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以下討論的案件涉及兩方面問題,一是醉酒的人犯罪,除了原因自由行為外,應負刑事責任;二是刑法譴責的是有責任的法益侵犯行為。
【簡要案情】女子蔡某與男友系未婚情侶,兩人計劃年底結婚。一天,蔡某酒后先行回酒店房間休息,為了男友回來后不將其吵醒,睡前故意給男友留門。
男子林某酒后準備回房間休息,經過蔡某房間時看到房間門未關緊,以為是其女友給他留的房門。林某進入房間洗澡后上床,林某以為蔡某是其女友的情況下與蔡某發生了性關系。而蔡某在誤以為林某是其男友的情況下并未反抗。
事后,蔡某報警,蔡某及其家人拒絕調解,要求法院從重判處。
以下結合案例,試著回答標準所示問題,敬請閱讀和指正。
醉酒的人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據此,醉酒的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醉酒既不阻卻責任也不減輕責任。實踐中,總有一些人以喝酒為借口,試圖推脫或減輕責任,以逃避或減輕處罰的不能得到法的支持。
醉酒分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刑法》第十八條所指的醉酒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僅針對生理性醉酒而言。實踐中,有一種極其罕見的醉酒,稱之為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屬于精神疾病的一種,少量飲酒后,出現不成比例的極度興奮,帶有攻擊和暴力的特征,并常有被害觀念。可持續數小時,以入睡告終。一般對發作有完全性遺忘。在病理性醉酒的情況下犯罪一般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如果行為人知道自己屬于病理性醉酒仍然飲酒的,醉酒后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理論也稱之為原因自由行為。
總結一下: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后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病理性醉酒后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是病理性醉酒患者,仍飲酒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原因自由行為”。
本案中,案情中沒有特別交待林某是病理性醉酒患者,因此,林某對醉酒實施的符合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
那么,本案中,林某在醉酒后實施的不法行為,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呢?接下來分析。
本案中,林某不構成強奸罪前已述及,生理性醉酒后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中,林某醉酒后,趁女子蔡某處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與其發生關系,為什么不構成強奸罪呢?
刑法所要譴責的是在故意或過失支配下實施的不法行為,沒有責任就沒有犯罪,如果刑法要懲罰沒有責任的行為,就是客觀歸罪,為現代刑法所不采。客觀上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為,只能表明該行為不是刑法所提倡和鼓勵的,如禁止殺人是刑法規范所要求的,如果一個十歲的孩子殺了人,如同成年人殺人一樣,都非法剝奪了他人的生命,都是刑法所禁止的行為,而十歲的孩子雖然殺了人,卻不需負刑事責任,因為他沒有責任,而成年人則既具有客觀違法性也具有責任,因此,應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犯罪故意是對構成要件諸要素的全部認識,如果行為人實施行為時,沒有認識到一個或多個構成要件要素時,就不具有犯罪該罪的故意,只能認定為過失犯罪。行為對象是強奸罪的構成要件要素,本案中,林某對與其發生關系的對象產生錯誤認識(非對象認識錯誤),本案中,林某與自已的未婚妻發生關系的,不可能是強奸行為,林某誤認為與其發生關系的是自已的未婚妻,因此,本案中,林某對被強奸的對象沒有認識,而對象是強奸罪的故意的認識內容,因此,本案中,林某不具有強奸的故意。刑法規定,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的,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刑法沒有規定過失強奸構成犯罪的,因此,本案中,林某不構成強奸罪。
結語:根據以上分析,生理性醉酒后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病理性醉酒后犯罪,除原因自由行為外,不負刑事責任。刑法規定,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的,刑法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強奸罪為故意犯罪,過失強奸刑法并未規定為犯罪,因此,本案中,林某不負強奸罪的刑事責任,不是基于其醉酒,而是林某沒有強奸的故意而不負刑事責任。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
原創·身邊的刑法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0:13: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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