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可申請辦理本市居民戶口登記,與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親屬可隨遷。
合法穩定就業指: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公務員和工作人員;
受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人員;
在本市投資、經商人員。
申請材料:
戶口遷移申請表;
申請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合法穩定就業材料;
配偶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成年子女隨遷的還需提供父母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交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或已加蓋生效印章的法院離婚判決書,或法院判決離婚生效證明書)以及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材料。
合法穩定就業證明材料包括: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公務員和工作人員提供單位的錄用通知書或錄用文件。
受本市用人單位聘用的,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招用)勞動合同。
在本市投資、經商人員,提供企業(個體戶)工商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注意事項:
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的市外人員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按合法穩定住所的所需材料辦理,在本市無合法穩定住的,經用人單位同意可遷入單位集體戶;無用人單位的,可遷入社區集體戶 。
情形特別復雜的,請持相關材料到派出所戶籍窗口咨詢辦理。
申請表填表要求:
(1).此表為一戶一表,所有申辦本市居民戶口人員必須填寫《戶口遷移申請表》。 《戶口遷移申請表》可以打印或用藍黑鋼筆填寫,但相關簽名欄必須由本人簽名,未滿18周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簽名。
(2).申請人必須如實填寫《戶口遷移申請表》,申報材料與申請表填寫內容應完全一致。如證件信息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證件有涂改的,應到發證機關更正后,再申報戶口事項。對虛報、隱瞞的戶口事項,由申請人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后果。
(3).申請人擁有房屋權屬證明新立戶和遷入社區集體戶的,不需填寫“投靠本市戶主、親屬情況”和“投靠本市房主情況”。
(4).遷入單位集體戶的,投靠“投靠本市戶主、親屬情況”由單位戶管員填寫并加蓋單位章,“投靠本市房主情況”可不填寫。
(5).被投靠的本市戶主、親屬與房主為同一人的,應分別在“投靠本市戶主、親屬情況”和“投靠本市房主情況”填寫。房屋有多名共有人,所有共有人應填寫“投靠本市房主情況”,在簽名欄簽名,并提交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證。
(6).《戶口遷移申請表》中有“是□否□”選項的,由填寫人分別根據實際情況和意愿在“是”或“否”框內打“ √ ”。
辦理地點:
擬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辦證大廳
辦理時間:
城區內:9:00-12:00,13:00-17:00;縣域內:8:00-12:00,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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