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是什么意思?
彈劾,主要是指立法機關對政府高級官員違法失職進行控告和制裁的一種制度。此制度于14世紀起源于英國,后來為許多西方國家所效仿。
1376年,英國的議會樹立了第一批公認的彈劾案例,其中最重要的是與愛德華三世政府有密切聯系的威廉·拉蒂默男爵第四提起的彈劾案。此后,彈劾的對象通常為王室大臣之類的政治人物。拉蒂默一案標志著彈劾不僅是一種提起刑事訴訟的手段,而且也是審判的一種方式。
擴展資料
韓國總統深陷彈劾危機
韓國三大在野黨和無黨派等171名國會議員2016年12月12月3日共同發起關于彈劾總統樸槿惠的議案。彈劾案將于8日正式被列入國會全體會議議程,會議9日就彈劾案進行投票表決。
樸槿惠6日通過執政黨高層表態稱,如果彈劾議案在國會通過,她將靜觀接下來憲法法院的裁決過程。憲法法院最遲需在180天內作出裁決。韓國媒體稱,若彈劾案通過,樸槿惠將暫停行使總統職權。
6日和7日連續兩天舉行的“親信干政”事件的聽證會,也被輿論評價為“隔靴搔癢”,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
12月7日,韓國總統府青瓦臺相關負責人會見記者時,再次確認了總統樸槿惠6日表態,稱青瓦臺將根據法律規定遵循彈劾流程。若彈劾案獲得國會通過,青瓦臺將等待憲法法院在6個月內做出的裁決。樸槿惠表示接受執政黨確定的“總統明年4月卸任、6月提前舉行大選”的方針。
由于國會中的反對黨議席沒有滿足至少2/3國會議員,即200票的門檻,投票能否通過關鍵在于執政黨內部是否支持彈劾案。
6日,執政的新國家黨議員大會確定了議員自由投票的方針,樸槿惠對此也表示同意。執政黨內“非樸派”議員組織表示,已為推動彈劾案在國會通過做好準備。考慮到這一部分議員人數,彈劾案通過的幾率大大增加。
韓聯社評論稱,樸槿惠最近的講話意在表明,即便彈劾案通過,直至憲法法院審理完成前,她不會主動辭職。目前的問題是,彈劾總統議案究竟能否在國會獲得通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彈劾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韓國總統深陷彈劾危機
“彈劾”的意思和讀音是什么?
“彈劾”的意思是指由法律或憲法設定的,當享有特別權利(或豁免權)的政府高級官員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違法行為(如叛國,腐敗或與其職業道德不相符的行為等)時,對其進行刑事追訴的一種法律程序。
“彈劾”的讀音為【tán hé】
彈劾是什么意思?
彈劾 tánhé
(1)君主時代擔任監察職務的官員檢舉官吏的罪狀。
示例:彈劾不避權貴。——《金史·雷淵傳》
(2)由國家專門機關(如國會)對違法失職或職務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發和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彈劾總統。
示例:官吏受賄,議院得彈劾而去之;議院受賄,誰彈劾而去之?——章炳麟《五無篇》
詳細解釋
由國家的專門機關對違法失職或職務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發和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出處】:
《晉書·阮孚傳》:“嘗以金貂換酒,復為所司彈劾。”
【示例】:
《宣和遺事》前集:“那時有呂誨亦上疏彈劾安石 。”
章炳麟 《五無篇》:“官吏受賄,議院得彈劾而去之,議院受賄,誰彈劾而去之?”
茅盾《動搖》十:“我們應該先行檢舉,提出彈劾。”
彈劾的意思?
