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不再登記哪三類校外培訓機構?
民政部辦公廳日前印發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門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不再登記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通知稱,做好學科類培訓機構登記是民政部門承擔的重要職責。各地民政部門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要求,不再登記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
同時,按照意見關于對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區分相應主管部門進行前置審批的要求,做好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登記工作。
通知強調,要進一步規范校外培訓機構運行:
各地民政部門要配合教育等部門,從嚴審查各類培訓機構的章程,堅持校外培訓機構的公益屬性,嚴禁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
要嚴格管理措施,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年度檢查、財務抽查、信用管理和執法監察,對于存在超出業務范圍開展學科類培訓、違反財務管理制度、內部管理混亂、侵占私分校外培訓機構資產等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規情形的機構,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
以上內容參考 山西晚報-這三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再登記!
關于不容許注冊登記“教育培訓”字樣的文件是由哪個部門出的規定
中國民政部。中國民政部2021年8月發布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堅持校外培訓機構的公益屬性,嚴禁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并將按相關要求不允許注冊登記和不再審批三類校外培訓機構。
即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要求,已經提交申請的不再允許登記審批。
教育培訓新規
法律分析: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對原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已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全面排查,并按標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通過審批的,取消原有備案登記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
第四條 堅持從嚴治理,全面規范校外培訓行為
13.堅持從嚴審批機構。各地不再審批新的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現有學科類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對原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改為審批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對已備案的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全面排查,并按標準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未通過審批的,取消原有備案登記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ICP)。對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各地要區分體育、文化藝術、科技等類別,明確相應主管部門,分類制定標準、嚴格審批。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未經審批多址開展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外資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已違規的,要進行清理整治。
2021年教育新政策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就《關于堅決查處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問題的通知》答問
明確對有關變相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行為的問題線索,教育部第一時間協調、督促有關地方開展核查,并及時上報核查和處理結果;要求各地對隱形變異培訓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
針對隱形變異違規培訓問題,《通知》注重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提出了三項具體措施。一是建立辨別機制,著力解決「查處什么」的問題。規定地方可以成立專家委員會或指定專業機構,對隱形變異培訓行為進行科學辨別。二是落實屬地管理,著力解決「誰來查處」的問題。壓實主體責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對學科類培訓的隱形變異問題進行查處。對于證照不全的機構和個人,根據國務院《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予以查處。對跨區域違規行為,由培訓機構審批地、違規行為發生地相關部門共同查處。三是強化監管執法,著力解決「怎么查處」的問題。強調要壓實管理責任,充分利用網格化綜治體系開展巡查執法,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執法力度,推進「互聯網+監管」,探索信用懲戒等多種監管方式。教育部會同民政部、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通知:部署將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工作。
通知明確,對于現有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按照線下非營利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線下營利性學科類培訓機構、線上學科類培訓機構以及終止培訓機構等不同情況,采取相應辦法予以辦理。2021年底前完成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統一登記為非營利性機構的行政審批及法人登記工作,培訓機構在完成非營利性機構登記前,應暫停招生及收費行為。
這一通知意味著,2021教育校外培訓停止已經進入倒計時。而學科培訓禁令早在7月的雙減文件出臺便生效,接下來會有更細致的落實措施,教培機構轉型刻不容緩。
2021校外培訓藝術類受影響嗎?
不受。
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2018年11月,教育部開發的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服務平臺即將上線,各地審批的全國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有望通過全國統一的互聯網平臺實現聯網查詢。
2021年6月15日,教育部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成立啟動會。
2021年8月24日,民政部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登記管理的通知。
國家為什么要取消校外培訓機構
近年來,校外培訓機構發展迅猛,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中小學生對學習的補充性需求。
然而,校外培訓現狀卻不容樂觀,一些培訓機構開展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造成學生課外負擔過重,增加了家庭經濟負擔,社會反響強烈。
為迅速遏制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家課程方案、課程標準,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決定聯合開展專項治理行動,依法維護學生權益,堅決治理違背教育教學規律和青少年成長規律的行為,推動解決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問題,確保中小學生健康成長。專項治理行動聚焦六類不規范行為,辦學隱患和辦學內涵兼治,校外培訓和校內教育教學行為兼治,通過打“組合拳”系統解決問題。
可以概括為3個方面:
一是治理無資質和有安全隱患的培訓機構,把確保學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也未取得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具備辦理證照條件的校外培訓機構,要指導其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對不符合辦理證照條件的,要依法責令其停止辦學并妥善安置參加培訓的學生。對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具備辦證條件的,要指導其辦證;對不具備辦證條件的,要責令其在經營(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不得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
二是治理數學語文等學科類超綱教超前學等“應試”培訓行為,把減輕學生校外負擔放在最突出位置。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機構和有關人員責任。
三是治理學校和教師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學行為,把強化學校和教師管理提到更重要位置。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堅決查處一些中小學校存在的“非零起點教學”行為,嚴厲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堅決查處個別在職中小學校教師課上不講課后到校外培訓機構講,并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一律依法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第二條 依法規范。依法依規對校外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管,切實規范校外培訓秩序。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開展培訓業務和相關活動,自覺維護中小學生及家長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