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單的填寫要求是什么?
關單,即裝貨單(SHIPPING ORDER)是接受了托運人提出裝運申請的船公司,簽發給托運人的用以命令船長將承運的貨物裝船的單據。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對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情況做出書面申明,以此要求海關對其貨物按適用的海關制度辦理通關手續的法律文書。
要求
1、報關單的填制必須真實,要做到兩個相符:一是單證相符,即報關單與合同、批文、發票、裝箱單等相符;二是單貨相符,即報關單中所報內容與實際進出口貨物情況相符。
2、不同合同的貨物,不能填在同一份報關單上;同一批貨物中有不同貿易方式的貨物,也須用不同的報關單向海關申報。
3、一張報關單上如有多種不同商品,應分別填報清楚,但一張報關單上最多不能超過五項海關統計商品編號的貨物。
4、進料加工、來料加工的料、及進口后經批準轉內銷或作為資產頂進,也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
5、報關單中填報的項目要準確、齊全。
報關單怎么做
出口報關單如何填制?
怎樣填寫報關單
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細則
報關單各欄目的填制規范如下:
一、預錄入編號
本欄目填報預錄入報關單的編號,預錄入編號規則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
二、海關編號
本欄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一份報關單對應一個海關編號。
報關單海關編號為18位,其中第1-4位為接受申報海關的編號(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海關代碼),第5-8位為海關接受申報的公歷年份,第9位為進出口標志(“1”為進口,“0”為出口;集中申報清單“I”為進口,“E”為出口),后9位為順序編號。
三、收發貨人
本欄目填報在海關注冊的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名稱及編碼。編碼可選填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編碼任一項。
特殊情況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進出口貨物合同的簽訂者和執行者非同一企業的,填報執行合同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注明“委托某進出口企業進口”,同時注明被委托企業的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三)有代理報關資格的報關企業代理其他進出口企業辦理進出口報關手續時,填報委托的進出口企業的。
(四)使用海關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手冊》、電子賬冊及其分冊(以下統稱《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收發貨人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經營企業”一致。
四、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口岸海關,填報海關規定的《關區代碼表》中相應口岸海關的名稱及代碼。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在不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之間調撥、轉讓的貨物,填報對方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所在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其他無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五、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填報運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運載出口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簽發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填報海關接受申報的日期。
本欄目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申報日期
申報日期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申報數據的日期。以電子數據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計算機系統接受申報數據時記錄的日期。以紙質報關單方式申報的,申報日期為海關接受紙質報關單并對報關單進行登記處理的日期。
申報日期為8位數字,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欄目在申報時免予填報。
七、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
(一)消費使用單位填報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進出口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二)生產銷售單位填報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的名稱,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進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本欄目可選填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編碼或9位組織機構代碼任一項。沒有代碼的應填報“NO”。
(三)有10位海關注冊編碼或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加工企業編碼的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編碼;沒有編碼的應填報其中文名稱。
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加工企業”一致;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的“減免稅申請人”一致。
八、運輸方式
運輸方式包括實際運輸方式和海關規定的特殊運輸方式,前者指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進出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分類;后者指貨物無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按貨物在境內的流向分類。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境的運輸方式或貨物在境內流向的類別,按照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一)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1.非郵件方式進出境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4.不復運出(入)境而留在境內(外)銷售的進出境展覽品、留贈轉賣物品等,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
