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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條件下代書遺囑的有效
核心內容:代書遺囑有效的條件為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
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并注明年、月、日等。下面法律快車繼
承法編輯為您詳細介紹代書遺囑有效的條件。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也屬于遺囑的一種形式,即遺囑可以由他人代書。
一、代書遺囑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遺囑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遺囑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設立遺
囑;
(2)立遺囑人思想表示真實;
(3)遺囑處分的財產為立遺囑人合法財產;
2、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且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
3、見證人中的一人代書,并注明年、月、日;
4、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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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
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誰是遺囑執行人
遺囑的執行,是指遺囑生效后,采取必要的行為和必要的程序,去實現遺囑所規定的各
項內容。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是: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編制遺產清冊,并應宣布;當事人沒有異議時,把遺產按遺囑要求進行處理。
執行遺囑,負責分配遺產的人叫遺產執行人。遺囑人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執行人負責
保管遺產,并有權提起關于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
沒有執行人,或者所指定的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參加
執行,或者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指定或撤銷執行人。
一般而言,執行人由繼承人以外的人擔任較為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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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8-13 12:36:0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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