喜事、進行節日慶典,以及組織家族內部的互助合作等
方面;沒有族長,也沒有嚴格的組織形式;家族機構通常因事而
設,事畢即散,即使有常設機構如“老人會”,也只限于治理家
族墳山一類有限事務。盡管如此,家族組織在全國各地的不同程
度的恢復,到底是一件值得注意的現象。與之相伴隨的,是鄉村
社區中老人地位的提高,以及(更重要的)與家族制度緊密相關
然而較之更加寬泛也更加強固的那套意識形態的強化。這些,無
不對本文將要討論的問題產生重要阻礙。那個地點還需要順便指
出,在各少數民族居住的寬敞地區,也存在各種基于血緣、地緣
和宗教而結成的民間組織。像漢民族社會中的家族和其他民間組
織一樣,少數民族社會中的這類組織在歷史上也曾擁有或多或少
的自治傳統;在過去的數十年時刻里,它們也同樣遭到來自國家
政權的嚴厲打擊和嚴格限制;今天,它們也得到某種程度的恢復。
盡管總的來講,這些現象發生在同樣的政治背景之下,但在少數
民族地區,由于專門的歷史和文化背景,也由于國家政權實行的
多少具有專門性的政策,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的互動采取
了較為特不的方式。(詳下)在家族組織之外,當代農村社會還
存在另一些民間社會的組織形式。作為民間經歷再現的一部分,
它們也像重現的家族制度一樣,采取了固有的歷史形式。研究者
在浙江溫州平陽縣作田野研究時注意到,當地騰蛟鎮圍繞名為
“大夫殿”所開展的維修、治理和祭祀活動,業已形成一種以信
仰為核心,以地緣為基礎,同時又以族姓為依托的地點秩序。兩
個要緊的治理機構,“大夫殿修建委員會”和“大夫殿醮事委員
會”(當地人稱“首事會”),其成員皆產生于大夫殿活動圈內
的居民,分配名額的方法要緊取決于不同族姓在大夫殿祭祀活動
中的歷史地位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族姓之間的關系。盡管,“大夫
殿修建委員會”和“首事會”只負責與該廟有關的內外事務,而
且不能干涉各族姓內部事務。然而,作為一種為滿足共同宗教信
仰和文化娛樂需要而形成的地點協調組織,它在祭祀圈內造成了
一定強度的凝聚力與動員力,從而使祭祀圈可能具備社區共同體
的某些特征。據講,該祭祀圈擁有居民萬余人,分屬數十個宗族,
然而宗族之間和村莊之間專門少發生糾紛?N
Φ氐鶻飭瞬簧倜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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跡?995)華苊獬魷盅現氐某逋?。(?/p>
北地區的聯莊組織也是一種跨村莊的地域共同體,歷史上,這種
組織具有相當廣泛的職能,而在今天,它們借助于節日慶典一類
文化活動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劉鐵梁,未刊稿)
地域的和宗教的共同體也能夠采取遠為松散的方式。在一篇
將要發表的人類學田野筆記當中,我們能夠看到另一個有意味的
同時也是特不中國式的個案。在地處中國西北高原的陜西榆林地
區,有一座建于明代的廟宇——黑龍潭。黑龍潭并非社區或者村
落一類行政空間,而是當地儀禮活動中一種具有向心力的文化空
間。每年農歷六月初十至十四,那個地點都進行盛大的廟會活動,
人數最多時達到數十萬之眾。只是,最值得注意的是那個地點的
日常朝拜活動,每天有大約二百信眾到此參拜,這些信眾虔誠地
帶了各種生活中的問題來向公正的神——黑龍王——訴講,同時
通過抽簽的方式尋求解答。問題是各式各樣的,但它們都出自一
般人的生活經驗,差不多上現實中困擾人們的難題。一個農婦曾
經借鈔票給自己的一個親戚,想要討回來,又覺得面子上過不去,
她問黑龍王能不能把鈔票要回來。(例1)另一個農婦因自家建
房挖排水溝而與鄰居發生地界糾紛,眼看兩家關系就要惡化,感
到十分為難,問黑龍王應當如何處理。(例2)一個農人想要為
新近去世的叔父決定配偶,適合的對象差不多到(一個寡居多
年后死去的女的),問黑龍王是否能夠。(例8)[5]一個農婦
因夫君長期患病在床,問是否能夠離婚再嫁。(例14)一個都
市居民,因家中不睦也來問簽,問是否能夠用訴訟的方法解決問
題,以及假如訴訟能否勝出。(例24)信眾們求的簽共有100
枚,每支簽上都有一個關于某一歷史典故的四字標題,一首敘述
其內容的七言詩,和一句從中引申出來的指導人們行為的解辭。
這些詩句和解辭的含義,由廟里的解簽人再加解講。通過反復進
行的解釋活動,歷史(歷史典故)與現實(當事人的問題)被巧
妙地連綴在一起,過去的智慧轉換成當下的經驗。這種歷史性“對
話”關心人們獲得處理現實問題的啟發。借助于文化的力量,生
活中的結構性失常得到了調整。(羅紅光,即出)由這一個案,
我們看到了民間秩序生成與維系過程中極其精微細致的一面。[6]
盡管從法律的角度看,人類學家描述的細節并不能使我們完全滿
足,[7]然而透過這些細節呈現出來的生活世界圖象,卻足以使
我們領會到中國當代鄉土社會中法律與秩序的本土意味和復雜
性。
在某種意義上講,團體構成了秩序的單元。團體的重要性在
于它擁有組織和權威,在于它具有創制、實施和維護規范的能力。
這也是什么緣故我們首先關注鄉村社會的組織和團體。事實上,
探究鄉村社會的法律與秩序,我們最先看到的也往往是那些與鄉
村社會組織和團體有著緊密關聯的社會規范。那個地點,我們臨
時不討論由國家政權組織直接創制并要緊依靠司法機構加以維
護的那些規范,而把注意力放在自治性和民間性組織的規范上
面。
從規范性的角度看,在國家法律之外,村一級最具正式意味
的規范無疑是所謂村規民約。依照1987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
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村規民約由村民會議討論制定,報鄉(鎮)
人民政府備案,由村民委員會監督和執行。自然,村規民約不得
與憲法、法律和法規相抵觸。目前,差不多所有的村莊都有自己
的村規民約。作為多少是村民共識的反映和村民利益的表達,村
規民約的特點之一是具有地點性。能夠講,每一個村莊的“約”
差不多上不同的。它的另一個特點是,其內容涉及鄉村生活的諸
多方面,往往超出正式法律所規劃的范圍。這意味著,村規民約
可能制造一個不盡同于正式法律的秩序空間。實際上,假如作更
進一步的觀看,我們還會發覺,具有實效的村規民約并不總是同
正式的法律保持一致。如有許多地點的村規民約訂有“牲畜下田,
打死不賠”、“祖業宅基,買賣由己”、“出嫁之女,祖業無份”、
“偷雞摸狗,吊打屁股”一類條文。有的地點規定對違反村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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