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16:16:36
一、專業(yè)運輸車輛交通違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車超員行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1月6日8時20分許,王某駕駛天津牌照大型客車,沿新華路由南向北行
駛,行至承德道交口時,遇張某騎自行車沿承德道由西向東行駛,王某因車上載人過多,造
成制動失效,所駕駛大客汽車前部與張某騎的自行車左側接觸,造成張某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
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時55分許,薊縣駕駛人林某超員駕駛大客車,沿薊縣北外環(huán)
由西向東行駛至營坊橋處發(fā)生側翻,造成乘車人張某、王某、李某受傷,朱某、鄭某經(jīng)醫(yī)院
救治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
人數(shù),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貨。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
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
上二千元以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
本條情形,經(jīng)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大客車超
員行駛多是出于經(jīng)濟利益的驅使,載客超員會造成車輛過重,制動性能降低,制動距離延長。
同時超過車輛限定的載客人數(shù)后,乘車人員不能在車輛設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險系數(shù)增
高,且此部分增設的座位不能納入到乘客保險中,出事故后,乘客傷亡極易得不到應有的賠
償。乘車空間狹小使車廂內(nèi)人員擁擠,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造成的損害也將加大。
交警提示:
客運公司、客車司機不能只顧經(jīng)濟利益不顧交通安全,要時刻將自身、乘客與他人
的交通安全擺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車核定載客人數(shù)承載,不得超載,更不能為了超員行駛
私自拆改座位、增設座位。乘車人為了自身安全和權益,應主動拒絕乘坐超員行駛的車輛,
并有義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超員運營的行為。
2、客車超速行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8月31日7時50分,李某(男,天津某政府機關)駕駛“柯斯達”牌大
客車行駛至京津塘高速下行137.7公里時,因超速行駛,遇緊急情況未能及時采取措施,用
車輛的右前部撞到停駛在硬路肩的由張某(男,河南省村民)駕駛的河南牌照大型貨車后尾
部,造成李某乘車人王某、曹某當場死亡,楊某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乘車人趙某、王某受
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本事故3死2傷,后果十分嚴重。
2009年3月2日21時30分許,范某(男,天津市東麗區(qū)村民)步行由北向南橫
過津塘公路,遇張某(男,山東省昌樂縣村民)駕駛遼寧牌照大客車,沿津塘公路由西向東
在第一條機動車道內(nèi)駛來,張某因超速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
效死亡。
2009年1月6日02時00分,石某駕駛遼寧省牌照客車沿京沈高速公路由西向東
超速行駛至事故地點時,撞到尚某駕駛的北京牌照小型貨車后尾部,后尚車先后撞到中心護
欄、右側護欄,仰翻在硬路肩起火,造成駕駛人石某、乘車人周某死亡,乘車人張某受傷,
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
2009年3月6日10時05分,本市駕駛員賈某駕駛天津號牌的東風牌大客車沿西
馬路由北向南行駛時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至西關大街交口時遇行人汪某沿路口北側由東向西行
走,賈某發(fā)現(xiàn)時因速度過快躲閃不及,車前部右側撞上汪利民身體右側,造成汪某受傷后經(jīng)
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3月9日17:20分,本市駕駛員李某駕駛天津號牌小客車,沿津晉高速公
路延長線由東向西超速行駛至塘沽鹽場道口時,因速度過快未及時采取措施,車前部撞在一
部沿塘沽鹽場道口由南向北行駛的二輪摩托車右側,造成二輪摩托車駕駛員和乘車人盧某、
田某當場身亡。
2009年9月23日7時許,山東省駕駛員王某駕駛山東號牌的小客車沿津王路由南
向北行駛至津王路15公里100米處,因超速行駛,打方向時,發(fā)生側滑,致車翻入左側溝
內(nèi),駕駛人王某及3名乘車人當場溺水身亡。
案例分析
據(jù)有關部門調查統(tǒng)計,機動車超速行駛,已成為眾多交通事故的一大誘因。車輛速
度越快,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幾率越高。“俗話說”,“十次事故九次快”,講的就是這個道理。
據(jù)專家研究發(fā)現(xiàn),駕駛人在駕車過程中,從發(fā)現(xiàn)情況踩剎車踏板到汽車完全停住所需要的距
離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駕駛人的反應距離。二是實際剎車距離。在干柏油路面上,當機
動車以60公里/時的車速行駛時,駕駛人從發(fā)現(xiàn)情況到制動停車,剎車距離為29.7米,當
以90公里/時的車速行車時,這個距離將延長到58.6米。如果是大型車輛超速行駛,不僅
使制動距離進一步延長,還會對車廂內(nèi)的乘車人員造成安全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
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機動
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
款。
交警提示
請廣大機動車駕駛人朋友在開車時一定要注意道路上的限速標志,遇路口、轉彎、
掉頭、鐵道及能見度較低時,應減速慢行。不要將道路當成賽車場,保持良好心態(tài),不爭先、
不搶行,不開斗氣車。