(二)無實際進出境貨物在境內流轉時填報要求如下:
1.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貨物和保稅區退區貨物,填報“非保稅區”(代碼0);
2.保稅區運往境內非保稅區貨物,填報“保稅區”(代碼7);
3.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貨物,填報“監管倉庫”(代碼1);
4.保稅倉庫轉內銷貨物,填報“保稅倉庫”(代碼8);
5.從境內保稅物流中心外運入中心或從中心運往境內中心外的貨物,填報“物流中心”(代碼W);
6.從境內保稅物流園區外運入園區或從園區內運往境內園區外的貨物,填報“物流園區”(代碼X);
7.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中方配套區)等特殊區域與境內(區外)(非特殊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貨物,區內、區外企業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分別填報,“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代碼Y),“出口加工區”(代碼Z)。
8.境內運入深港西部通道港方口岸區的貨物,填報“邊境特殊海關作業區”(代碼H);
9.經橫琴新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綜合試驗區)二線指定申報通道運往境內區外或從境內經二線制定申報通道進入綜合試驗區的貨物,以及綜合試驗區內按選擇性征收關稅申報的貨物,填報“綜合試驗區”(代碼T)。
10.其他境內流轉貨物,填報“其他運輸”(代碼9),包括特殊監管區域內貨物之間的流轉、調撥貨物,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相互流轉貨物,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余料結轉、深加工結轉、內銷等貨物。
九、運輸工具名稱
本欄目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名稱或編號。填報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艙單(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采用區域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編號(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為監管簿編號)或者船舶英文名稱。
2.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填報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深圳提前報關模式的報關單填報國內行駛車牌號+“/”+“提前報關”。啟用公路艙單后,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填報車廂編號或交接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航班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
6.其他運輸:填報具體運輸方式名稱,例如:管道、馱畜等。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填報要求如下:
1.進口
(1)水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進境英文船名。
(2)鐵路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中轉填報車廂編號。
(3)航空運輸:直轉、提前報關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中轉填報“@”。
(4)公路及其他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5)以上各種運輸方式使用廣東地區載貨清單轉關的提前報關貨物填報“@”+13位載貨清單號。
2.出口
(1)水路運輸:非中轉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運輸工具名稱字段填報“@”。
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船名;境內鐵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區代碼+“TRAIN”);境內公路運輸填報車名(主管海關4位關區代碼+“TRUCK”)。
(2)鐵路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3)航空運輸: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如多張報關單需要通過一張轉關單轉關的,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填報“@”+16位轉關申報單預錄入號(或13位載貨清單號)。
(三)采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本欄目填報“集中申報”。
(四)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航次號
本欄目填報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航次編號。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采用區域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
1.水路運輸:填報船舶的航次號。
2.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填報運輸車輛的8位進出境日期〔順序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啟用公路艙單后,填報貨物運輸批次號。
3.鐵路運輸:填報列車的進出境日期。
4.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郵件運輸:填報運輸工具的進出境日期。
6.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進口
(1)水路運輸:中轉轉關方式填報“@”+進境干線船舶航次。直轉、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公路運輸:免予填報。
(3)鐵路運輸:“@”+8位進境日期。
(4)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5)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2.出口
