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活中哪些消費類型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因此,只有為了生活消費的目的而進行的行為才受其保護,這有別于為了二次銷售的倒賣行為,當然司法實踐目前對于“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也是支持保護的。
二、在日常消費過程中,消費者享有哪些權利呢?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我們簡要歸納消費者享有的權利如下:知悉真實情況權、自主選擇權、人身財產安全權、公平交易權、依法求償權、獲得知識權、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監督批評權、受尊重權。
三、劃重點:人身自由神圣不可侵犯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因此,日常生活中,無論是小型倉買,還是大型商場,未經允許均不得搜查、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利,均不得限制消費者的自由通行。
四、劃重點: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該條款雖寥寥數語,卻是日常維權的重要法律依據,曾有一案例記載,一女子與男朋友下雨天去商場的電影院看電影,不小心在商場的大堂內腳底打滑摔了一跤,致手臂骨折,遂起訴商場要求賠償,法律依據便是該條款,商場辯稱已在明顯處樹立標識提示雨天地滑慢行,屬于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最終法院并未采納商場的辯解。是故,大型商場每逢下雨天便在門口設置裝雨傘的塑料袋以減少安全隱患。
五、劃重點:七天無理由退貨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六、劃重點:哪些“定金”是可以退的?
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多數人都知道并認為定金是不可以退的,如違約應該沒收或雙倍返還,而法律上也確實是這樣規定的,但什么是定金?大多數人卻并不清楚,并非文字記載“定金”就一定是法律上的“定金”,就一定適用定金罰則。如果合同的主要內容并未約定清楚,雙方未達成一致意思表示,那么即便付了款,約定了“定金”,也不是真正意義的定金,充其量屬于預付款性質,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三條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是可以隨時要求退還的,這類事情往往在房屋裝修領域發生的比較多。
七、劃重點:消費者欺詐行為的賠償標準(退一賠三或十的懲罰性賠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俗稱“退一賠三”。
若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健康嚴重損害的,消費者有權主張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同時,對于食品領域,消費者既可以選擇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退一賠三,也可以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俗稱“退一賠十”。
八、重中之重:哪些行為屬于消費者欺詐行為?
前款所述的懲罰性賠償固然很好,但前提必須是經營者存在消費者欺詐行為,其他行為則不適用,因而消費者欺詐行為的界定便尤為重要。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我們總結歸納了消費者欺詐行為如下:
(一)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十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十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十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十四)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十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十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十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十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十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二十)從事為消費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裝、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經營者謊報用工用料,故意損壞、偷換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者與約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或者偷工減料、加收費用,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十一)從事房屋租賃、家政服務等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騙、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九、產生糾紛后應當向誰主張賠償?
對于一般性的侵權行為,消費者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索賠。
對于因商品缺陷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既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
對于網絡購物的侵權行為,除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外,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0:08: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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