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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特別行政區制度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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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特別行政區制度文檔
小泰溫馨提示: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
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本文檔根據規則制度書寫要求展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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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
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行政地位
域
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基本法規定、按既定程
(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
序制定法律,但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
中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不能行使國家主權。特別行政區的外交事務,
由中央政府統一管理;防務由中央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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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布戰爭狀態或香港、澳門進入緊急
狀態,中央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在特別行政區實施有關全國性法
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認為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
律不符合基本法有關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
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
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
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
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系。
(二)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
特別行政區可實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不同的社會經
濟、政治和文化制度。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除了有關國防、外交,
以及其他有關體現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并且不屬于特別行政
區自治范圍內的法律外,其他均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中央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
預特別行政區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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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和政府機構由當地人組成。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在不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抵
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
特別行政區享有司法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不上繳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
在特別行政區征稅。
特別行政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同各國、各地區以及
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經濟、文化聯系,簽訂雙邊和多邊經
濟、文化、科技等協定,參加各種民間國際組織,自行簽發出
入本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
二、特別行政區的政治制度
1、行政長官的地位和任職資格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
政區。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對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負責。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必須由年滿40周歲、在特別行政區
居住連續20年并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擔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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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
央政府任命。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期為5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1)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2)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
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
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時;
(3)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
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時。
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各司司長依次臨時代
理其職務。
(1)領導特別行政區政府;
(2)負責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執行;
(3)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
(4)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
報中央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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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決定政府政策,發布行政命令;
(6)提名并報請中央政府任命各司、局正副司、局長等
主要官員;
務;
(10)批準向立法會提出的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1)根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
(7)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和公職人員;
(8)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9)代表特別行政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
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12)赦免或減輕刑事犯罪的刑罰;
(13)處理請愿、申訴事項。
1、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是特別行政區政府。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
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署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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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特別行政區通常連續居
住滿20xx年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2、行政機關的職權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并執行政策;
(2)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3)辦理中央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4)編制并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擬定并提出法案、議
案、附屬法規;
(5)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并代表行政機關發言。
行政機關對立法會負責:
(1)行政機關執行立法會通過并已生效的法律;
(2)定期向立法會會議作施政報告;
(3)答復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4)征稅和公共開支必須經立法會批準。
1、立法會的地位和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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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
立法會除了行使立法權外,還根據行政機關的提案:
(1)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2)批準稅收和公共開支;
(3)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并進行辯論;
(4)對行政機關的工作進行質詢;
(5)行政長官如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可按法定程序
提出彈劾;
(6)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2、立法會的產生和任期
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
中國公民組成。
非中國籍的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
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擔任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
其所占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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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由選舉產生。包括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
由全體選民直接選舉和由功能團體、選舉委員會間接選舉,共
同選舉產生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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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2年外,每屆任期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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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8-08 18:55:3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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