(1)水路運輸: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中轉貨物:境內水路運輸填報駁船航次號;境內鐵路、公路運輸填報6位啟運日期〔順序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鐵路拼車拼箱捆綁出口: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三)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一、提運單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提單或運單號,一票貨物對應多個提單或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進出境地或采用區域通關一體化通關模式辦理報關手續的
1.水路運輸: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如有分提單的,填報進出口提單號+“*”+分提單號。
2.公路運輸:啟用公路艙單前,免予填報;啟用公路艙單后,填報進出口總運單號。
3.鐵路運輸:填報運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件運輸:填報郵運包裹單號。
(二)轉關運輸貨物的報關單
1.進口
(1)水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提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2)鐵路運輸:直轉、中轉填報鐵路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3)航空運輸:直轉、中轉貨物填報總運單號+“_”+分運單號。提前報關免予填報。
(4)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
(5)以上運輸方式進境貨物,在廣東省內用公路運輸轉關的,填報車牌號。
2.出口
(1)水路運輸:中轉貨物填報提單號;非中轉貨物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2)其他運輸方式:免予填報。廣東省內汽車運輸提前報關的轉關貨物,填報承運車輛的車牌號。
(三)采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辦理報關手續的,報關單填報歸并的集中申報清單的進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二、申報單位
自理報關的,本欄目填報進出口企業的名稱及編碼;委托代理報關的,本欄目填報報關企業名稱及編碼。
本欄目可選填18位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10位海關注冊編碼任一項。
本欄目還包括報關單左下方用于填報申報單位有關情況的相關欄目,包括報關人員、申報單位簽章。
十三、監管方式
監管方式是以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物的交易方式為基礎,結合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統計及監管條件綜合設定的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碼由4位數字構成,前兩位是按照海關監管要求和計算機管理需要劃分的分類代碼,后兩位是參照國際標準編制的貿易方式代碼。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對外貿易情況按海關規定的《監管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監管方式簡稱及代碼。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監管方式。
特殊情況下加工貿易貨物監管方式填報要求如下:
(一)進口少量低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以內的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填報“低值輔料”。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的,按《加工貿易手冊》上的監管方式填報。
(二)外商投資企業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的料件,屬非保稅加工的,填報“一般貿易”。
外商投資企業全部使用國內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報“一般貿易”。
(三)加工貿易料件結轉或深加工結轉貨物,按批準的監管方式填報。
(四)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以及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轉內銷制成品、殘次品、未完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來料料件內銷”或“進料料件內銷”;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成品減免”或“進料成品減免”,進口報關單本欄目按照實際監管方式填報。
(五)加工貿易出口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及復運出口的,填報“來料成品退換”或“進料成品退換”;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因換料退運出口及復運進口的,填報“來料料件退換”或“進料料件退換”;加工貿易過程中產生的剩余料件、邊角料退運出口,以及進口料件因品質、規格等原因退運出口且不再更換同類貨物進口的,分別填報“來料料件復出”、“來料邊角料復出”、“進料料件復出”、“進料邊角料復出”。
(六)備料《加工貿易手冊》中的料件結轉轉入加工出口《加工貿易手冊》的,填報“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
(七)保稅工廠的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根據《加工貿易手冊》填報“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
(八)加工貿易邊角料內銷和副產品內銷,應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來料邊角料內銷”或“進料邊角料內銷”。
(九)企業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未獲得收入,銷毀處置貨物為料件、殘次品的,填報“料件銷毀”;銷毀處置貨物為邊角料、副產品的,填報“邊角料銷毀”。
企業銷毀處置加工貿易貨物獲得收入的,填報為“進料邊角料內銷”或“來料邊角料內銷”。
十四、征免性質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征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及代碼,持有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應按照《征免稅證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質填報。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征免性質。
