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扣押、沒收物品管理辦法(試
行)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2008.09
?【字號】
?【施行日期】2008.09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工商管理綜合規定
正文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扣押、沒收物品管理辦法(試行)
(2008年9月)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規范執法行為,健全執法監督
制度,根據《安徽省罰款和沒收財物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
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商系統的實際情況,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扣押(扣留,下同)、沒收物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
關在行政執法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予以扣
押、沒收的物品。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調換、私分或變相私分扣押、沒收物
品。不得在本單位內部變價處理扣押、沒收物品,不得自行拍賣扣押、沒收物資。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辦案機構、公平交易局、財務、監察、法
規等部門按各自職能,負責本單位的扣押沒收物品處理工作:
(一)辦案機構負責依法行使扣押權以及提出對涉案物品的處理建議和具體處
理工作。
(二)公平交易局在行使辦案職能的同時,負責統一管理本機關的扣押、沒收
物品管理工作。
(三)財務部門負責扣押、沒收物品專用收據的保管、發放和收繳,以及拍
賣、變價收購物品的所得收入上繳國庫等工作。
(四)監察部門負責對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和處理情況進行監督。
(五)法規部門協助做好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及處理工作,并加強監督管
理。
第五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設置專門的扣押、沒收物品保管倉庫。
由公平交易局負責管理,并明確兩名工作人員任倉庫保管員,對扣押、沒收物品實
行統一保管。
辦案人員不得兼任倉庫保管員。
倉庫保管員應對扣押、沒收物品分別建立臺帳,臺帳及出入庫單據的樣式由各
單位公平交易局會同財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以下要求,對扣押、沒收物品進行管
理:
(一)辦案機構在行使扣押、沒收違法物品的職權時,必須使用安徽省財政廳
制發的暫扣、封存或沒收物品專用收據,并將此收據與執法文書一同入卷存檔。
(二)扣押、沒收的物品必須立即交入專門倉庫。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入庫的,
經辦案機關負責人同意,可在3日內入庫。
(三)倉庫存放的扣押、沒收物品要實行帳物分管;兩名倉庫工作人員,一人
管帳,一人管物;案件承辦人憑暫扣、封存物品或沒收物品專用收據及《物品清
單》將物品移交給倉庫保管員。倉庫保管員在核實扣押、沒收物品的名稱、規格型
號、數量與專用收據、物品清單的記錄一致后,填寫《扣押、沒收物品入庫驗收
單》,物品交接人員共同簽字或蓋章。
(四)倉庫保管員要切實履行好管理職責,每月清點物品一次,并編制報表送
部門領導及相關業務部門,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五)扣押、沒收物品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經辦案機關負責人批準,按符合其
條件要求的形式保管。
(六)扣押物品被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后應發還當事人的或作無主財物處理時,
辦案人員憑《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或處理無主財物審批文書與倉庫保管員辦
理有關物品出庫手續,同時填寫《扣押物品出庫單》;物品交還當事人時,由當事
人簽字確認。
(七)交通不便的偏遠工商所扣押的物品可以暫時不入庫,由所長和內勤按以
上規定進行管理。每月未將本所物品清單送公平交易局倉庫保管員匯總登記。但其
沒收的物品必須及時入庫。
(八)對已扣押的物品作出沒收的處罰決定時,辦案人員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
書送達的5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沒收物品專用收據送物品保管倉庫,由倉庫
保管員核對單據后辦理物品銷、登手續。未入庫的沒收物品應當及時入庫。
第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行政相對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
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涉案物資,辦案機構應在法定的復議、
訴訟期滿后一個月之內提出處理意見,報經辦案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進行處理。
第八條沒收物品根據不同的性質和用途,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沒收的文物、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險品,交文物管理部門或公安部門
處理,同時將移交資料分別報本單位監察、財務部門備案;
(二)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穢書刊、光碟、磁帶、錄像帶等物品,經有關部
門鑒定確認后,交政府指定機構予以銷毀;
(三)不適宜拍賣的易腐爛物品、鮮活品和動植物,經衛生檢疫合格的,直接
交有關經營單位收購;檢疫不合格、無法送檢的,按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四)對已喪失使用價值和回收價值的或不能消除侵權影響的假冒偽劣商品,
虛假或侵權的產品標識、標志和包裝物,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必須銷毀的沒
收物品,按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五)對仍有一定使用價值,不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物品,且不
適合拍賣和再進入市場流通的商品,在不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經辦案機
關負責人批準,可由相關企業回收或依法另行處理;
(六)報廢汽車、摩托車、非法組(拼)裝汽車、摩托車、劣質鋼材和機器等
廢舊金屬,交有經營權的廢舊金屬回收公司收購處理;
(七)專營、專賣物品采取定向拍賣的方式,拍賣給有該類商品經營權的單
位。
(八)除以上物品外,其余能拍賣的物品應當委托合法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
賣;確實無法拍賣的,上報辦案機關負責人批準同意后,交合法的經營單位或物資
回收企業收購。
(九)對既不能銷毀又不能變價銷售的沒收物品,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處理,
但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九條對需要拍賣的沒收物品,拍賣前須經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
對擬拍賣物品進行估價。
第十條銷毀沒收物品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制作銷毀記錄,
記明銷毀的時間、地點、方式、銷毀物品的名稱、種類、數量及執行人員等。執行
人員應在銷毀筆錄上簽字,拍照、攝像的照片或錄像應存入檔案。
銷毀沒收物品時,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環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條沒收物品的拍賣款或變價款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國
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十二條本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每半年應組織公平交易、財務、監察、法
規部門聯合對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處置和專用收據使用情況進行聯合檢查,發
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扣押、
沒收物品管理、處置情況和專用收據使用情況檢查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
正。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保管或處置扣押、沒收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本級或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相關責任人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辦法,予以追究。情節、后果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對扣押、沒收物品的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
定。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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