3、大型貨車超載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3月2日20時26分左右,王某駕駛河北省牌照大型貨車沿真理道由東向
西直行至一號路交口向北右轉時,由于車輛超載導致失控,與沿真理道由東向西直行的騎電
動自行車的李某發(fā)生事故,致使李某受傷后,于2009年3月2日20時45分左右在中醫(yī)第
二附屬醫(yī)院死亡。
2009年5月28日23時05分許,本市駕駛員孔某駕駛裝載貨物超出限寬規(guī)定的天
津號牌半掛車,沿楊北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20公里處時,與對向駛來的一部小客車發(fā)生交
通事故,造成小客車駕駛人張某受傷、乘車人竇某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
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第九十
二條規(guī)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超過核定載質量
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運輸單位的車輛經(jīng)處罰不
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該起交通事故肇事車輛裝載貨
物超出限寬規(guī)定,是導致該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近年來,車輛違法超載的情況比較普遍,隨
之而來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造成這種情況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部分車輛運輸單位,
特別是部分駕駛人片面追求經(jīng)濟效益,未能充分認識到違法超載危害之多,其中最明顯的是
超載對汽車使用壽命危害極大,它可以導致車輛油耗增加,氣缸磨損加大,離合器片燒毀,
車架和鋼板彈斷裂等情況。違法超載還會嚴重危及行車安全,嚴重超載會造成爆胎,引
起車輛突然偏駛。超載還嚴重影響汽車轉向性能,造成轉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車事故。同時,
據(jù)有關部門實驗證明,每超載一噸,機動車制動距離就增加1米。
交警提示
各運輸企業(yè)和貨運機動車駕駛人,要時刻將人民眾的生命財產(chǎn)和交通安全放在首
位,按照規(guī)定裝載貨物,確保行車安全。
4、高速公路上貨車停車修理,站在車行道發(fā)生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8月10日0:40分,周某駕駛山東牌照解放牌大貨車沿京滬高速公路由北
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時,遇王某駕駛的河北省牌照大貨車停在應急車道內(nèi)更換輪胎,蘇某駕
駛河北省牌照大貨車將車停在王某車前,并下車幫助王車更換輪胎,周車將在第四車道內(nèi)更
換輪胎的王某,蘇某,趙某撞到后,又與王車左側前部相撞,之后周車又與蘇車左后尾部及
左后側相撞,造成王某、蘇某當場死亡,趙某、李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
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
方停放;難以移動的,應當持續(xù)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等措施擴
大示警距離,必要時迅速報警。
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
關規(guī)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
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nèi),并且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交
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本案例中,事故車3名車上人員,均站在車行道修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相關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上,車輛行駛均較快,當發(fā)現(xiàn)前方車行道上有人時,駕駛人很難及
時采取應急措施,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便極有可能發(fā)展成為連環(huán)事故,且后果均較為嚴重。
交警提示:
高速公路上發(fā)生車輛故障,切記不可將道路當做“修理廠”,就地修車,應將車靠
邊停放在路肩或緊急停車帶上,立即放置警告標志、打開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車上的人員
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遠離車行道和事故車輛,撥打報警電話請求救援。
5、危險品運輸車輛疲勞駕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5月2日5:10分,張某霧天在疲勞狀態(tài)下駕駛河北省牌照江淮中型廂式
貨車,沿唐津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上行147。7公里處時,該車右前部撞在前方因霧天
堵車停在第二車道內(nèi)由劉某駕駛的河北省牌照陜汽牌重型罐式半掛車左后尾部。造成張某車
內(nèi)乘車人胡某死亡、兩車及車內(nèi)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司機疲勞駕車時一種較為普遍的違法現(xiàn)象,因疲勞駕車而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更是比較
常見。從生理學角度講,司機在行車中由于駕駛作業(yè)使生理上、心里上發(fā)生某種變化,而在
客觀上出現(xiàn)駕駛機能低落的現(xiàn)象稱為駕駛疲勞。駕駛人連續(xù)開車2小時后,由于連續(xù)不斷地
處理交通信息的結果,腦氧氣減少,中樞神經(jīng)疲勞,感覺遲鈍,注意力變得散漫,不愿再做
麻煩的動作,省略正規(guī)的駕駛操作。在這種情況下,觀察、判斷和操作都容易造成差錯,從
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這樣的情形如果發(fā)生在視線較差的霧天,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將大大
增加。
交警提示
歲末將至,駕駛人朋友出門在外切忌長時間連續(xù)駕駛,只有保障自身安全,才能與
