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稅務人員在對某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時發現,該企業簽訂的一份金額600多萬元的購銷合同因商品價格大幅下跌而未履行,于是要求企業繳納印花稅和滯納金。對此,企業提出異議,認為該合同已經作廢,并未履行,無需繳納印花稅。
稅法分析:《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簽訂時、書據立據時、賬簿啟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因此,該企業認為未履行的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的觀點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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