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設立特別行政區的理論根據和法律依據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我國行政區域內,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專門設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殊的社會、政
治和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我國現行《憲法》第3l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是根本法,它鞏固并確認了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現在,憲
法在行政區域劃分中提出特別行政區,無疑說明允許特殊情況下可以有另一種制度的存在。這些制度包括社會政治、
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特別行政區體現了“一國兩制”的理論。“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所謂一個國家,就是堅持一個中國原
則即統一的不可分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凡是屬于我國領土范圍內的一切地方行政區域,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都
不能分割或分離出去,也不能變成任何獨立的政治實體。所謂的兩種制度,是指在我國一般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特別
行政區可以繼續保持資本主義制度。按照傳統的理論和模式,在一個社會主義國家里,只能允許一種制度即社會主義
制度存在和發展。實行“一國兩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個國家里,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并存,
兩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新格局。這是我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在國家制度上的一大創新和發展,體現了原則性和靈活
性的高度
論憲法實施監督制度(這個好長啊誰幫忙精簡下。。成大論文了都)
論憲法實施監督制度
憲法實施監督制度是保證憲法正確實施而對違反憲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制度。它是維護憲法權威和尊嚴的一項重要制
度,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
憲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對有關涉憲活動實行的全面監督。就監督主體來說,除了憲法監
督的專職機關以外,還包括其他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眾組織以及公民。就監督對象來說,既包括國家機關
的立法活動、行政活動、司法活動,也包括公民個人的活動以及政黨、人民團體、眾組織的活動。狹義的憲法監督,
是指依法負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所實施的監督。
由于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督機關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
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2)由司法機關監
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設立專門
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
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采取書面審查和規范審查的方式。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
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范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
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
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后
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我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來行使當家作主
的權力,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憲法監督制度的設計上,我國既不像普通法系國家那樣,
由司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也不同于大陸法系國家,由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來行使憲法監督權。我國實行的是由國
家權力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體制,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這項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
的法律和決定同憲法不相抵觸,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和決定。二是,對國
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
定和命令。三是,對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釋進行監督。四是,對省級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進行監督,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批準的同憲法、法律、
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的遵守和執行。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監督是通過備案審查的方式進行的。備案。備
案就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內,由制定機關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存檔備
查。備案是對上述規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憲法進行監督的基礎性工作。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
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應當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行政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省、自
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
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
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審查。審查分為主動審查和被動審查兩種。主動審查就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報送備案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
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同憲法相抵觸進行審查,一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將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分送全國人
大各專門委員會,由相關的專門委員會對報送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反
饋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秘書局,然后由秘書局以常委會辦公廳的名義反饋給制定機關。另一種是被動審查。被動
審查有兩種啟動機制,一種是由法定機關提出審查要求。立法法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
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
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進行審查的要求,由常委會工作機構分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提出意見。另一種是由法定機關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出審查建議。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
織以及公民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
提出進行審查的建議,由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需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后三個月內書面提出審查意見。認為需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同
憲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觸的,可書面告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由辦公廳負責告知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單位
或個人。認為需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
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再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
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并向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反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查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
觸而制定機關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予以撤銷的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
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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