加工貿易貨物報關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中批注的征免性質簡稱及代碼填報。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一)保稅工廠經營的加工貿易,根據《加工貿易手冊》填報“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
(二)外商投資企業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的料件,屬非保稅加工的,填報“一般征稅”或其他相應征免性質。
(三)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按實際情況填報(如一般征稅、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料件退運出口、成品退運進口貨物填報“其他法定”(代碼0299)。
(五)加工貿易結轉貨物,本欄目免予填報。
十五、備案號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消費使用單位、生產銷售單位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備案審批等手續時,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手冊》、《征免稅證明》或其他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加工貿易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加工貿易手冊》及以后續補稅監管方式辦理內銷征稅的外,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使用異地直接報關分冊和異地深加工結轉出口分冊在異地口岸報關的,本欄目應填報分冊號;本地直接報關分冊和本地深加工結轉分冊限制在本地報關,本欄目應填報總冊號。
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對加工貿易設備之間的結轉,轉入和轉出企業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編號。
(二)涉及征、減、免稅備案審批的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
(三)涉及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如香港CEPA、澳門CEPA)的報關單,填報原產地證書代碼“Y”和原產地證書編號。
(四)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口,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準予退運證明》的編號;減免稅貨物補稅進口,填報《減免稅貨物補稅通知書》的編號;減免稅貨物進口或結轉進口(轉入),填報《征免稅證明》的編號;相應的結轉出口(轉出),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十六、貿易國(地區)
本欄目填報對外貿易中與境內企業簽訂貿易合同的外方所屬的國家(地區)。進口填報購自國,出口填報售予國。未發生商業性交易的填報貨物所有權擁有者所屬的國家(地區)。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國(地區)或貿易國(地區)中文名稱及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填報“中國”(代碼142)。
十七、啟運國(地區)/運抵國(地區)
啟運國(地區)填報進口貨物啟始發出直接運抵我國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運抵我國的國家(地區)。
運抵國(地區)填報出口貨物離開我國關境直接運抵或者在運輸中轉國(地區)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的情況下最后運抵的國家(地區)。
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進出口貨物,以進口貨物的裝貨港所在國(地區)為啟運國(地區),以出口貨物的指運港所在國(地區)為運抵國(地區)。
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進出口貨物,如在中轉國(地區)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國(地區)作為啟運/運抵國(地區)。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啟運國(地區)或運抵國(地區)中文名稱及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填報“中國”(代碼142)。
報關單的填制規范
為統一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報要求,保證報關單數據質量,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范。
本規范在一般情況下采用“報關單”或“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的提法,需要分別說明不同要求時,則分別采用以下用語:
1、報關單錄入憑單:指申報單位按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的憑單,用作報關單預錄入的依據(可將現行報關單放大后使用)。
2、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公司錄入、打印,并聯網將錄入數據傳送到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3、EDI報關單:指申報單位采用EDI方式向海關申報的電子報文形式的報關單及事后打印、補交備核的書面報關單。
4、報關單證明聯:指海關在核實貨物實際入、出境后按報關單格式提供的證明,用作企業向稅務、外匯管理部門辦結有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各欄目的填制規范如下:
一、預錄入編號
指申報單位或預錄入單位對該單位填制錄入的報關單的編號,用于該單位與海關之間引用其申報后尚未批準放行的報關單。
報關單錄入憑單的編號規則由申報單位自行決定。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的預錄入編號由接受申報的海關決定編號規則,計算機自動打印。
二、海關編號
指海關接受申報時給予報關單的編號。
海關編號由各海關在接受申報環節確定,應標識在報關單的每一聯上。
報關單海關編號為9位數碼,其中前兩位為分關(辦事處)編號,第三位由各關自定義,后六位為順序編號。各直屬海關對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報關單應分別編號,并確保在同一公歷年度內,能按進口和出口唯一地標識本關區的每一份報關單。
各直屬海關的理單崗位可以對歸檔的報關單另行編制理單歸檔編號。理單歸檔編號不得在部門以外用于報關單標識。
三、進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貨物實際進(出)我國關境口岸海關的名稱。
