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盜竊
罪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復議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0.12.09
【案件字號】(2020)川01行終1281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喻小岷李衡陳楠
【審理法官】喻小岷李衡陳楠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李亮;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當事人】李亮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當事人-個人】李亮
【當事人-公司】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代理律師/律所】喻雷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江俞廷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喻雷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江俞廷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
【代理律師】喻雷江俞廷
【代理律所】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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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李亮
【被告】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本院觀點】上訴人李亮及案外人任某等人曾多次向被上訴人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部提
交《行政查處申請書》或進行電話舉報,舉報事項一致,均是要求就案涉“宜賓市人民政
府、敘州區人民政府、宜賓市國土資源局敘州分局未批先征、違法征收行為進行查處”。
【權責關鍵詞】合法違法證據確鑿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拒絕履行(不履行)改判維持原判
撤銷原判行政復議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
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
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
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北景府愖h人提供的相關證據基本能夠相互印證,能
夠證明涉案店面房在抵押之前已經租賃給異議人,異議人已經交付租金并實際使用至今的事
實。故異議人與被執行人的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影響,租賃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有效期內對抵
押物實現后的受讓人繼續有效。本院在處置被執行人的抵押物即涉案店面房時,應當不影響
異議人對租賃物的租賃使用權,即應當帶租賃進行處置。異議人的異議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
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和《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
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中止對異議人何智榮承租的被執行人管建新名下坐落于鎮××街道
××路××樓〈房屋所有權證號:房權證駱字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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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鎮國用(2000)字第0××1號〉房地產的執行。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
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裁定送達后
即發生法律效力。
【更新時間】2022-01-27 06:06:06
李亮、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盜竊罪二審行政判決書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川01行終1281號
(2020)川01行終128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亮。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省自然資源廳。
法定代表人孫建軍,廳長。
委托代理人喻雷,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江俞廷,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法定代表人陸昊,部長。
上訴人李亮因訴被上訴人四川省自然資源廳(以下簡稱省自然資源廳)土地違法
舉報、被上訴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以下簡稱自然資源部)行政復議一案,不
服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2020)川0192行初2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
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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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2月1日,任某、張某、李某1、李某2向省自然資
源廳郵寄《行政查處申請書》一份,請求省自然資源廳依法對敘州區人民政府(原宜賓
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敘州區政府)、宜賓市國土資源局敘州分局(原宜賓縣國土資源
局)未批先征、強行占地等違法征收行為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2019年3月18日,省自然資源廳作出《關于任某等4人行政查處申請的回
復》,回復載明:“……經核實,你們反映的‘未批先征、強行占地等違法征收行為’
涉及宜賓市中心城區四水廠取水點搬遷工程,該工程隸屬于宜賓中心城區水源遷建和供
水保障項目。由于環保督察發現宜賓市中心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存在環境問題,宜賓
