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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
【標 簽】增值稅起征點
【頒布單位】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文 號】晉國稅發﹝2002﹞93號
【發文日期】2002-04-30
【實施時間】2002-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稅 種】增值稅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征收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征管
改革調整基層征管機構工作,經研究,現將我省增值
稅起征點調整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1000—;2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800元;
三、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月)銷售額50—;80元。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應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的起征點,并報省
局備案。調整后的起征點從2002年7月1日起執行。起征點調整后,各地必須嚴格按規定執
行,不得越權多征或少征稅款。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關聯知識: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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