本欄目應根據貨物實際進(出)口的口岸海關選擇填報《關區代碼表》中相應的口岸海關名稱及代碼。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必須在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或分冊,下同)限定或指定的口岸與貨物實際進出境口岸不符的,應向合同備案主管海關辦理《登記手冊》的變更手續后填報。
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進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應填報貨物出境地海關名稱及代碼。按轉關運輸方式監管的跨關區深加工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轉出地海關名稱及代碼,進口報關單填報轉入地海關名稱及代碼。
其他未實際進出境的貨物,填報接受申報的海關名稱及代碼。
四、備案號
指進出口企業在海關辦理加工貿易合同備案或征減、免、稅審批備案等手續時,海關給予《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來料加工及中小型補償貿易登記手冊》、《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進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記手冊》(以下均簡稱《登記手冊》)、《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或其他有關備案審批文件的編號。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備案號。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加工貿易合同項下貨物,除少量低價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外,必須在報關單備案號欄目填報《登記手冊》的十二位編碼。
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出口報關單填報《登記手冊》編號。
2、凡涉及減免稅備案審批的報關單,本欄目填報《征免稅證明》編號,不得為空;
3、無備案審批文件的報關單,本欄目免予填報。
備案號長度為12位,其中第1位是標記代碼。備案號的標記代碼必須與“貿易方式”及“征免性質”欄目相協調,例如:貿易方式為來料加工,征免性質也應當是來料加工,備案號的標記代碼應為“B”。
五、進口日期/出口日期
進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日期。本欄目填報的日期必須與相應的運輸工具進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運載所申報貨物的運輸工具辦結出境手續的日期。本欄目供海關打印報關單證明聯用。預錄入報關單及EDI報關單均免于填報。
無實際進出境的報關單填報辦理申報手續的日期。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六、申報日期
指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申請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的日期。
預錄入及EDI報關單填報向海關申報的日期,與實際情況不符時,由審單關員按實際日期修改批注。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七、經營單位
經營單位指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
本欄目應填報經營單位名稱及經營單位編碼。經營單位編碼為十位數字,指進出口企業在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時,海關給企業設置的注冊登記編碼。
特殊情況下確定經營單位原則如下:
1、援助、贈送、捐贈的貨物,填報直接接受貨物的單位。
2、進出口企業之間相互代理進出口,或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的,填報代理方。
3、外商投資企業委托外貿企業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填報外商投資企業。
4、合同簽訂者與執行者不是同一企業時,填報“執行合同”企業名稱及編碼。
5、對只有報關權而無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作為經營單位填報。
八、運輸方式
指載運貨物進出關境所使用的運輸工具的分類。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運輸方式按海關規定的《運輸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運輸方式。
特殊情況下運輸方式的填報原則如下:
1、非郵政方式進出口的快遞貨物,按實際運輸方式填報。
2、進出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貨物,按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填報。
3、進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抵達進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出口轉關運輸貨物,按載運貨物駛離出境地的運輸工具填報。
4、無實際進出境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填報《運輸方式代碼表》中的運輸方式“0”(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和保稅區退倉)、“1”(境內存入出口監管倉庫和出口監管倉庫退倉)、“7”(保稅區運往非保稅區)、“8”(保稅倉庫轉內銷)或“9”(其他運輸)。
九、運輸工具名稱
指載運貨物進出境的運輸工具的名稱或運輸工具編號。
本欄目填制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運輸工具名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江海運輸填報船舶呼號(來往港澳小型船舶為監管簿編號+“/”+航次號)。
2、汽車運輸填報該跨境運輸車輛的國內行駛車牌號碼+“/”+進出境日期(8位數字,即年年年年月月日日,下同)。
3、鐵路運輸填報車次(或車廂號)+“/”+進出境日期。
4、航空運輸填報航班號+進出境日期+“/”+總運單號。
5、郵政運輸填報郵政包裹單號+“/”+進出境日期。
6、進口轉關運輸填報轉關標志“@”+轉關運輸申報單編號;出口轉關運輸只需填報轉關運輸標志“@”。
7、其他運輸填報具體運輸方式名稱,例如:管道、馱畜等。
8、無實際進出境的加工貿易報關單按以下要求填報:
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及料件結轉貨物,應先辦理結轉進口報關,并在結轉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轉入方關區代碼(前兩位)及進口報關單號,即“轉入XX(關區代碼)XXXXXXXXX(進口報關單號)”。按轉關運輸貨物辦理結轉手續的,按上列第6項規定填報。
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并在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進口方關區代碼(前兩位)及進口報關單號。
