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包括哪些部門
司法部門是干什么的?主要負責什么工作?
司法部門有哪些單位
法律分析:辦公廳,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法學教育司,法制宣傳司,基層工作司等。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司法部設12個職能司局和政治部(含兩個司局級機構和機關黨委工作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部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協助部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司局間的工作關系,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研究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負責政務信息、新聞發布、文秘、信訪、統計、檔案管理、機關保衛等工作。
(二)監獄管理局
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和獄政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國家監管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規劃全國監獄的布局,掌握重要罪犯和省際之間的調犯工作,指導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的研究,指導全國監獄的生產、基建、裝備、財務和工人管理工作并監督其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部直屬監獄。
(三)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指導全國的勞動教養工作,監督檢查國家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指導對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規劃全國勞教場所的布局,指導勞教生產、基建、財務、裝備工作。
(四)法學教育司
組織制訂全國法學教育的具體政策和規章制度,制定法學教育和在職政法干部、企業法律顧問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部直屬高等政法院校,對全國高、中等法律院校及成人法律院校的法學教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法制宣傳司
負責全國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普及法律常識教育的工作,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六)律師司
監督、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七)公證司
指導、監督全國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托港澳地區公證律師辦理公證事務,開展與外國和港澳臺地區公證組織、人員的業務交流與合作,指導和監督中國收養組織的工作。
(八)基層工作司
指導全國司法助理員工作及有關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研究制訂有關政策、法規并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九)外事司
組織參加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有關司法、法學領域的多邊或雙邊活動,研究各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
(十)司法協助局
參加與外國簽訂各種有關司法協助條約的談判,歸口管理司法協助協定的執行事宜,組織對外國法律的研究。
(十一)法制司
組織協調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意見,指導地方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建設和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政策調研工作,進行港澳臺地區法律問題研究,負責涉臺法律事務。
(十二)計財司
管理部和直屬單位的行政和事業經費,管理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及基本建設投資,宏觀管理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裝備和勞改勞教基本建設投資。
(十三)政治部(含兩個司局級機構和機關黨委工作機構)
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管理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編制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干部,管理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工作。
司法部門主要負責什么
司法局主要職責有十五條:
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編制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2、負責組織、指導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3、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訂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管理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公證工作的改革與發展,并提出實施辦法;
6、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國(境)外律師機構;監督、指導本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7、指導本系統法學教育及業務培訓工作;
8、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社區矯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9、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和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10、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11、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12、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13、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管理本市監獄管理局和本市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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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關包括哪些部門
【法律分析】: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律師組織、公證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等。 司法機關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關國家職權的司法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1983年9月2日修改)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
(三)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1983年9月2日刪去第四款)
司法部是什么機關
法律分析:司法部是行政機關,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于法院工作性質不同,法院是審判機關,按一府二院(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角度審視,與國務院并列。司法部主要承擔以下職能:1、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2、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3、負責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4、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5、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托公證人的委托和管理工作;6、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7、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8、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9、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10、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11、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的司法行政事務;12、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13、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干部;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第十八條 政務院設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和下列各部、會、院、署、行,主持各該部門的國家行政事宜:內務部;外交部;情報總署;公安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貿易部;海關總署;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不屬上述四部門之工業);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林墾部;水利部;勞動部;文化部;教育部;科學院;新聞總署;出版總署;衛生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華僑事務委員會;政治法律委員會指導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財政經濟委員會指導財政部、貿易部、重工業部、燃料工業部、紡織工業部、食品工業部、輕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交通部、農業部、林墾部、水利部、勞動部、人民銀行和海關總署的工作。文化教育委員會指導文化部、教育部、衛生部、科學院、新聞總署和出版總署的工作。為進行工作,各負指導責任的委員會得對其所屬各部、會、院、署、行和下級機關,頒發決議和命令,并審查其執行。人民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0:20: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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