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上下班途中的規定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不一定屬于工傷,只有是職員在正常的上下班時間,在常規的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工傷。若交警介入處理交通事故,那么一旦認定職員是此事故的責任方,那么不管職員的傷情輕重與否,都不能認定為是工傷。勞動法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屬于工傷嗎?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
2、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3、必須是本人不是全部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4、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保護現場并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警后應及時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因昏迷、緊急醫療救治等原因未在現場報警的,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在事后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職工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警后三個工作日內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案件線索,對事故發生地點的道路情況、事故車輛情況等進行核查,查找并詢問事故當事人和證人。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告知當事人,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上下班途中不屬于工作時間,但新勞動法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時間就是指定上下班時間之間的那段時間。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作每日不超過8小時,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的認定
法律分析: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該規定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應作全面、正確的理解?!吧舷掳嗤局小睉斃斫鉃槁毠ぴ诤侠頃r間內,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哪些情形可以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法律分析:“上下班途中”既包括勞動者正常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勞動者加班加點及用人單位組織的活動的上下班途中。具體是指:(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上下班途中怎么安排合理時間?
上下班途中的下列時間路線才算合理: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中的路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最新勞動法中對上下班途中是否屬于工作時間
不屬于。上下班途中不屬于工作時間,但新勞動法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時間就是指定上下班時間之間的那段時間。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作每日不超過8小時,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
法律分析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一晝夜和一周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家將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分為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三類。其中標準工時制的要求是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所以,“朝九晚六”是現在非常常見的一種工作時間安排方式。上午九點上班,晚上六點下班,期間一共九個小時,去除中午吃飯一小時,正好是八個小時。一周工作五天,一共工作四十小時,正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工時制的要求。國家沒有明文規定,上下班途中與中午吃飯時間必須計入工作時間,因此,單位不計入的行為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