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別人家鬧事的成語?尋釁滋事:拼音xún xìn zī shì出處明·馮夢龍《古今小說》卷三十六:“如今再說一個富家,安分守己,并不惹事生非。
”近義詞:惹事生非、招惹是非詞性:褒義詞司法裁定違法行為 犯罪行為社會影響擾亂社會治安,破壞人民安居樂業,造成公共場合秩序混亂司法管轄法官運用刑法制裁犯罪分子
不當無名小卒輩讀音:xún xìn zī shì尋:
找,搜求。2.古代的長度單位(一尋等于八尺)。
釁1.古代用牲畜的血涂器物的縫隙。
2.縫隙,感情上的裂痕,爭端 。
3.以香熏身。
滋1. 生出,長 。
2. 增益,加多 。
3. 汁液,潤澤 。
4. 味道 。
5. 噴射。
6. 濁。
事1.自然界和社會中的現象和活動。
2.變故。
3.職業。
4.關系和責任。
5.辦法。
6.做,治。
7.服侍
擴展資料: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休閑娛樂助手之星Mxún xìn zī shì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相關延伸:尋釁滋事罪歷史發展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
1979年刑法第16規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斗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以上內容參考 ;
zhouhuaningxún xìn zī shì。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
1979年刑法第16規定:“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997年刑法對之作了分解,具體規定為四種犯罪:一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二是聚眾淫亂罪;三是聚眾斗毆罪;四是尋釁滋事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進行了修改。
靜的窒息6W尋釁滋事 的讀法是尋XUN釁XIN滋ZI事SHI
destiny宇宙尋釁滋事 : xún xìn zī shì意思: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英文翻譯:Provocation拓展資料: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司法解釋:為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就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司法解釋如下:第一條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第二條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1、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1、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五條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第六條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未經處理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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