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鼓勵育種創新,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第四條 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七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并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第八條 國家依法保護種質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種質資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 國家有計劃地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規定。第十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占用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需經原設立機關同意。第十一條 國家對種質資源享有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境外提供種質資源,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利用種質資源的,應當報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批準,并同時提交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接收申請材料。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情況通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從境外引進種質資源的,依照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草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 品種選育、審定與登記第十二條 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生物育種技術研究,支持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
國家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開展主要糧食作物、重要經濟作物育種攻關,建立以市場為導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相結合的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國家加強種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維護種業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第十三條 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育種發明專利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
由財政資金支持為主形成的育種成果的轉讓、許可等應當依法公開進行,禁止私自交易。
新修訂種子法
新修訂的《種子法》規定,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省級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種質資源庫、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國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單位和個人因林業主管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等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批準建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通過國家級審定的可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可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其他省(區、市)需要引種的應報所在省級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省級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對種子的定義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條規定:
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發展方針
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和推廣應當進行安全性評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跟蹤監管并及時公告有關轉基因植物品種審定和推廣的信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021年新種子法什么時候實施
【法律分析】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種子法作出了最新修改。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制定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四條 國家扶持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選育、生產、更新、推廣使用良種,鼓勵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相結合,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和林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種子儲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種子法規定什么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購買種子
《種子法》規定,種子使用者有權依照自己的意愿購買種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于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法律依據
《種子法》第四十四條 種子使用者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購買種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種子法》第四十六條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屬于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屬于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責任的,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追償。
種子法的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規定具體在種子法的法律內容中可以看到。種子質量違約損失賠償責任: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條 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推動種子產業化,發展現代種業,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