市政府決定啟動宜賓市中心城區水源遷建和供水保障項目并納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建設
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
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宜賓市中心城區水源遷建和供水保障項目作為搶
險救災項目,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后省自然資源廳按照任某、張某、李某1、李某2郵
寄《行政查處申請書》的地址及收件人,向任某、張某、李某1、李某2郵寄了前述《關
于任某等4人行政查處申請的回復》。
2019年6月3日,任某、張某、李某1、李某2、李亮向自然資源部郵寄《行政
查處申請書》(快遞編號:xxx××××,附帶郵寄申請人身份信息、宜賓縣人民政府信
息公開答復、宜賓縣國土資源局信息公開答復、照片若干張等材料),反映宜賓市中心
城區供水保障項目先行用地未經國土資源部審查批準,請求“依法對宜賓市政府、敘州
區政府、宜賓市國土資源局敘州區分局未批先征、強行占地等違法征收行為進行查處,
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自然資源部將該信訪舉報轉交給省自然資源廳予以處
理。
2019年6月6日,任某、張某、李某1、李某2、李亮向省自然資源廳信訪處電
話舉報,舉報內容同前述《行政查處申請書》的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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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9日,省自然資源廳作出〔2019〕-2111《關于任某等5位公民舉報
線索辦理情況的告知書》,該告知書載明:“任某、張某、李某1、李某2、李亮公民:
你們以EMS件(編號:109252357××××)向自然資源部遞交的〈行政查處申請
書〉,自然資源部已轉我廳辦理。你們在〈行政查處申請書〉中查處事項主要為‘依法
對宜賓市政府、敘州區政府(原宜賓縣人民政府)、宜賓市國土資源局敘州區分局(原
宜賓縣國土資源局)未批先征、強行占地等違法征收行為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書面
告知申請人’。經核實,你們中任某、張某、李某1、李某2四位公民,于2019年2月
1日就相同事項提交《行政查處申請書》至我廳,我廳已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相應書
面回復(回復見附件)。鑒于反映事項一致,故不再另行回復?!郊核拇ㄊ∽匀?/span> 資源廳關于任某等4人行政查處申請的回復”。同日,省自然資源廳按照其收到《行政 查處申請書》的通訊地址及寄件人信息,郵寄了該〔2019〕-2111《關于任某等5位公民 舉報線索辦理情況的告知書》。 2019年10月,李亮向自然資源部及省自然資源廳郵寄《行政查處申請書》,請 求查處事項與前述任某、張某、李某1、李某2投訴的查處請求內容一致;自然資源部將 李亮的投訴舉報轉由省自然資源廳辦理。省自然資源廳收到自然資源部的轉辦件后,與 李亮向其郵寄的《行政查處申請書》舉報件一并予以了處理。 2019年12月11日,省自然資源廳作出〔2019〕-3386號《關于李亮公民舉報線 索處理情況的告知書》,該告知書載明:“李亮公民:您以EMS件(編號: xxx××××)向我廳郵寄〈行政查處申請書〉收悉,和您向自然資源部郵寄轉至我廳的 〈行政查處申請書〉完全一致。您在兩份《行政查處申請書》中均反映您房屋和承包 地,主要內容為:……‘對宜賓市政府、敘州區政府(原宜賓縣人民政府)、宜賓市國 土資源局敘州區分局(原宜賓縣國土資源局)未批先征違法征收行為進行查處,并將查 處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等。經核實,2019年2月,我廳收到其他舉報人提交的《行政 5 / 10 查處申請書》,其針對同一項目申請查處事項為‘對敘州區人民政府(原宜賓縣人民政 府)、宜賓市國土資源局敘州區分局(原宜賓縣國土資源局)未批先征、強行占地等違 法征收行為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該廳已于2019年3月18日作 出相應書面回復(詳見附件1)。2019年6月,該廳收到您與上述四位舉報人向自然資 源部郵寄《行政查處申請書》,反映同一項目先行用地未經國土資源部審查批準,請求 依法對宜賓市政府、敘州區政府、宜賓市國土資源局敘州區分局未批先征、強行占地等 違法征收行為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等。2019年8月9日,省自然 資源廳作出告知書(見附件2),告知您在內的5位公民:我廳已于2019年3月18日就 相同事項作出相應書面回復,‘鑒于反映事項一致,故不再另行回復’,并附省廳2019 年3月18日作出的回復。鑒于您向該廳郵寄的《行政查處申請書》,與前述兩次反映事 項一致,故不再另行回復”。該告知書附省自然資源廳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關 于任某等4人行政查處申請的回復》、省自然資源廳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 -2111《關于任某等5位公民舉報線索辦理情況的告知書》。2019年10月16日,省自然 資源廳向李亮郵寄該〔2019〕-3386號《關于李亮公民舉報線索處理情況的告知書》,李 亮于2019年10月19日收到該告知書。 2019年12月20日,李亮向自然資源部提起行政復議申請,請求確認被申請人省 自然資源廳就宜賓市人民政府、敘州區政府、宜賓市國土資源局敘州分局未批先征、違 法征收行為不履行查處職責違法,并責令其限期履行。 自然資源部收到該復議申請后,于2019年12月25日向省自然資源廳發送《行 政復議通知書》。2020年1月7日,省自然資源廳向自然資源部提交《行政復議答復 書》。2020年2月14日,自然資源部作出自然資復議〔2019〕1457號(決)《行政復 議決定書》,決定駁回李亮的行政復議申請。李亮對該復議決定書不服,遂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土地承包證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川自然資公開告知〔2019〕228 6 / 10 號《四川省自然資源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房屋、承包地照片,《行政查 處申請書》《關于李亮公民舉報線索處理情況的告知書》《行政復議申請書》、自然資 復議〔2019〕1457號(決)《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查處申請書》及郵寄憑證、信訪 處轉總隊的簽批箋、四川省省級“12336”舉報線索登記表、《四川省國土資源12336違 法舉報線索登記告知書》、3386號告知書、郵寄憑證及物流截圖、《行政查處申請書》 《關于任某等4人行政查處申請的回復》、宜賓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郵寄憑證、 (2019)川0105行初184號《行政裁定書》(2019)川15行初25號《行政判決書》 (2019)川15行初44號《行政裁定書》等證據在案為證。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修改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 查”的規定,省自然資源廳對李亮提交的違法征地查處申請有監督查處的法定職權。 