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但約定繳納押金,且押金在企業不再續租時退還。這種情況應由實際使用方還是出租方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第一條的規定,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根據企業情況其無租使用繳納的押金在合同終止后退還,并未改變無租使用的性質。
因此,應由實際使用的企業按照房產余值從價計征繳納房產稅。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08:3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7755829829147.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無租使用但約定繳納押金的房產稅如何繳納.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無租使用但約定繳納押金的房產稅如何繳納.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