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能開什么證明
法律分析:社區居委會能開的證明是1、居民在社區居住證明(含異地享受社保、遷移戶籍等);2、出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工程證明;3、為中小學生參加社區實踐活動出具證明;4、為申請各類救助、援助、補助的困難家庭出具經濟困難證明;5、執法文書留置送達證明;6、為無檔案人員辦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務證》證明;7、婦女、兒童救助家庭困難證明;8、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9、為社區無檔案違法生育對象出具收入情況證明;10、應征新兵入伍政審鑒定意見;11、出具見義勇為證明材料;12、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證明;13、為長期臥床參保患者出具親友代購藥品委托證明和長期臥床證明;14、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證明、監護關系證明、近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15、出具收養人委托證明,收養人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難證明,收養狀況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單位可以作為證人;同時根據我國國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管理事物過程中也會產生相關記錄。
居委會可以開的二十種證明
20項可由社區居委會日常出具證明事項包括:
1. 居民在社區居住證明(含異地享受社保、遷移戶籍等);
2. 為中小學生參加社區實踐活動出具證明;
3. 學生申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補助等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4. 為在居民樓一樓設立民辦學前教育服務點開具統一證明;
5. 居民申請法律援助家庭生活困難證明;
6. 社區服刑人員病情復查補助的經濟困難情況證明;
7. 居民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出具長期共同居住證明;
8. 享受低保、特困救助等救助待遇及副食品補貼待遇證明;
9. 為無工作單位的育齡群眾出具生育一孩、二孩資格證明;
10. 居民在家死亡證明;
11. 出具應征入伍政審鑒定意見證明;
12. 為長期臥床參保患者出具親友代購藥品委托證明和長期臥床證明;
13. 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無生活來源及家庭情況證明;
14. 糖尿病患者申請變更醫療費用報銷方式的困難情況證明;
15. 社區居民的子女及近親屬入黨,出具政審證明;
16. 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已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的證明;
17. 殘疾人康復項目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18. 婦女、兒童救助家庭困難證明;
19. 申請紅十字會公益項目資助居民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20. 人體器官、角膜、遺體捐贈者貧困狀況證明
居委會開居住證明需要什么材料
居住證明在村委會或者居委會辦理,需要的證件有:1、申請人的相關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原件以及復印件、戶口薄;2、單位開具的就業證明;3、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4、能夠連續在申請地就讀的證明;5、申請人已經在申請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證明。辦理居住證除了可選擇到當地相關機構進行申請外,還可以在網上進行申請登記。
具體需要去居委會開具居住證明,所需要的材料: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租賃合同,房東相關的復印件等資料進行辦理的,當場可以辦理完成。本地戶口居住證明分為兩種類型: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農村戶口,到村委會找村支書,開一個居住證明:內容身份證明,居住地,村支書簽字,蓋一個村里的公章。城市戶口,到居委會找居委會主任,開一個居住證明:內容有身份證明,居住地,居委會主任簽字。蓋一個居委會的公章。外地戶口辦理異地居住證明即暫住證,所需要的材料:準備兩張白底照片,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到所在的派出所辦理,大概一周左右能出來。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居委會證明內容?
居委會能夠為群眾開具的證明目前共有10項,超過這10項的,群眾應該找政府其他職能部門開具。這10項證明分別是,常住居民居住證明、房屋租賃地址證明、老人健在證明、低保證明、家庭困難情況證明、退休金發放證明、低保家庭收入證明、在家待業證明、社區民間調解證明、計生辦理證明。
居委會開居住證明需要啥材料
居委會開居住證明需要的材料有:申辦居住證人的身份證或者護照;本市合法居住證明;在本地的連續社保證明資料;在單位工作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個體需要提供營業執照;本市居住證申請表。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