家人親友幸福團聚。長途駕駛的,應配備2—3名駕駛人,每名駕駛人連續(xù)駕駛車輛的時間
不得超過4小時,并且均應保持良好的休息和睡眠。
6、客車未避讓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9月22日17時10分許,本市駕駛員陳某駕駛天津號牌的“宇通”牌大客
車,沿塘沽區(qū)福建路由南向北行駛左轉上海道時,與在人行橫道線上通過道路的行人王某發(fā)
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4月26日21時05分,內(nèi)蒙古駕駛員楊某駕駛天津號牌的客車,行經(jīng)塘沽
區(qū)云山道職專北門時,將正在橫過道路的學生趙某撞倒,造成趙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
亡。
2009年1月10日,河北省駕駛員劉某駕駛河北省號牌大客車沿遵玉公路行駛中,
未能及時避讓正在橫過公路的行人張某,將張某撞倒,造成張某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
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
道路,應當避讓”。這些規(guī)定有利于讓機動車駕駛人對行人保持高度的注意,防止因疏忽大
意而發(fā)生交通事故,同時也是與國際上通行的規(guī)定一致。以上幾起事故案例,當事駕駛人駕
駛車輛行駛中均未做到對通過道路的行人進行避讓,更沒有停車讓行,造成采取措施不當發(fā)
生交通事故。
交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首先就是以人為本、保護弱者,賦予了行人在人行
橫道上的絕對優(yōu)先權。因此,機動車行經(jīng)人行橫道,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行,必須停車
讓行;即便在沒有斑馬線的路口和路段,行人橫過馬路也擁有優(yōu)先通行權,機動車應當采取
各種措施避讓。同時,為了保護自己,行人在橫過馬路時,除了嚴格遵守交通法規(guī)外,還要
注意細心觀察,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通過。
二、私家車交通違法造成交通事故
1、小客車駛入逆道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8月23日00時20分,封某駕駛山東牌照“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津
岐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風大橋路段時,駛入逆道與對行姚某駕駛的運載危化品的遼寧省牌
照“斯太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后, “斯太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又與橋墩及路燈桿
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封某及乘車人史某當場死亡,封車乘車人張某及姚車乘車人黃某
受傷的交通事故。
2009年1月11日15時30分,張某駕駛天津牌照明銳小客車,沿津圍公路由北向
南行駛至崔黃口超限站南口處駛入逆行,與對行王某駕駛的天津牌照北京牌貨車發(fā)生事故,
造成二車不同程度受損,張某受傷,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09年1月11日16時30分死亡。
2009年5月15日6時55分,本市駕駛員湯某駕駛天津號牌夏利轎車沿光華路由
南向北行駛,行至龍鳳酒店對面時駛入對行非機動車道,車輛失控將3名正常行駛的騎自行
車人趙某、回某、尹某撞倒后,湯某車輛沖上人行道撞上第二工人文化宮圍墻后停住。事故
造成騎自行車人趙某當場死亡、回某、尹某受傷。
2009年11月23日16時00分許,江蘇省駕駛員齊某飲酒后駕駛北京號牌長城吉
普車沿蘆漢公路由南向北行駛,因超車駛入公路西側對行車道,車前部右側與對向行駛的一
部天津號牌夏利轎車右側前部相撞,致使夏利轎車側滑進入公路東側車道時與一輛河北省號
牌的北斗星牌小客車相撞,交通事故造成夏利車上乘車人王某及其2歲女兒當成死亡,乘車
人馮某、王某某因傷搶救無效死亡,夏利車駕駛員李某、乘車人付某及齊某車上乘車人石某
受傷。
案例分析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
右側通行。這是《安全法》對車輛在道路上通行的最基本原則的規(guī)定。根據(jù)本條釣規(guī)定,所
有機動車、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在我國任何地方(這里不包括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
我國臺灣省)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通行,都必須右側通行,不得違反,否則是違
反道路交通規(guī)則的行為。
交警提示
車輛逆向行駛,勢必造成兩車迎面相遇,有一方需要讓路,輕則影響正常的交通秩
序,重則就是發(fā)生交通事故。現(xiàn)在還有很多道路都是未設立中心隔離設施,特別是在一些國
道、省道道上,由于路況較好,車速一般都會比較快,特別是當經(jīng)過彎道時如果碰上逆行的
車輛,往往在拐角處雙方是很難提前發(fā)現(xiàn)對方的,因此造成車禍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還有
的司機是為了圖方便、抄近道而違章行駛,若一旦發(fā)生意外后果將不堪設想。在這里,特別
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們:不要為了貪小便宜,圖方便省事就拿自己的生命安全當兒戲。
2、小客車不按車道行駛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5月15日,本市駕駛員湯某駕駛天津號牌夏利轎車沿光華路由南向北行駛,
行至某酒店對面時駛入非機動車道,車輛失控將3名正常行駛的騎自行車人趙某、回某、尹
某撞倒后,湯某車輛沖上人行道撞上圍墻后停住。事故造成騎自行車人趙某當場死亡、回某、
尹某受傷。
2009年2月21日15時25分左右,梅某駕駛無牌照燃油三輪車沿金鐘河大街由東
向西在非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接近民權門橋口時,遇李某騎自行車在其左前方騎行,雙方發(fā)生
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梅某受傷,李某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根據(jù)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