上述規定以外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為空。
十、提運單號
指進出口貨物提單或運單的編號。
本欄目填報的內容應與運輸部門向海關申報的載貨清單所列相應內容一致。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提運單號,一票貨物對應多個提運單時,應分單填報。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江海運輸填報進口提單號或出口運單號。
2、汽車運輸免于填報。
3、鐵路運輸填報運單號。
4、航空運輸填報分運單號,無分運單的填報總運單號。
5、郵政運輸免于填報。
6、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為空。
進出口轉關運輸免于填報。
十一、收貨單位/發貨單位
收貨單位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境內的最終消費、使用單位,包括:
1、自行從境外進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進口貨物的單位。
發貨單位指出口貨物在境內的生產或銷售單位,包括:
1、自行出口貨物的單位。
2、委托有外貿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貨物的單位。
收、發貨單位已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海關注冊編碼;未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本欄目應填報其中文名稱及組織機構代碼;未在海關注冊登記且沒有組織機構代碼的,本欄目應填報NO。使用《加工貿易手冊》管理的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加工貿易手冊》的‘經營企業’或‘加工企業’一致;減免稅貨物報關單的收、發貨單位應與《征免稅證明》的‘申請單位’一致。
十二、貿易方式(監管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并按海關規定的《貿易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貿易方式簡稱或代碼。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貿易方式。
加工貿易報關單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少量低值輔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種以內的低值輔料)按規定不使用《登記手冊》的,輔料進口報關單填報“低值輔料”。使用《登記手冊》的,按《登記手冊》上的貿易方式填報。
2、三資企業按內外銷比例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的料件或進口供加工內銷產品的料件,進口報關單填報“一般貿易”。
三資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全部使用國內料件的出口合同,成品出口報關單填報“一般貿易”。
3、加工貿易料件結轉或深加工結轉貨物,按批準的貿易方式填報。
4、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及按料件補辦進口手續的轉內銷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或進料)料件內銷”;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分別填制進、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來料或進料)成品減免”。
5、加工貿易出口成品因故退運進口及復出口以及復運出境的原進口料件退換后復運進口的,填報與《登記手冊》備案相應的退運(復出)貿易方式簡稱或代碼。
6、備料《登記手冊》中的料件結轉入加工出口《登記手冊》的,進出口報關單均填報為“進料余料結轉”。
7、保稅工廠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根據《登記手冊》填報相應的來料或進料加工貿易方式。
十三、征免性質
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征、減、免稅管理的性質類別。
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質填報,或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征免性質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或代碼。
加工貿易報關單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登記手冊》中批注的征免性質填報相應的征免性質簡稱或代碼。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保稅工廠經營的加工貿易,根據《登記手冊》填報“進料加工”或“來料加工”。
2、三資企業按內外銷比例為加工內銷產品而進口料件,填報“一般征稅”或其他相應征免性質。
3、加工貿易轉內銷貨物,按實際應享受的征免性質填報(如一般征稅、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4、料件退運出口、成品退運進口貨物填報“其他法定”。
5、加工貿易結轉貨物本欄目為空。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種征免性質。
十四、征免比例/結匯方式
征免比例僅用于“非對口合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下(代碼“0715”)進口料、件的進口報關單,填報海關規定的實際應征稅比率,例如5%填報5,15%填報15。
出口報關單應填報結匯方式,即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收結外匯的方式。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結匯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結匯方式名稱或代碼。
十五、許可證號
應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貨物,必須在此欄目填報外經貿部及其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的編號,不得為空。
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
十六、起運國(地區)/運抵國(地區)
起運國(地區)指進口貨物起始發出的國家(地區)。
運抵國(地區)指出口貨物直接運抵的國家(地區)。
對發生運輸中轉的貨物,如中轉地未發生任何商業性交易,則起、抵地不變,如中轉地發生商業性交易,則以中轉地作為起運/運抵國(地區)填報。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起運國(地區)或運抵國(地區)中文名稱或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填報“中國”(代碼“142”)。
