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合同自動失效的情形嗎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合同失效做任何規定,所以是不存在合
同自動失效的情形。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合同的簽訂,表示著合同的產生效力開始。當雙方當事人都
履行了合同上的全部義務,那么合同也就終止了。合同既可以中
止,還可終止。那么合同會不會存在合同自動失效的情形嗎?小
編就對這個問題在下文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存在合同自動失效的情形嗎
我國法律并沒有對合同失效做任何規定,所以是不存在合同
自動失效的情形。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
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所謂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
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
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
上產生的。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
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
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
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謂惡意串
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
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
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
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
非法的行為。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
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
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
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
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
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
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
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
在實踐中,合同也沒有自動失效的說法,在合同簽訂的時候
是違法的,也不能說明它自動失效,其中有些條款是可以有效的,
但要有證據證明,所以小編建議處理這樣的事情,去網站專業
律師服務,這是非常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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