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古代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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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古代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
-——以刑法為例
(非法學張立2)
內容摘要:在中國封建社會,官員和貴族除了政治、經濟方面的特權之外,中國
古代法律從維護等級制度出發,賦予貴族官僚各種特權,尤其是刑法上的特權。
中國古代貴族官僚刑法特權制度緣起于秦漢,發展于魏晉南北朝,成熟于隋唐,
最終構成中國傳統社會法律的基本特征。另外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的發展較為穩
定,這就為特權思想的發展及演化提供一個很好的土壤和空間,與封建專制發
展相適應的法律特權特征十分明顯。一直延續到各朝各代,直至當今現代社會,
也存留著特權思想,可謂對中華民族影響及其深遠。整個官僚貴族特權制度之
所以能夠橫貫華夏數千年的歷史,那么其存在有其殘酷的一面也必然有其合理
性。本文粗陋簡析古代官僚貴族刑法特權的起源以及演化歷史,以及對當今社
會的影響,我們應當怎樣以史為鑒,汲取經驗和教訓。
關鍵詞:貴族官僚封建專制刑法特權治吏
一、古代官僚貴族刑法特權的起源
(一)先秦時期刑法上特權的規定
春秋以來,代表不同階級,利益集團的思想家開始了“百家爭鳴”,到戰國達到
了頂峰。“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①核心是取消舊奴隸主貴族的法
律特權,而且戰國時期法家并不承認貴族官僚有法律外的特權,商鞅在秦國主
持變法時強調“一斷于法”即“自卿相將軍以致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
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法家的集大成者韓非將這一主張總結為“法不阿貴”,
《韓非子?有度》中記載:“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知,智者弗能辭,勇
者弗敢爭。刑法不避大夫,賞善不遺匹夫”,即不論什么人犯罪,都要繩之以
法。然而,先秦法家的這種“刑無等級”的主張,沒有、也不可能真正廢除刑
法上的特權,他們是廢除舊的貴族不受法律規范的特權,同時確立新的法定等
《史記。太史公自序》
《商君書賞刑》
級特權。根據《禮法?曲禮》規定,周禮將“刑不上大夫”作為一項基本原則。
這些特權表現為以下三種情形:其一,刑罰適用上的優待。一方面明文規定某
些刑罰不適用于大夫或“公族”。另一方面對于貴族官僚犯罪的可以用“贖”、
“放逐”等方式來代替應受的刑罰。其二,以自殺代替死刑。一般死刑都是公
開執行的,但大夫之類的貴族官僚犯死罪可以在家中自殺而死,以示優待。其
三,司法審判上的優待。一方面“命夫命歸不躬坐獄訟”,另一方面又有“八
辟”之法,以視區別對待。
(二).秦漢時期刑法上特權的規定
中國古代社會是建立在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制社會和建立在等級制基礎上
的特權制社會遠在秦漢時期,這個法律特點使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
不同的,特別在法律上的適用是不平等的,因社會等級的這種不同所造成的形
成了刑法特權原則分析秦漢時期貴族官僚刑法的起源,對于現階段我國建立法
治社會仍有一定的參價值。先秦法家針對西周“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
禮法原則,提出了“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法治主義原則。在賈誼看來,
如果官僚、貴族犯了罪,對他們任意橫加凌辱的話,封建的等級觀念就會發生
動搖,貴族的人格、尊嚴是不可侵犯的。漢文帝亦受其感悟,于是著令,大臣
有罪,令其自殺,而不再受刑辱。可以說,賈誼此疏是為貴族官僚的特權制度
奠定了理論基礎。漢朝隨著禮教與法律逐步融合,“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被正式確定下來。這就是古代官僚貴族刑法特權的起源
二、古代貴族官僚刑法特權的發展
(一)魏晉至隋唐時期貴族官僚刑法上特權的規定。
(1)議(八議)。“八議”制度是中國古代刑法上特權原則的突出標志,三國
兩晉南北朝時期,立法上引禮入律,形成許多新的法律原則或制度,使由漢朝
開始的禮法結合得到進一步發展,“八議”制度既是其中之一。“八議”制度,
