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固定資產對外捐贈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外購商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都需要視同銷售.
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因此,對于外購商品無償贈送客戶,銷售額應按照上述方法確定.
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規定: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該規定,直接廢除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最后,變成了跟上述商貿企業外購月餅視同銷售一樣,需要按照售價確認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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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12:0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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