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會計分錄怎么寫
債轉股,會導致負債減少,負債減少計入借方核算,同時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所有者權益增加計入貸方核算。
單位發生債轉股的時候,賬務處理是,
借:應付賬款,
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
債轉股會計分錄怎么做
債轉股會計分錄做法如下:
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股權、產權關系。債轉股會導致負債減少,負債減少計入借方核算,同時會導致實收資本或股本增加,所有者權益增加計入貸方核算。
1.發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可轉換公司債券(利息調整)(可借可貸),其他權益工具(權益成份);
2.轉換股份前: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負債成份,在轉換為股份前,其會計處理與一般公司債券相同,即按照實際利率和攤余成本確認利息費用,按面值和票面利率確認應付利息,差額作為利息調整進行攤銷。
轉換股份時
借:應付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利息調整)(賬面余額)
其他權益工具(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
貸:股本(面值)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倒擠)
可轉債是指債券持有人可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債券,全稱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可轉債失去轉換意義,就作為一種低息債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實現轉換,投資者則會獲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獲得股息收入。
債權轉讓會計分錄
債轉股有三種處理方式:
1.債轉股實現日的會計處理。
債務人為股份制企業時,債務企業應當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份額確認為股權;當債務人為非股份企業時,債務企業應將債權份額確認為實收資本。股票公允價值與實收資本(權益)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務重組的賬面價值與權益份額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借:長期貸款
貸款:股權
貢獻盈余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入
2.債轉股實現后企業經營階段的會計處理。
對于國有企業,債轉股后,企業保持正常持續經營,其會計業務作為一般業務處理。在這個過程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該參與國有企業的決策,但不干涉其日常經營,因此其會計處理類似于一般的商業周期。年末分紅或分紅時,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普通投資者對待。
3.金融公司分階段持股退出國有企業時的會計處理。
由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只解決銀行與企業之間不良的債權債務關系,中介的性質決定了其對企業的控股只是階段性控股,實現控股目標并收回資金后必須退出企業。這可以在兩種情況下處理。一是企業可以脫困盈利,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收回投資,壞賬轉換成功可以轉讓股權退出企業。另一種是商業失敗,最終導致清算和破產。
拓展資料:
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在不改變債權內容的情況下,通過合同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
從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法律應允許債權人的轉讓行為,承認債權的經濟價值,使債權得以流通,并有可能構建擔保融資、托收、貼現、保理、資產證券化等多種交易模式。所以,債權原則上是可以轉讓的,債權人可以轉讓自己的債權,不管債權是存在的還是將要存在的,只要債權能夠明確。此時,作為出讓人的債權人和作為受讓人的第三人必須通過協商達成債權轉讓合同,轉讓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適用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
債權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債權。全部債權轉讓的,第三人作為受讓方替代原債權人,即轉讓方地位成為新債權人;債權部分轉讓的,第三人為受讓人,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受讓人和轉讓人部分享有債權。
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是怎樣的
債務重組的會計分錄視不同情況而不同: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1.會計處理原則 ①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②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壞賬準備的多提額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3.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①如果所收款額小于債權的賬面價值時: 借:銀行存款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貸:應收賬款 ②如果所收款額大于債權的賬面價值但小于賬面余額時 借:銀行存款(實收款額) 壞賬準備(已提準備)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資產減值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1.會計處理原則 ①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抵債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A.抵債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按存貨的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的銷售成本,認定相關的稅費; B.抵債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C.抵債資產為 長期股權投資 的,其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 ②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在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壞賬準備的多提額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①如果所抵資產是存貨 a.借:應付賬款(賬面余額) 銀行存款(收到的補價)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商品的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商品的計稅價值×17%) 銀行存款(支付的補價)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債務額-存貨的公允價值-銷項稅額+收到的補價(或-支付的補價)] b.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 存貨跌價準備 貸:庫存商品 c.借: 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②如果所抵資產是固定資產 a.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b.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清理 c.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d.借:應付賬款(債務額) 銀行存款(收到的補價) 貸: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轉讓生產用動產設備時匹配的銷項稅) 銀行存款(支付的補價)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債務額+收到的補價(或-支付的補價)-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生產用動產設備匹配的銷項稅額] e.認定固定資產的清理損益 當固定資產清理產生盈余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當固定資產清理產生虧損時: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③如果所抵資產是無形資產 借:應付賬款(債務額) 銀行存款(收到的補價) 累計攤銷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營業外支出——無形資產轉讓損失(=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相關稅費) 貸:無形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營業外收入——無形資產轉讓收益(=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相關稅費) 銀行存款(支付的補價)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債務額+收到的補價(或-支付的補價)-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 ④如果所抵資產是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 以長期股權投資為例,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債務額) 銀行存款(收到的補價)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貸: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相關稅費) 銀行存款(支付的補價)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債務額+收到的補價(或-支付的補價)-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 ⑤如果抵債的是多項非貨幣性資產 只需將上述處理合并即可。 3.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一般賬務處理如下: 借:換入的非貨幣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銀行存款(收到的補價)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大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銀行存款(支付的補價) 資產減值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小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三)債轉股方式 1.會計處理原則 ①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②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壞賬準備的多提額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2.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 貸:股本或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或資本溢價(按股票公允價減去股本額)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按抵債額減去股票公允價值) 3.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或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大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資產減值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小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四)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1.會計處理原則 ①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 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②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2.不存在或有條件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A.重組當時: 借:應付賬款(舊的) 貸:應付賬款(新的=將來要償還的本金)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B.以后按正常的抵債處理即可。 a.每期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b.償還本金時: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A.重組當時: 借:應收賬款(新的=將來要收回的本金)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大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舊的) 資產減值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小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B.將來按正常債權的收回處理即可。 a.每期收到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 b.收回本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3.存在或有條件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a.重組當時: 借:應付賬款(舊的) 貸:應付賬款(新的本金) 預計負債(或有支出)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b.當預計負債實現時: 借:預計負債 貸:應付賬款 借:應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c.當預計負債未實現時: 借:預計負債 貸: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a.重組當時: 借:應收賬款(新的本金)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大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舊的) 資產減值損失(當重組損失額小于已提減值準備時) b.當或有收入實現時: 借:應收賬款 貸: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c.當或有收入未實現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五)混合清償的會計處理原則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 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 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再按照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