是八類權貴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議,小罪必赦”,享受特殊優待,司法機
關不得擅做處理的制度。“八議”為:一議親,二議故,三議賢,四議能,五
議功,六議貴,七議勤,八議賓。“八議”制度的直接淵源是《周禮》中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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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辟麗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載于律文。《唐六典》卷六稱“是八議
入律,始于魏也”。“八議”制度的出現時封建立法結合的產物,是“刑不上
大夫”禮制原則的具體體現。“八議”制度的具體解釋:親”指皇室一定范圍
的親屬;“故”指皇帝的某些故舊;“賢”指朝廷認為“有大德行”的賢人君
子;“能”指“有大才業”,能整軍旅、蒞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范
者;“功”指“有大功勛”者“貴”指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
品者;“勤”指“有大勤勞”者;“賓”指“承先代之后為國賓者”(《唐律
疏議·名例》)。“八議”制度的內容:這8種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
罪判刑,而要將他的犯罪情況和特殊身份報到朝廷,由負責官員集體審議,提
出意見,報請皇帝裁決。這8種人犯流以下的罪,都要減一等論罪。唯一例外
是,如果他們犯十惡罪,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2)當(官當)。在封建官僚貴族中,能夠享受到八議待遇的畢竟是少數人。
為了使更多的官僚享有法律特權,《晉律》在沿用“八議”制度的同時規定,
有官職的人犯罪,可以“除名”或“免官”的處分折抵三年有期徒刑。在北
魏及南陳時期,出現了官吏犯罪可用官爵抵罪的“官當”制度。“官當”成為
正式制度始于北朝《北魏律》和南朝的《陳律》。這一制度的形成,表明封建
特權法的進一步發展。北魏律允許以官階抵罪,《法例律》規定:“五等列爵,
及在官品令從第五,以階當刑二歲”。
(3)請。“請”又稱“上請”,源自于漢朝,指貴族官僚犯罪后,一般司法官
員無權審理,須通過廷尉直接上奏皇帝進行請示,由皇帝根據犯罪者與皇室關
系的遠近親疏、官職功勞的高低大小,決定刑罰減免與否的制度。由于身份和
官品、爵位等級不同,所享受特權的范圍也不一樣,這突出反映了封建法律所
具有的公開不平等的特性。“請”是低于八議一等的刑法特權,它的適用范圍
比議大一些,官爵在五品以上者,若犯死罪,“上請”,聽敕處分,由皇帝自
行發落。流罪以下,自然減刑一等。其限制條件是除十惡外,若犯反逆緣坐,
殺人,監守內奸、盜、略人、受財枉法者,則不適用“請”的程序。
(4)減。“減”的規格低于“請”一等。它適用于七品以上官及應“請”者的
家屬。若犯流罪以下之罪,各減一等處罰,但死罪不得減。據《名例律》記載:
“七品以上之官(減章)”條,例減的對象是“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請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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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父母、父母、兄弟、妹、妻、子孫”,這些人犯流罪以下,各從減一等之
例,即律疏中所說“若上章請人得減,此章亦得減;請章不得減,此章亦不得
減,故云各從減一等之例”。
(5)贖。“贖”是最低一等的特權。它適用于所有九品以上官及應“減”者的
家屬,犯罪在流以下者,皆可以銅贖刑,但因適用減、贖的官吏品秩較低,因
此限制也更加嚴格。除十惡等上述罪行外,又規定,犯“五流”者,即加役流、
反逆緣坐流、子孫犯過失流、不孝流及會赦猶流者,各不得減、贖,法當除名、
配流者,仍須依法執行。從以上減贖的適用來看,有兩種限制,一是犯“五流”
的,即加役流、反逆緣坐流、子孫犯過失(殺)流、不孝流和會赦猶流者,“各
不得減贖”;二是“其于期以上尊長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犯過失殺
傷,應徒;若故毆人至廢疾,應流;男夫犯盜(謂徒以上)及婦人犯奸者,亦
不得減贖(有官爵者,各從除、免、當、贖法)”。總之,中國歷史發展到唐
朝時,統治者以議、請、減、贖,以及官當等多種方式,將貴族官僚的特權法
律化、制度化,使他們享有的特權更加廣泛、更加系統,充分反映了中國古代