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
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駕駛人
湯某違規(guī)駕駛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由于非機動車駕駛人相對自身防護能力較低,且非機
動車車道通行情況較為復雜,一旦機動車失控,容易給非機動車駕駛人造成較大傷害。
交警提示
各行其道是道路交通通行規(guī)則中的一個基本原則,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
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
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由于行駛速度、防護
能力不同,因此,行人、非機動車、機動車在劃有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
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各行其道。
3、機動車闖停止信號引發(fā)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7月22日05時20分許,河北省駕駛員曹某駕駛河北省號牌客車,沿外環(huán)
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大明道交口時遇紅燈未停,因躲閃不及將正在由東向西正常通行的騎自行
車人鄭某撞倒,造成鄭某當場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
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
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曹某駕駛重
型貨車通過路口時,南向北行方向的交通信號是紅燈本應停止等候,但曹某違反交通信號燈
規(guī)定通過路口,造成發(fā)現(xiàn)騎車人時無法及時采取避讓措施,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
交警提示
機動車闖紅燈,既是一種不文明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更重要的是危害自身和
他人的生命安全。駕駛員朋友,讓我們消除僥幸心理,讓“紅燈停、綠燈行”成為我們自覺
的習慣。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遇到紅燈,請等一等。
4、酒后駕駛引發(fā)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2月1日17時許,本市駕駛員劉某醉酒后駕駛天津號牌的長安牌小客車沿
東興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興立交橋上時車輛失控撞到與前方行駛的一輛豐田轎車右后部,
劉某車輛沖過東興立交橋中心隔離帶撞到橋西側防護墻上,劉某當場死亡。
2009年5月7日00時30分許,本市駕駛員張某醉酒后駕駛天津號牌的灰夏利
轎車載著3名乘車人沿津濱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4.6公里處,因酒后操作失誤,車輛前
部撞在前方同車道內(nèi)正常行駛的一部河南省號牌重型半掛車后部,造成張某及2名乘車人當
場死亡,1名乘車人朱某受傷。
2009年9月5日14時30分,本市駕駛員陳某醉酒后駕駛天津號牌的比亞迪轎車
沿津蘆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元利達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門前時,因酒后處理情況不當,將公路
南側站立的行人李某、趙某撞倒,造成陳某、李某、趙某三人受傷,李某、趙某經(jīng)搶救無效
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
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
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飲酒后,人的視覺和觸覺機能下降,表現(xiàn)為觸覺遲鈍,視力下降,
視野變小;酒后駕車還會出現(xiàn)遠視,視物的立體感發(fā)生誤差,反應時間增多2至3倍,在這
種狀態(tài)下駕駛機動車就極易引發(fā)交通事故。以上案例中,駕駛人往往存在“僥幸心理”,在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因視覺和反映能力下降,遇狀況不能及時作出反應或操作失誤,導致交
通事故發(fā)生。
交警提示
我國因機動車駕駛員酒后駕駛而引發(fā)的交通事故每年多達數(shù)萬起,是引發(fā)交通事故
的罪魁禍首之一。廣大的市民朋友,本著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對社會負責的態(tài)度,請
牢記“珍愛生命,拒絕酒后駕駛”,不僅自己不酒后駕駛,也要勸戒身邊的親朋好友不要酒
后駕駛。
5、無牌無證引發(fā)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11月2日17時50分許,李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三輪機動車
沿寶白公路行駛,超速通過東劉各莊路口時,將前方推自行車在公路上等候的學生馮某、沈
某撞倒,造成馮某、沈某受傷,馮某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一條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
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資格和機動車號牌是駕駛機動車上路的最基本要求。
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又駕駛未經(jīng)登記、檢驗的機動車,缺乏安全駕駛技
能、安全意識及車輛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沒有上路行駛的權利,又超速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發(fā)
生。
交警提示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要及時辦理登記上牌、車輛檢驗
手續(xù)。同時,無牌無證車輛往往存在機件不合格、安全性能差等安全隱患,請市民不要駕駛
和乘坐此類車輛。發(fā)現(xiàn)此類車輛及時向交管部門舉報。
