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內容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1、義務教育的目的,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2、義務教育的步驟,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第二階段,在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3、義務教育的制度,年限是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義務教育的階段和學制,階段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4、義務教育的對象,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義務教育法》內容
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學習筆記
一、我國義務教育的涵義、特點和意義
1含義
“義務教育,是依據法律規定,適齡兒童和少年都必須接受的、國家、社會、學校、家庭必須予以保證的國民教育。”
2、特點
義務教育具有:強制性、免費性、國家性的特點。(112頁)
3、我國實施義務教育的意義
(1)實施義務教育,是強國富民,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大決策。(2)實施義務教育,是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各類專門人才成長的奠基工程。(3)實施義務教育,是提高民族素質的需要,是提高國民素質的奠基工程。
二、我國義務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一)義務教育的目的
目的: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第一條)。
(二)義務教育的步驟
“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第二階段,在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三)義務教育的制度
1.年限:“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第二條)
2.義務教育的階段和學制
階段:“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
學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貫制。
(四)義務教育的對象:“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第五條)
對于殘疾兒童,義務教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第九條)
1、義務教育的保障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四條)
案例:本書119頁
2.義務教育的學校設置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初級中等學校,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第九條)
3.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并實行助學金制度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 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第十條)
學校違規收費,教師應予抵制,不應執行。教師更不得向學生自行收費、收禮。
二、義務教育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法》的實施是受法律保障的。《義務教育法》及《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對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根據其性質和情節的嚴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法》第11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人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教育法》第18條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40條明確規定:“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義務教育法有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義務教育法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我國實行的是九年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是由義務教育法所確定的,任何人不得違反九年義務教育,剝奪受教育的權利。那么義務教育法的基本內容是什么呢?
1、 義務教育的目的: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2、 義務教育的步驟: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第二階段,在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3、 義務教育的制度:年限: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學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貫制。
4、 義務教育的對象: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以上就是給各位帶來的關于義務教育法的基本內容是什么的全部內容了。
義務教育法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我國義務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一、義務教育的目的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二、義務教育的步驟
“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第二階段,在實施初等義務教育的基礎上實施初級中等義務教育。”
三、義務教育的制度
1、年限:“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
2、義務教育的階段和學制
階段:“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學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貫制。
四、義務教育的對象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
擴展資料
中國義務教育的三個基本性質為強制性、公益性、統一性。
1、公益性
所謂公益性,就是明確規定“不收學費、雜費”。公益性和免費性是聯系在一起的如修訂的義務教育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2、統一性
統一性是貫穿始終的一個理念。在新法中,從始至終強調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義務教育,這個統一包括要制定統一的義務教育階段教科書設置標準、教學標準、經費標準、建設標準、學生公用經費的標準等等。這些與統一相關的內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來。
3、強制性
強制性又叫義務性。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是學校、家長和社會的義務。誰違反這個義務,誰就要受到法律的規范。家長不送學生上學,家長要承擔責任;學校不接受適齡兒童、少年上學,學校要承擔責任;政府不提供相應的條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規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義務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一條 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狀況,確定推行義務教育的步驟。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努力提高教育質量,使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五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第六條 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第七條 義務教育可以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由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 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
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確定義務教育的教學制度、教學內容、課程設置,審訂教科書。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設置小學、 初級中等學校, 使兒童、少年就近入學。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管理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要求,舉辦本法規定的各類學校。
城市和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必須包括相應的義務教育設施。第十條 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
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免予入學的,由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第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事業費和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籌措,予以保證。
國家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城鄉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
國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予以補助。
國家鼓勵各種社會力量以及個人自愿捐資助學。
國家在師資、財政等方面,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第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
國家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
師范院校畢業生必須按照規定從事教育工作。國家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第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對優秀的教育工作者給予獎勵。
教師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業務水平,愛護學生,忠于職責。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創造條件,使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
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組織或者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招用;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體罰學生。
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對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