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代表大會
一、職工代表大會組織制度
企事業單位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一百人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
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制度;五十人以下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
小型企事業單位集中的地區和行業,可以按有關規定建立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
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非公有制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每年應當
召開一至二次。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會議議程和提交會議的事項應當在會議召開7日前書面告知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向本選區職工征求意見。
重要事項需要表決的,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其他有關程序事項,可以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者舉手
表決方式進行。
表決事項需獲得全體職工代表或者全體職工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中一線職工不少于半數。
二、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公有制企業及其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審議單位經營管理者關于單位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
造方案、技術引進方案、承包和租賃方案、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自有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職工培訓計劃、改
制、重組和破產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單位改制、重組、破產時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
(3)審查同意或者否決工資調整方案(事業單位除外)、獎金分配方案、集體合同草案、工資協議草案、
重要規章制度、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女職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措施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4)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補貼等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5)評議、監督單位高級、中級管理人員,并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6)選舉和變更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聽取其工作匯報,并對其履行職責進行監督;
(7)聽取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履行集體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撥繳工會經費等涉及職
工勞動權益情況的報告,并監督單位依法執行;
(8)法律、法規或者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非公有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提出企業改制以及經營方面重大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2)聽取和審議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落實情況的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3)審查同意或者否決集體合同草案、工資協議草案、重要規章制度、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女職工及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措施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4)選舉和變更依照公司法設立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聽取其工作匯報,并對其履行職責進行監督;
(5)聽取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履行集體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撥繳工會經費等涉及職
工勞動權益情況的報告,并監督企業依法執行;
(6)法律、法規、企業章程規定或者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三、職工代表的選舉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企事業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包括單位在崗職工、內退職
工、待崗職工、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的臨時工)等。
職工代表一般以車間、科室或班組、工段為選區,按照分配的名額,組織職工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直接
選舉產生。
大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職工代表可由分廠(分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選舉時本選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方可舉行。獲得本選區全體職工的過半數同意,方可當選。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到期應當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
企事業單位職工總數一百人以上的,職工代表不少于三十五人;企事業單位職工總數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的,
職工代表不少于二十人。
職工代表由一線職工、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中層以上行政管理人員代表不超過
職工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一線職工不少于百分之五十,農民工代表、青年職工代表、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
本單位農民工、青年職工、女職工占全體職工的比例相當。
四、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小組)
職工(代表)大會還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小組)。專門委員會(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
負責,并做好下列工作:
1、審議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處理的有關議案;
2、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大會的授權,審定屬于本委員會(小組)職責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
的事項,并將審定事項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處理職工提案,有關情況向下一次職工(代
表)大會報告;
4、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與召開
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
(1)成立籌備組。
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一般應在單位黨組織領導下,由黨委、行政、工會等方面人員組成,籌備工作一般
應在職工代表大會30日前開始進行。召開第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的單位,籌備工作還應適當提前。
(2)確定職工代表大會議題。
單位工會采用多種形式收集行政方面和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會同行政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建議,征得
單位黨組織同意后,將初步形成的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發給職工代表團(組)或職工代表進行討論修改,同時征集處
理各種圍繞議題的提案,將經過修改的職工代表大會議題提交預備會議。
(3)擬草職工代表大會情況說明。
主要包括單位的基本情況、職工代表大會屆期和年限、職工代表人數、結構比例及資格認定、職工代表大會
的議程、表決的方式等內容。
(4)征求職工群眾意見。
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報告、議案、職工代表大會情況說明等有關材料,應向職工代表公開。
審議的報告、議案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7天應送達職工代表。
改制單位應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召開不同類型的職工座談會,充分聽取職工群眾對改制方案、職工安置
分流方案和集體企業資產處置方案等意見和建議。
(5)建立預報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方案和職工代表大會情況說明應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7天書面向上級工會組織報告。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企業工會主持召開,全體職工代表參加,選出大會主席團后,即由大會主席團主持
會議,其主要程序是:
(1)報告職代會籌備情況。
(2)通過大會議題和議程。
(3)選舉大會主席團。
(4)選舉監票人、記票人。
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主要任務是:
(1)主持大會的召開,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2)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題審議的意見,審議通過大會議程;
(3)研究大會議題中需要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草擬大會決議;
(4)主持大會;
(5)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
大會工作人員核定出席大會的職工代表人數,到會職工代表超過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宣布召
開。
1、主持人宣布大會開始。
2、由企業領導人做工作報告。
3、由企業行政有關負責人做專題議案的報告。
4、工會主席就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關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
會確認。
5、工會主席就上次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落實情況、集體合同執行情況等向大會作報告。
6、各代表團分組討論。
7、對職工代表提出的提案和建議,行政有關負責人進行答復。
8、對有關的各項方案和大會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表決。
9、工會主席代表職工與企業經營者簽訂集體合同等。
10、議程規定的其他議題。
11、主持人宣布大會結束。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要工作
1、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臨時需要解決的非重大事項,由本單位工會召集職
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2、工會組織職工代表巡視、檢查,監督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
3、征集、受理建議和申訴。征集職工代表的提案和建議,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
4、開展職工代表培訓。對職工代表進行職代會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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