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會保險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社會保險部門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確切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社會保險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深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文章來源:社保網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18:1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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