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AQ-0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事
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生產安全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監總局第1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
置辦法》(安監總局2009第21號令)、《××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
法》(××省人民Z府令第236號)有關條款制定。
第三條: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第二章:事故分級
第四條: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影響范
圍和事態控制能力,本公司將安全生產事故劃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指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直接經
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壓力容器爆炸,或常壓儲罐著火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2-5人死亡,5-10人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200萬
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壓力容器之外的設備、管道、機泵爆炸,或常壓儲罐
之外的設備、設施、管道著火,或危險化學品大量泄漏,以及涉險10人,或造
成3人以上被困,或危及裝置區和罐區等重要場所和設施的較大涉險事故。
3、較大事故:指造成1-2人死亡,3-5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1-2人重傷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事故。
第五條:承包商在公司作業場所內進行作業發生事故的,依照本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章:職責
第六條:安全環保部、生產部、責任部門負責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和取證管理,
監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實管理,負責參與因公傷亡事故的調查。
第七條:綜合部負責進行申報工傷認定、傳遞信息、統計、分析、匯總管理,負
責工傷人員傷殘等級鑒定管理,辦理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管理,安全環保部配合。
第八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事故報告、搶救、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整改和
事故善后管理。
第九條:安全環保部配合綜合部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的申報資料管理和
舊傷復發的申請辦理管理。
第四章:搶險與救護
第十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公司及車間應根據事故嚴重程度迅速啟動應急預
案,其負責人直接指揮,積極組織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減
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相關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保護事故現
場。
第十一條:發生有害物質大量泄漏事故或火災爆炸事故時,應及時設置警戒線。
第十二條:搶救人員應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并經急救技能培訓,熟練使用防護
器具。
第五章:事故報告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遲報、漏報、
謊報或瞞報。
第十四條:事故現場第一發現人應迅速采用口頭、電話或拉響警報器等方式進行
報警,各級管理人員在接警后根據事故分級立即按程序逐級上報:
1、發生事故時,逐級上報至公司主要負責人;
2、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屬于特種設備
安全事故的,還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直接向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
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六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
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章:事故調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尊重科學的原則
1、查清事故經過、事故損失;
2、事故原因,事故性質;
3、認定事故責任,追究事故責任者責任;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
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九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發生事故后,公司應積極配合各級人民Z府成立的事故調查組進行
調查處理,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應當隨時接受事故
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公司受上級主管部門委托或自主成立事故
調查組:
1、組長由公司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擔任,成員包括安全環保部、綜合部、生
產部、車間負責人及工會代表;
2、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3、公司自主進行事故調查的,于事故發生7日內向公司安全環保部提交事故調
查處理報告;受上級主管部門委托進行事故調查的,按規定時間提交事故調查報
告;
4、事故調查報告按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調查資料建
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應符合以下要求:
1、事故調查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由公司
安全環保部、生產車間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代表組成,也可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
查;
2、公司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公司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人員擔任,車間事故調查組組
長由車間主任擔任,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3、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
有直接利害關系;
4、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
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
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應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
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委托具有國家規定
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可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
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報告按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
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交安全環保部歸檔保存。
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二十九條:發生事故后,事故單位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制定并落實具有具體、
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
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員工的監督。
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應包括:
1、工程技術措施;
2、培訓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4、個體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安全環保部應對車間事故整改情況和預防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檢查。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建立事故檔案和事故管理臺帳,事故檔案應包括事故時間、
事故類別、傷亡人數、損失大小、事故經過、救援過程、事故教訓、“四不放過”
處理措施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及車間應按照相關規章制度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發生事故后,公司及車間應按照相關規章制度對事故責任人和相關
人員進行教育。
第八章:涉險、未遂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四條:涉險事故為涉及危險可能釀成的事故,控制涉險事故最重要的是控
制好涉及危險的作業。
第三十五條:未遂事故是指因生產事故征兆、非計劃停車、異常工況、泄露、輕
傷等可能導致健康傷害、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等低于事故等級的
事故。
第三十六條:未遂事故根據主要發生誘因可分為人的不安全行為引發的的未遂事
故;物的不安全狀態引發的未遂事故;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引發的未遂事故。
第三十七條:涉險、未遂事故的管理
1.涉險、未遂事故的管理應當遵循發生事件的時間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沒有制
定安全防范措施不放過,沒有排除事故隱患不放過的原則。
2.現場作業人員發現涉險、未遂事故后,應立即反應到現場管理人員并逐級匯報,
部門負責人根據事故狀態分析部門現場處置能力,采取防止事故夸大化的安全處
置措施。
3.如發生高危涉險、未遂事故時,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匯報安全環保部,在安全環
保部、生產部指導下進行安全處置。
4.生產車間發生涉險、未遂事故,不管是一般還是高危涉險、未遂事故,車間負
責人必須第一時間上報安全環保部。
5.各部門、生產車間應以班組為基礎建立本單位的未遂事故應急處置程序。
6.各部門、生產車間應嚴格遵守安全環保部制定的涉險、未遂事故管理制度,鼓
勵現場作業人員積極發現、上報涉險、未遂事故,并建立相應的獎勵制度。
7.對涉險、未遂事故管理不到位,上報不及時或隱瞞不報的單位,安全環保部嚴
格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
8.各部門、車間每月就發現的涉險、未遂事故調查分析及處理結果進行通報。
9.各車間將涉險、未遂事故上報安全環保部,建立涉險、未遂事故管理臺帳。
第三十八條:涉險、未遂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經過;
2.事故類別;
3.等級;
4.實際后果;
5.潛在后果;
6.原因分析;
7.預防措施及落實完成情況;
8.驗證情況、驗證人、驗證日期。
第九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未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導致事故發生的,
依照下列規定對責任部門處以罰款:
1、發生一般事故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2、發生較大事故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未嚴格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導致事故發生的,
依照下列規定對責任人處以罰款:
5、發生一般事故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6、發生較大事故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7、發生重大事故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8、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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