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站平臺公布的裁
判文書的格式要求及技術處理規范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
? 【公布日期】2013
? 【文 號】
? 【施行日期】2013
? 【效力等級】司法指導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通信業
正文
關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站平臺公布的裁判文書
的格式要求及技術處理規范
(2013)
為確保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的規范性,根據《關
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在互聯網
公布的裁判文書的格式及相關信息技術處理的方式,進行以下要求和規范,望遵照
執行。
一、文本名稱
為方便查詢檢索,裁判文書統一以案件名稱命名,案件名稱表述為“當事人+
案由+審級+文書種類”,如:民事案件二審判決書可表述為“某某公司與某某公
司某某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二、文本內容
除依照《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需要刪除或進行技術處理的內容外,在互聯網公
布的裁判文書的內容應當與向當事人送達的裁判文書的內容一致。
三、文本格式
1.裁判文書標題,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統一用“小二號黑體”。
2.裁判文書的其他內容,包括案號、正文等,統一用“小三號宋體”。
3.行間距統一設定為“25磅”,字間距設定為“標準”。
4.結尾處保留審判人員,裁判日期、書記員等信息。這些信息要上下對齊、居
右設置。刪除“(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等內容。
四、技術處理的內容及方法
(一)應當進行技術處理的內容及方法
1.以下信息和內容應當直接刪除:
(1)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
(2)當事人縣級(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區級)行政區劃以下的具體住所地;
(3)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和信息。
刪除部分不以任何文字及符號替代,但應保持前后內容的連貫性。
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保留律師事務所名稱。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是公民的,
刪除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等信息,但保留委托代理
人與當事人的關系,如“系該公司職工”等。
2.應當進行替代處理的身份信息
證人、鑒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以“張某某”、“王
某某”等替代。涉及到未成年人的裁判文書,未成年人的姓名以“張某某”、“王
某某”等替代。同一裁判文書中姓氏有重復的以“張某甲”、“張某乙”等形式替
代。
(二)應當保留的信息
1.在裁判文書中已經使用化名等替代證人、鑒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的個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進行技術處理。
2.其他個人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辯護人、
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術處理。
各級人民法院對擬在中國裁判文書網站平臺公布的裁判文書,應按照以上規范
進行文本制作。文書上網前,認真校對和糾錯,確保裁判文書電子文本內容真實、
準確,格式規范,引用法律條款無誤,文字表述、數字和標點符號應用等無錯漏。
本文發布于:2023-05-24 08:48:1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7/104936.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