三、自行車、行人發(fā)生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
1、自行車闖紅燈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8月25日10時15分,馬某駕駛天津牌照大型客車,沿東興橋東側輔道由
南向北行駛至中山門勝利巷附近時,遇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guī)定通行由西向
東駛來,大客車撞擊寧某身體及電動自行車,造成寧某當場死亡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
事故。
2009年11月4日17時25分許,張某駕駛河北省牌照的長安牌小客車沿林大路自
東向西行駛至21公里處,路口超速行駛,遇孫某駕駛自行車沿孫臺村內(nèi)公路自北向南不按
照交通信號規(guī)定通行至此,小客車前側撞至自行車左前側,造成兩車損壞,孫某受傷后經(jīng)寶
坻區(qū)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
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
口以外;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nèi)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
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自行車闖紅燈會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駕駛人來不及做出正確的反應,
機動車在緊急制動過程中,易造成失控、側滑、側翻等,不僅對自行車駕駛人安全造成威脅,
對周圍的交通參與者也造成嚴重的安全隱患。
交警提示
非機動車通過路口,與機動車一樣均需嚴格遵守交通信號,不得闖紅燈,停車不要
壓越停止線,不要占用機動車道停車,轉彎時也應仔細觀察路況,注意避讓機動車輛。
2、騎車帶人橫過道路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3月16日20時30分許,高某駕駛天津牌照“躍進”牌小貨車,沿津岐公
路由北向南行駛,行至津岐公路棉紡三廠門前,遇張某駕駛自行車馱帶李某從東北向西南騎
行,高某車左前部與自行車右后部相撞后,適遇呂某駕駛天津牌照“長安”小客車沿津岐公
路由南向北行駛,呂某車前部與張某自行車相撞,造成張某及馱帶的李某受傷,李某經(jīng)醫(yī)院
搶救無效與當日死亡及三車車損的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成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
行車可以附載一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行經(jīng)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險路段時應
當下車推行。本案例中駕駛自行車的張某斜穿公路,且車后附載1名年逾50歲的人員,遇
雙向同時來車時,根本來不及做出反應,以致釀成慘劇。自行車后附載的人員由于自行車的
不穩(wěn)定性和乘坐自行車的姿態(tài)限制,在發(fā)生緊急情況時,無法像正常人一樣做出應急動作,
危險性遠高出正常行人,事故中往往成為最大的受害者。
交警提示:
駕駛自行車的人員需年滿十二周歲,車后附載的人員不得超過十二周歲,且體型不
宜過大,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時一定要下車推行,仔細觀察路面狀況,通過有信號燈的路口
要嚴格遵守交通信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guī)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
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
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
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3、行人違法橫穿道路引發(fā)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9年1月15日14時30分許,本市河東區(qū)衛(wèi)國道華潤萬家超市前天橋附近發(fā)生
一起交通事故,市民張某在推自行車橫穿快速路衛(wèi)國道時,被沿衛(wèi)國道行駛的一部天津號牌
的桑塔納轎車撞倒,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
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
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
通過”。本市快速路明確規(guī)定行人不得橫穿,但張某在設有過街天橋的路段上,仍然冒險推
自行車橫穿快速路,造成過往機動車在快速行駛中反應不及,導致事故發(fā)生。
交警提示
行人作為交通參與者,決不能無視交通法律法規(guī),只有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規(guī)定,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才能保證自身安全。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
道或者過街設施;不要跨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以及道路隔離設施。
4、行人上高速公路行走引發(fā)的交通事故
案件經(jīng)過
2008年12月27日17時30分左右,一名行人違法橫穿京沈高速公路時,被高速
公路上行駛的一部北京號牌的捷達牌轎車撞倒身亡。
案例分析
高速公路行駛車輛大多車速較快,面對突發(fā)情況時往往不能夠及時采取正確的應對
措施,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本案例中,行人違反了《道路
交通安全法》中行人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規(guī)定,橫穿高速公路時,高速行駛車輛無法采取有
效措施,從而導致事故發(fā)生。
交警提示
血的教訓再一次告誡大家: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請不要做高速公路的“入
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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