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防疫用品及重要民生商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3月17日,威海市發展改革委、威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關于威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稱《通知》),《通知》自2022年3月18日起執行。
威海市疫情防控期間,對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口罩、消殺用品以及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實行漲價幅度控制。經營者有下列4種情形之一的會被認定為哄抬物價行為趕緊來看看
01
《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
02
商品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超過2022年3月7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后一次實際交易進銷差價率的;
03
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相關商品進銷差價率未與2022年3月7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
04
2022年3月7日前未實際銷售,或者2022年3月7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以及銷售商品無參照原價,進銷差價率超過35%對外銷售的。
經營者相關哄抬價格行為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公開曝光典型案例,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23:1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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