釋義
彈劾(漢語拼音:tán hé;英文:impeachment),是指君主時代擔任監察職務的官員檢舉官吏的罪狀;某些國家的議會抨擊政府工作人員,揭發其罪狀。在一些國家里,人們將立法機關(如國會)為了反對某位政府官員而提起的一種法律訴訟程序。
源起
彈劾始于14世紀的英國,當時是作為根據“群眾呼聲或輿論”提起刑事訴訟的一種方式。1376年,英國的議會樹立了第一批公認的彈劾案例,其中最重要的是與愛德華三世政府有密切聯系的威廉·拉蒂默男爵第四提起的彈劾案。此后,彈劾的對象通常為王室大臣之類的政治人物。拉蒂默一案標志著彈劾不僅是一種提起刑事訴訟的手段,而且也是審判的一種方式。
發展
15世紀中葉以后,彈劾作為一種提起刑事訴訟的手段,曾一度被置棄不用。到了17世紀,議會又重新把它作為解除不得人心、往往又是受到國王保護的宮廷寵臣職務的一種手段。
到18世紀末,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開始認識到,彈劾作為一種政治手段未免過于草率,而對于王室大臣也無需采取一種國王無權阻止的刑事訴訟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國就不再使用彈劾訴訟。 在美國,彈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據美國憲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總統、副總統及合眾國政府之文官,受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重罪輕罪之彈劾與定讞時,應受免職處分”。其彈劾的對象是法庭無權審訊的高級官員,如總統、副總統、聯邦法官和內閣部長等。軍職人員和國會議員不適用彈劾的規定。
程序
以美國為例:
美國是總統制國家,總統不僅是國家元首,而且實際掌握行政權,擁有巨大的權力。為防止總統違法和濫用權力,需要設計對總統的彈劾程序。在美國,總統由選民選舉產生,向選民負責,理應由選民予以彈劾。而憲法規定由參議院審理彈劾案,同時規定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
在制憲時設計這一制度的基本考慮是:
(1)彈劾帶有政治性,“其管轄范圍屬于擔任公職人員失職所造成的犯罪,換言之,即對某種群眾委托的濫用或背離”,彈劾的結果是免去被認定有罪者的職務,因而,應當由政治性機關行使審訊權。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在國會中參議院代表各州,同時參議院由選舉產生,由參議院行使最為恰當。
(2)如果由聯邦最高法院擔任這一角色,受其司法性質和司法程序所決定,裁決結果可能難以令人信服;彈劾是使被彈劾者失去全國的尊敬、信賴、榮譽和報酬,在被彈劾后,其還要作為平民接受審判,這一審判的結果又可能使其失去生命和財產,一個機構同時擁有這兩項巨大的權力,對當事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3)由聯邦最高法院所有法官與參議院聯合組成彈劾法庭,其弊病與上述相同。而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擔任彈劾法庭的主席,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機關的權威,又有利于彈劾案的審理。
(4)如果另行成立一個能夠代表人民的法庭,法官人數將“多到從經濟上考慮達到不合理的程度”;財政上的負擔將加重,國家的政治機器也將更加復雜。
(5)參考英國和各州的做法,“在大不列顛,提出彈劾屬于下院的職責范圍,而由上院裁決,若干州憲就是以此為樣本的”。
(6)作為立法機關制約行政機關的一種手段。
在彈劾程序中,眾議院是作為起訴人的角色,而參議院充當彈劾法庭的角色,行使彈劾案的審判權。眾議院的起訴程序是:眾議院司法委員會表決通過彈劾總統條款,全體會議進行辯論并表決,如超過1/2的議員贊成彈劾,該議案即呈參議院。
參議院的審理程序是:
(1)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負責收集雙方證據,為審理彈劾案做準備;
(2)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審理過程,100名參議員為彈劾法庭的法官,聽取控辯雙方的辯論和有關證人的證詞;
(3)眾議院以其司法委員會主席為代表扮演控方的角色,白宮則組成辯護團,審理開始后,雙方先各進行1小時的陳述,然后傳喚有關證人作證;
(4)在控辯雙方盤問證人和辯論結束后,聯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就彈劾指控按姓氏字母順序一一點名詢問每個參議員,后者只能回答“有罪”或者“無罪”。如果有2/3以上的參議員,就任何一項指控回答“有罪”,總統即被彈劾,由副總統接任總統,被彈劾者將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公職。如果犯有刑事罪行,在其恢復普通平民身份后由普通法院進行審理。如果被認定為“無罪”,總統可以繼續完成其任期。
在美國歷史上,總統的彈劾程序共啟動過三次,即約翰遜案、尼克松案和克林頓案。美國歷史上第一位遭到彈劾的總統是安德魯·約翰遜。尼克松則因此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辭職的總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