十七、裝貨港/指運港
裝貨港指進出口貨物在運抵我國關境前的最后一個境外裝運港。
指運港指出口貨物運往境外的最終目的港;最終目的港不可預知的,可按盡可能預知的目的港填報。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海關規定的《港口航線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港口中文名稱或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本欄目填報“中國境內”(代碼“0142”)。
十八、境內目的地/境內貨源地
境內目的地指已知的進口貨物在國內的消費、使用地或最終運抵地。
境內貨源地指出口貨物在國內的產地或原始發貨地。
本欄目應根據進口貨物的收貨單位、出口貨物生產廠家或發貨單位所屬國內地區,并按海關規定的《國內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內地區名稱或代碼。
十九、批準文號
進口報關單本欄目用于填報《進口付匯核銷單》編號。
出口報關單本欄目用于填報《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
二十、成交方式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成交價格條款按海關規定的《成交方式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成交方式代碼。
無實際進出境的,進口填報CIF價,出口填報FOB價。
二十一、運費
本欄目用于成交價格中不包含運費的進口貨物或成交價格中含有運費的出口貨物,應填報該份報關單所含全部貨物的國際運輸費用。可按運費單價、總價或運費率三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注明運費標記,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運保費合并計算的,運保費填報在本欄目。
運費標記“1”表示運費率,“2”表示每噸貨物的運費單價,“3”表示運費總價。例如: 5%的運費率填報為5;
24美元的運費單價填報為502/24/2;
7000美元的運費總價填報為502/7000/3。
二十二、保費
本欄目用于成交價格中不包含保險費的進口貨物或成交價格中含有保險費的出口貨物,應填報該份報關單所含全部貨物國際運輸的保險費用。可按保險費總價或保險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注明保險費標記,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運保費合并計算的,運保費填報在運費欄目中。
保險費標記“1”表示保險費率,“3”表示保險費總價。
例如:3‰的保險費率填報為0.3;10000港元保險費總價填報為110/10000/3。
二十三、雜費
指成交價格以外的、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如手續費、傭金、回扣等,可按雜費總價或雜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同時注明雜費標記,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
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雜費填報為正值或正率,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雜費填報為負值或負率。
雜費標記“1”表示雜費率,“3”表示雜費總價。
例如:應計入完稅價格的1.5%的雜費率填報為1.5;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1%的回扣率填報為-1;應計入完稅價格的500英鎊雜費總價填報為303/500/3。
二十四、合同協議號
本欄目應填報進(出)口貨物合同(協議)的全部字頭和號碼。
二十五、件數
本欄目應填報有外包裝的進(出)口貨物的實際件數。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艙單件數為集裝箱(TEU)的,填報集裝箱個數。
2、艙單件數為托盤的,填報托盤數。
本欄目不得填報為零,裸裝貨物填報為1。
二十六、包裝種類
本欄目應根據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外包裝種類,按海關規定的《包裝種類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包裝種類代碼。
二十七、毛重(公斤)
指貨物及其包裝材料的重量之和。
本欄目填報進(出)貨物實際毛重,計量單位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報為1。
二十八、凈重(公斤)
指貨物的毛重減去外包裝材料后的重量,即商品本身的實際重量。
本欄目填報進(出)口貨物的實際凈重,計量單位為公斤,不足一公斤的填報為1。
二十九、集裝箱號
集裝箱號是在每個集裝箱箱體兩側標示的全球唯一的編號。
本欄目用于填報和打印集裝箱編號及數量。集裝箱數量四舍五入填報整數,非集裝箱貨物填報為0。
例如:TBXU3605231*1(1)表示1個標準集裝箱;TBXU3605231*2(3)表示2個集裝箱,折合為3個標準集裝箱,其中一個箱號為TBXU3605231。
在多于一個集裝箱的情況下,其余集裝箱編號打印在備注欄或隨附清單上。
三十、隨附單據
指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一并向海關遞交的單證或文件,合同、發票、裝箱單、許可證等的必備的隨附單證不在本欄目填報。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名稱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的代碼。
三十一、用途/生產廠家
進口貨物填報用途,應根據進口貨物的實際用途按海關規定的《用途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用途代碼,如“以產頂進”填報“13”。
生產廠家指出口貨物的境內生產企業,本欄目供必要時手工填寫。
三十二、標記嘜碼及備注
本欄目上部用于打印以下內容:
1、標記嘜碼中除圖形以外的文字、數字。
2、受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其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外貿企業名稱。
3、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及憑《征免稅證明》轉內銷貨物,其對應的備案號應填報在本欄目,即“轉至(自)XXXXXXXXXXXX手冊”。
4、其他申報時必須說明的事項。
本欄目下部供填報隨附單據欄中監管證件的編號,具體填報要求為:監管證件代碼+“:”+監管證件號碼。一份報關單多個監管證件的,連續填寫。
一票貨物多個集裝箱的,在本欄目打印其余的集裝箱號(最多160字節,其余集裝箱號手工抄寫)。
三十三、項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報關單中的商品排列序號。
第二行專用于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填報和打印該項貨物在《登記手冊》中的項號。
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進出口貨物,必須填報與《登記手冊》一致的商品項號,所填報項號用于核銷對應項號下的料件或成品數量。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深加工結轉貨物,分別按照《登記手冊》中的進口料件項號和出口成品項號填報。
