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動
現有學說:
民事法律關系變動,是指民事法律關系的發?、變更和消滅。其法律效果主要表現為民事權利的發?、變更和消
滅。
(?)民事法律關系的發?:民事權利與特定主體相結合。
種類:(1)民事權利的原始取得,?叫固有取得,權利的絕對發?,是指?依他?既存權利?取得的權利。如依?
主物先占?取得的所有權。
(2)民事權利的繼受取得,?叫傳來取得,權利的相對發?,是指基于他?既存權利?取得的權利。如通過債權讓
與取得的債權。包括:
①移轉的繼受取得,是指就他?的權利依原狀?取得,如通過買賣合同取得物的所有權
②創設的繼受取得,是指在他?權利客體上通過創設?為取得的新權利,如在他?房屋上取得的租賃權。(?)民
事權利的變更
1.狹義說:僅包括權利內容及客體的變更。
權利內容的變更,如債權因?部清償?減少;
權利客體的變更,如所有權因附和?增加
2.?義說還包括主體的變更,但主體的變更實為權利的發?和消滅,通說采狹義說。 (四)民事權利的消滅,是指
權利與主體分離。
種類
(1)絕對消滅,是指權利本?的消滅,不僅與其主體分離,也不與其他主體結合。如因物的滅失引起的所有權消
滅。
(2)相對消滅,是指權利本?并未消滅,雖與原主體分離,但?與另?主體結合。實為權利的繼受取得。
通說采絕對消滅說。
我見之民事法律關系的分類
上述的民事權利的繼受取得,涉及到民事權利與前后兩個主體的結合,應視為為該民事權利與前主體間關系的消
滅和后主體權利的產?,?不應只視為后權利的產?。我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為民事權利與特定主體相結合;民事
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權利內容及客體的變更;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民事權利與主體分離。不論該民事權利是否與另
?主體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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