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環境污染,女工罹患白細胞減少癥。維權過程中,卻因無法評定人體傷殘等級產生爭議。2022年8月,經過廣東省東莞市兩級法院的審理和執行,女工獲賠56萬元。
傷殘定級不受理
現年41歲的曹芹,老家在湖南省慈利縣農村。2015年6月,曹芹帶著7歲的女兒跟隨丈夫萬勇到東莞市打工,她被安排在某不銹鋼制品公司(以下簡稱不銹鋼公司)的包裝車間。
公司生產的不銹鋼制品,都通過三氯乙烯、酸洗鈍化膏進行表層處理,因為存在有毒有害物質,包裝車間提供了一次性口罩,但忙起來的時候,工人們常常忘記戴上。
2020年6月5日起,曹芹漸漸感到頭痛、眩暈、惡心,且覺得很疲憊。但為了多掙點計件工資,她沒有將此事告訴任何人,獨自硬扛著堅守崗位。同年6月22日早晨,曹芹本打算去上班,卻因為身體沒勁起不了床。萬勇摸著妻子的額頭燙得嚇人,且身體發抖,立即將她送醫。
曹芹在東莞市第六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5天,病情得到遏制。出院診斷意見為疑似職業性苯中毒,醫囑暫不宜從事苯作業。曹芹遂中止上班。之后,職業病防治中心給出結論,曹芹為職業性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癥)。2020年12月10日,經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曹芹為工傷。12月22日起,曹芹又在職業病防治中心住院治療21天,出院診斷仍為職業性慢性中度苯中毒,醫囑不宜從事苯作業,需要在家休養。
不久,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結論,并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評定曹芹的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五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為“未達級”。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5月20日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0622.8元,并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
歷經兩次住院治療,曹芹對白細胞減少癥也有所了解了。該病癥雖不必然導致白血病,但會使得身體抵抗力下降,免疫功能受影響。而治療是長期而緩慢的過程,花費較多。女兒又快要在東莞上民辦初中,開支也加大。這些都給曹芹和萬勇帶來了不小的壓力。于是,夫妻倆決定向不銹鋼公司索要人身損害賠償。但是,曹芹申請的傷殘決定很快就被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是“職業性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癥)”系中毒性血液病,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尚無相對應的鑒定條款,鑒定機構難以完成委托事項。
對應等級賠數額
曹芹、萬勇去不銹鋼公司交涉賠償事宜,公司負責人給出答復,社保部門已經支付過傷殘補助金等費用,這是公司為曹芹繳納過社保基金的情況下,才有的待遇,因此,不銹鋼公司不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2021年7月27日,曹芹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主張不銹鋼公司支付殘疾賠償金512461.2元、未成年女兒的生活費2151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0元、營養費20000元、交通費5000元,合計621676.2元。
曹芹訴稱,因工作場所存在環境污染,導致其患職業性慢性中度苯中毒,即白細胞減少癥,被評定為五級傷殘。因工傷待遇賠償不足以彌補原告的損失,根據損失填平原則及公平原則,不銹鋼公司應當給予相應的民事賠償。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本案訴訟。
不銹鋼公司辯稱,曹芹在工作期間,存在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的問題,其患職業性慢性中度苯中毒,自身負有責任。其以《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為五級傷殘為索賠,亦明顯錯誤。社保機構已賠付住院期間伙食費,不應重復受償。此外,曹芹沒有根據《人體損傷傷殘程度分級》進行傷殘等級評定,故要求對曹芹的人體傷殘程度進行鑒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曹芹在與被告存在勞動關系期間被診斷患職業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的規定,曹芹在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仍有權向作為用人單位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曹芹的訴求具有法律依據。同時,不銹鋼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將曹芹安排在包裝車間從事打包工作,工作中接觸“三氯乙烯、酸洗鈍化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不銹鋼公司應建立健全勞動衛生制度,減少職業危害。不銹鋼公司雖在工作期間為職工提供安全防護用品,但未舉證證明已建立足以避免職工在工作期間遭受傷害的勞動保護措施和職業健康檢查制度,亦未舉證證明原告對自身罹患職業病存在過錯,不銹鋼公司應對曹芹受到的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指出,不銹鋼公司提出傷殘程度鑒定的申請,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項鑒定具備可行性,曹芹則提供了廣東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情況說明函》。在鑒定機構無法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進行鑒定的情況下,應參照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確定原告的傷殘等級。法庭經過計算,確定不銹鋼公司應賠償的費用共56.94萬元。
2021年12月25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等規定,判決不銹鋼公司全額賠償曹芹各項損失共56.94萬元。
確定義務終履行
不銹鋼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本案并非勞動爭議糾紛,適用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的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應該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去計算曹芹的賠償金,若曹芹在本次傷害中無法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應當認定為無傷殘等級,不應依照五級傷殘計算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營養費、交通費。此外,一審法院僅根據職業病的認定資料認定侵權事實,完全減輕了曹芹不按照規定戴口罩等防護用品導致職業病的責任,而認定不銹鋼公司承擔全部過錯,沒有依據。
針對不銹鋼公司的上訴意見,曹芹答辯說,其罹患“職業性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癥)”,勞動能力構成五級傷殘,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所造成的傷害是客觀且明顯的。“職業性慢性中度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癥)”系疾病不是外傷致殘,而《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中無對應條款可適用。因為《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在制定過程中將工傷情形除外,也就不考慮工傷的職業病在內,不能適用《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鑒定的原因不能歸咎于曹芹,且曹芹受到的人身損害與其所患職業病在起源及后果上具有同一性,應當從保護勞動者角度考慮和出發,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立法賦予勞動者主張民事賠償的宗旨和目的。否則,無疑等于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同時,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和傷殘等級并不是并列關系,在傷殘等級無條款可鑒定的前提下,應當以勞動能力功能障礙計算殘疾賠償金。
審理期間,曹芹還提供證據證明,不銹鋼公司為節省成本僅發放的是一次性口罩,而非防毒口罩,一次性口罩與防毒口罩在市場價格相差幾十倍。不銹鋼公司沒有按該規定提供符合職業病危害防護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職業病診斷過程中,雙方共同確認曹芹在工作過程中接觸職業危害物質,而導致曹芹罹患職業性苯中毒(白細胞減少癥)。不銹鋼公司工作場所存在苯系物屬于環境污染的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本案職業病造成損害應當由不銹鋼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曹芹已提交《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罹患職業病與不銹鋼公司存在因果關系,而不銹鋼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已健全職業病危害防護制度和落實職業危害防護措施,作為市場經營主體以營利為目的卻不能從源頭上消除和控制職業病危害,依法應當承擔本案職業病危害責任。本案是由于不銹鋼公司生產環境中存在職業病危害引起的,屬于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不銹鋼公司無法證明其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且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曹芹對患職業病存在過錯,不存在減輕不銹鋼公司法律責任的情形。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曹芹申請鑒定機構參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進行鑒定,但因無相對應的鑒定條款導致鑒定機構不予受理。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參照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確定曹芹的傷殘等級,并按該傷殘等級計算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曹芹的實際病情及住院情況,酌情支持營養費、交通費,均無不當,應予以維持。
2022年3月10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不銹鋼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22年8月3日,不銹鋼公司依據生效判決履行了賠償義務,曹芹從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領取了56萬余元。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來源:民主與法制周刊 作者:秦風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青海普法聯系,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0:02: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7765118474674.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酸洗鈍化膏(酸洗鈍化膏對人體的危害有哪些).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酸洗鈍化膏(酸洗鈍化膏對人體的危害有哪些).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