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對象
個人。
二、辦理條件
父母或監護人為新生嬰兒申報出生登記。
三、所需材料
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婚生嬰兒:(1)《出生醫學證明》;(2)父母《結婚證》;(3)父母雙方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父母雙方系現役的,憑父母雙方的身份證件)。
非婚生嬰兒:(1)《出生醫學證明》;(2)母親或父親的《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四、辦理流程
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證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
父母雙方系現役,家中沒有其他人登記地方戶口的,在登記出生時,可予以單獨立戶。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五、辦理時限
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
六、辦理窗口
辦理地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辦證中心。
辦理時間:國家規定的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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