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養老保險可以補繳嗎?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面
申請補繳的條件:法定退休年齡前曾與企業等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未參保繳費的工作年限,提供證明勞動關系事實存在的佐證資料,可對相應年申請補繳,無法提供的不予受理。
按照自愿為原則,以個人身份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或者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方面
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補充規定>的通知》(粵農試〔2010〕1號)、《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貫徹落實<廣東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清府函〔2020〕115 號)文件規定:
當地制度實施時距60周歲不足15年的(即制度實施時45周歲以上的),應逐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如參保人逐年繳費期間出現中斷繳費的須進行補繳,補繳后才能申領養老待遇。
當地制度實施時距60 周歲15 年及以上的(即制度實施時45 周歲以下的),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應少于15 年。該年齡段人員達到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不足的,不符合補繳條件,但可申請繼續逐年繳費,并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滿15 年后,方可申請養老待遇(一次性繳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各縣(市、區)制度實施時間:連山2009年,佛岡2010年,清城、清新、陽山、連南2011年,連州、英德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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