李亮向省自然資源廳及自然資源部舉報的事項“對敘州區人民政府、宜賓市國土 資源局敘州區分局未批先征、強行占地等違法征收行為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 知申請人”。該同一事項,任某、張某、李某1、李某2、李亮等人多次向省自然資源廳 及自然資源部提出,省自然資源廳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關于任某等4人行政查處 申請的回復》及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2111《關于任某等5位公民舉報線索辦 理情況的告知書》。該回復及告知書已對李亮等人提出的舉報進行了解釋說明,且已向 李亮在內的舉報人送達,至此李亮對所在地違法用地的舉報權益已得到保護,并且對其 舉報結果的知情權亦已保障,省自然資源廳已履行查處違法用地的法定職責。后李亮再 次向省自然資源廳及自然資源部提交舉報申請,舉報內容與之前投訴舉報的內容一致, 省自然資源廳以〔2019〕-3386號《關于李亮公民舉報線索處理情況的告知書》告知李 亮,對李亮重復提出的舉報事項不再處理,并將已處理的《關于任某等4人行政查處申 請的回復》及〔2019〕-2111《關于任某等5位公民舉報線索辦理情況的告知書》一并向 7 / 10 李亮送達。省自然資源廳已經履行對李亮舉報的違法用地事項的查處職責,故李亮要求 省自然資源廳對敘州區人民政府、宜賓市國土資源局敘州區分局未批先征、強行占地等 違法征收行為未履行查處職責及責令履行查處職責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依法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 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李亮認為省自然資源廳 未履行查處的法定職責,向自然資源部申請行政復議,符合法律規定。自然資源部對李 亮的行政復議申請,具有復議審查的職權。 自然資源部于2019年12月23日受理李亮的行政復議申請后,于2019年12月 25日向省自然資源廳發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省自然資源廳于2019年12月27日收到 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于2020年1月7日向自然資源部作出行政復議答復書;2020年 2月14日,自然資源部作出自然資復議〔2019〕1457號(決)《行政復議決定書》,并 向李亮郵寄送達,未超過法定期限,行政復議程序合法。 自然資源部收到李亮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省自然資源廳已依法履行法 定職責,李亮的行政復議申請,以無事實根據為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駁回李亮的行政復議申請。自然資源部作出的該 自然資復議〔2019〕1457號(決)《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省自然資源廳已依法履行違法用地查處的法定職責,依法不應判決重新履 行法定職責;自然資源部作出的自然資復議〔2019〕1457號(決)《行政復議決定書》 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故李亮請求撤銷自然資源部作出的自然資復 議〔2019〕1457號(決)《行政復議決定書》,并責令省自然資源廳履行違法用地查處 職責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依法予以駁回。 8 / 10 據此,原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 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 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李 亮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李亮負擔。 宣判后,李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案涉征收行為不符合搶險救災項目的 條件;2.案涉征收行為未經批準,強占用地的行為違法;3.省自然資源廳未履行查處職 責。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 請求;案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省自然資源廳答辯稱,1.被上訴人作出〔2019〕-3386號《關于李亮公 民舉報線索處理情況的告知書》程序合法;2.〔2019〕-3386號《關于李亮公民舉報線索 處理情況的告知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內容適當,履行了監督職責并保障了上訴人 知情權。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李亮的上訴。 被上訴人自然資源部在二審中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亮及案外人任某等人曾多次向被上訴人省自然資源廳、自然 資源部提交《行政查處申請書》或進行電話舉報,舉報事項一致,均是要求就案涉“宜 賓市人民政府、敘州區人民政府、宜賓市國土資源局敘州分局未批先征、違法征收行為 進行查處”。省自然資源廳經過調查核實后,曾作出回復并予以送達,回復告知李亮及 案外人任某等人所反映的未批先征、強行占地等違法征收行為系宜賓市中心城區四水廠 取水點搬遷工程,該工程隸屬于宜賓市中心城區水源遷建和供水保障項目,由于環保督 察發現宜賓市中心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存在環境問題,宜賓市人民政府決定啟動宜賓 市中心城區水源遷建和供水保障項目并納入搶險救災工程項目建設管理,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 9 / 10 用土地”的規定,宜賓市中心城區水源遷建和供水保障項目作為搶險救災項目,可以先 行使用土地。其后,李亮又向省自然資源廳、自然資源部就同一事項提出舉報,因曾就 同一事項進行過調查核實及回復,故省自然資源廳作出案涉〔2019〕-3386號《關于李亮 公民舉報線索處理情況的告知書》,并附相關回復,予以送達,并無不當,李亮的舉報 權益、對舉報結果的知情權均已得到保障,省自然資源廳也已履行對李亮舉報的違法用 地事項的調查處理職責。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主張不予支持,原審判決 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 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李亮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喻小岷 審判員 李 衡 審判員 陳 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張明康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10 / 10
本文發布于:2023-05-26 05:01:2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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