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公安派出所戶籍人口信息查
詢工作規范》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上海市公安局
? 【公布日期】2012.03.29
? 【字 號】
? 【施行日期】2012.05.01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戶籍、身份證管理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公安派出所戶籍人口信息查詢工作
規范》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縣公安局,市局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本市戶籍人口信息查詢服務和管理工作,現將《公安派出所戶
籍人口信息查詢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公安派出所戶籍人口信息查詢工作規范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戶籍人口信息查詢服務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公民合法權
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具有戶籍管理職能的公安派出所(以下簡稱“派出所”)辦理戶籍人口信
息查詢工作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工作原則)
戶籍人口信息查詢工作應當堅持維護國家安全、打擊違法犯罪、促進社會管
理、保護公民隱私的原則。
第四條 (受理范圍)
派出所受理下列單位提出的戶籍人口信息查詢申請:
(一)政法系統各部門因辦案需要的;
(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安保部門因外調需要的;
(三)律師、法律工作者、公證員因執業需要的;
(四)醫院、藥房、郵電通信、銀行等單位因操作失誤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等緊
急情況需要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提供戶籍人口信息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可以到就近的派出所申請查詢全市范圍的戶籍人口信
息。
第五條 (申請)
申請戶籍人口信息查詢的,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和證件,并按規定填寫《戶
籍人口信息查詢登記表》(附后);
(一)政法系統各部門因辦案需要查詢戶籍人口信息的,需提交單位介紹信和
查詢申請人有效工作證件;
(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安保部門因外調需要查詢戶籍人口信息
的,需提交本單位黨組介紹信或者本單位人事部門介紹信和查詢申請人有效工作證
件;
(三)律師、法律工作者、公證員因執業需要查詢戶籍人口信息的,需提交本
單位介紹信和本人律師執業證件、司法局簽發的法律工作者證件、公證員執業證
件;
(四)醫院、藥房、郵電通信、銀行等單位因緊急情況需要查詢戶籍人口信息
的,需提交本單位介紹信和查詢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查詢申請人提交的介紹信應當注明查詢事由和被查詢人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 (審核)
派出所應當審核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和證件,對符合查詢條件的,按照規定
提供查詢;對不符合查詢條件的,不提供查詢,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七條 (信息提供)
派出所應當按照市局規定的戶籍人口信息查詢軟件進行查詢,并按照市局統一
格式提供被查詢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址、公民身份
號碼、照片、所屬派出所等八項戶籍靜態項目,不得提供被查詢人其它信息。
派出所應當將查詢結果以紙質打印表格方式提供給查詢申請人,加蓋調查專用
章。派出所不得提供被查詢人信息的電子文檔。
第八條 (收費標準及依據)
對政法系統各部門查詢戶籍人口信息不收費;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查詢戶籍人口
信息的,按照《關于本市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
[滬價費(2008)011號]有關規定,每條信息收費5元,并出具“上海市政府機關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收費專用收據”,未查到人口信息的不收費。
第九條 (材料管理)
戶籍人口信息查詢工作中所用的《戶籍人口信息查詢登記表》和介紹信等資料
應當按時間順序妥善保管,保管期限為二年。二年后按照市局保密紙張銷毀要求統
一處理。
第十條 (其他規定)
政法系統各部門確因辦案需要查詢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外的其它信息的,應當在
介紹信上具體注明。派出所可以通過查詢相關公安信息系統提供參考信息,但不出
具書面證明材料。
有關單位需查詢國家規定密級范圍以內的人員信息的,應當向市局人口管理辦
公室提出,市局人口管理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
對違反本規范,擅自提供人口信息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
責任。
第十二條 (解釋部門)
本規范的具體執行問題由市局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規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局以前制定的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
以本規范為準。
本文發布于:2023-05-25 15:41:2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87/112075.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