2、料件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按照轉出《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進口報關單按照轉進《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3、料件復出貨物,出口報關單按照《登記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4、成品退運貨物,退運進境報關單和復運出境報關單按照《登記手冊》原出口成品的項號填報。
5、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及按料件補辦進口手續的轉內銷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登記手冊》進口料件的項號。
6、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享受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進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征免稅證明》中的項號,出口報關單本欄目填報《登記手冊》原出口成品項號,進、出口報關單貨物數量應一致。
三十四、商品編號
指按海關規定的商品分類編碼規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商品編號。
加工貿易《登記手冊》中商品編號與實際商品編號不符的,應按實際商品編號填報。
三十五、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打印。
第一行打印進(出)口貨物規范的中文商品名稱,第二行打印規格型號,必要時可加注原文。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并與所提供的商業發票相符。
2、商品名稱應當規范,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以及監管的要求為準。禁止、限制進出口等實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稱必須與交驗的批準證件上的商品名稱相符。
3、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本欄目填報錄入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名稱與規格型號一致。
三十六、數量及單位
指進(出)口商品的實際數量及計量單位。
本欄目分三行填報及打印。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1、進出口貨物必須按海關法定計量單位填報。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及數量,打印在本欄目第一行。
2、凡海關列明第二計量單位的,必須報明該商品第二計量單位及數量,打印在本欄目第二行。無第二計量單位的,本欄目第二行為空。
3、成交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不一致時,還需填報成交計量單位及數量,打印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欄下方(第三行)。成交計量單位與海關法定計量單位一致時,本欄目第三行為空。
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一致,不相同時必須修改備案或轉換一致后填報。
三十七、原產國(地區)/最終目的國(地區)
原產國(地區)指進出口貨物的生產、開采或加工制造國家(地區)。
最終目的國(地區)指已知的出口貨物的最終實際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制造國家(地區)。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地區)名稱或代碼。
加工貿易報關單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料件結轉貨物,出口報關單填報“中國”(代碼“142”),進口報關單填報原料件生產國。
2、深加工結轉貨物,進出口報關單均填報“中國”(代碼“142”)。
3、料件復運出境貨物,填報實際最終目的國;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運境內的,填報“中國”(代碼“142”),復運出境時填報實際最終目的國。
三十八、單價
本欄目應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單位價格。
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貨值。
三十九、總價
本欄目應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
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貨值。
四十、幣制
指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價格的幣種。
本欄目應根據實際成交情況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貨幣名稱或代碼,如《貨幣代碼表》中無實際成交幣種,需轉換后填報。
四十一、征免
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征稅、減稅、免稅或特案處理的實際操作方式。
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或有關政策規定,對報關單所列每項商品選擇填報海關規定的《征減免稅方式代碼表》中相應的征減免稅方式。
加工貿易報關單應根據《登記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填報。
四十二、稅費征收情況
本欄目供海關批注進(出)口貨物稅費征收及減免情況。
四十三、錄入員
本欄目用于預錄入和EDI報關單,打印錄入人員的姓名。
四十四、錄入單位
本欄目用于預錄入和EDI報關單,打印錄入單位名稱。
四十五、申報單位
本欄目指報關單左下方用于填報申報單位有關情況的總欄目。
申報單位指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直接向海關負責的企業或單位。自理報關的,應填報進(出)口貨物的經營單位名稱及代碼;委托代理報關的,應填報經海關批準的專業或代理報關企業名稱及代碼。
本欄目還包括報關單位地址、郵編和電話等分項目,由申報單位的報關員填報。
四十六、填制日期
指報關單的填制日期。預錄入和EDI報關單由計算機自動打印。
本欄目為6位數,順序為年、月、日各2位。
四十七、海關審單批注欄
本欄目指供海關內部作業時簽注的總欄目,由海關關員手工填寫在預錄入報關單上。
其中“放行”欄填寫海關對接受申報的進出口貨物作出放行決定的日期。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9:50: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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