社會刑法的特權法性質。
(二)唐朝以后貴族官僚刑法上特權的發展
宋朝的《宋刑統》全盤沿襲了唐律中有關等級特權的規定,并且在事實上擴大
了特權優待的內容。在整個北宋時期,貴族官僚在刑法上享有很大的特權,除
了北宋末年的徽宗、欽宗兩朝外,從未有過刑殺士大夫之舉。官員犯罪,較輕
的,給予罰棒、罰銅、降職、貶官等處罰;較重的甚至嚴重犯罪,也往往用以
勒停(即將勒令停職,一般來說,勒停之后一段時間內仍可復職或別委差遣)、
居住(即對被貶謫的官員,制定于某地居住,是重于勒停的處罰)、安置(即
對被貶謫的官員在指定地點居住的同時,還要限制其行動自由,這是重于居住
的處罰)、編管(即被貶謫的官員押往指定的邊遠地區予以管制,是重于安置
的處罰方式)等四種方式進行處罰的。明代法律關于貴族官僚特權的規定,比
唐宋時有較大的變化。《大明律》中雖然仍有“八議”的規定,但是“請”、
“減”、“官當”等名目卻被刪除。除“八議”外,其他的主要特權制度包括:
官員犯罪不許擅自勾問、凡“八議”對象的親屬及五品以上官員的父母等犯罪
的,也可享受特殊優待等等。清代刑法基本上是沿襲了《大明律》中關于貴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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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特權的規定,不過,清代統治者為了達到加強專制的政治目的,也具有自
身的特。首先,官員享有的刑法上的特權。犯徒罪以上的官員,較輕的發往
西北地區的“軍臺”(兵站之類的軍事設施)效力;較重的則發往新疆當差,
這是作為對于犯罪官員的一種寬大處理方式。其次,宗室、覺羅享有刑法上的
特權。宗室是清朝“顯祖”(努爾哈赤的父親塔克世)的本支,覺羅為“顯祖”
的旁支,他們都屬于清朝皇族。宗室、覺羅不僅享有司法上的特權,而且在刑
法上也享有種種特權優待。
三、古代貴族官僚刑法特權的危害及存在合理性。
在森嚴的封建等級制度下,貴族們的刑法特權危害性不言而喻,他們控制著社
會資源同時可以一定限度地為所欲為,這嚴重阻礙國家民主、制度和規范,同
時他們還占據著輿論的戰略高地上,宣揚“君權神授”皇權至高無上,皇帝乃
“天子”是神的指意,廣大勞動人名只能逆來順受,只有忍受,服從,在“六
道輪回”中才能最終到幸福。這種制度直接導致中國兩千年封建專制與人民
的愚昧,阻礙社會的發展。然而,在當時的社會狀態下,在生產力水平還處于
牛耕鐵犁的年代中,這種制度無疑鞏固著皇權,政權,同時使官僚貴族們凝聚
向心,這樣有利于社會的穩定,最起碼使這些既得利益集團圍繞著皇權中間,
左右著一個國家的發展運行。中國數千年官僚貴族特權制度,是在一種穩定的
制度框架內,官僚貴族與君王博弈的結果。君王因此制度的建立,對內可以穩
定宗親內部已獲得政治支持,對外為天下表率而行仁德教化以穩定社會。有利
于為君王積累人才,避免人才流向異己勢力而威脅到自己統治。對官僚貴族等
人才供給方來說,可以維護其既有利益,實現其自身之政治價值。故特權制度
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其存在極大地激勵了人才向朝廷流動。唯物辯證法
告訴我們要辯證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對于數千年存在之官僚貴族特權制度應當
以一個全面的觀點來認識,誠然特權制度極大地阻礙了社會的發展,但請注意,
此時社會又將處于變革之中,然而新興利益體同并未形成,所以對待特權制
度我們不能盲目批判,而應辯證對待。特權制度本身是違背法律公平公正的精
神,但在考察其實際運用的情況時,我們發現,在為后世稱贊的唐朝律法,由
于其法典中的特權法律體系非常完整,可謂“禮優臣下,可謂無微不至矣”,
導致這種法律不平等的現象在當時以及后世被認為是相當完美的制度之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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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蘭臺世界》楊馨德、馮艷2012年5月18日
【6】《法律文化研究》董長春2008年9月14日第二期
【7】張天祿.從“八議”制度談中國封建特權[J].河北法學.1990(02)
【8】司雪俠.試論中國古代的等級特權法[J].榆林學院學報.2004(04)
【9】參見張龍平:《法制生活中的“官當”“八議”及防治》,載《北京社會
科學》1996年第三期
本文發布于:2022-08-25 00:57:2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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