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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節
張某系甲商貿公司的員工,曾長期代表甲商貿公司充當采購員與乙家電生產廠家進行購銷家
電活動。1998年3月,張某因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被甲商貿公司開除。但是,甲商貿
公司未收回給張某開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紹信和授權委托書。張某憑此介紹信以甲公司的名義
又與乙家電廠家簽訂了10萬元的家電購銷合同,并約定在交貨一個月內付款。乙家電廠家
在與張某簽訂合同時,并未得知張某已被開除。但乙家電廠家向張某交貨一個月后,張某仍
未付貨款,并不知其下落。乙家電廠家于是向甲商貿公司要求支付10萬元貨款,甲商貿公
司以張某已被開除與其無關為由拒絕支付,雙方因此發生爭執。乙家電廠訴至法院。
【問題】
1.張某以甲商貿公司名義與乙家電廠訂約行為所形成的代理是何種代理?為什么?
2.本案應如何處理?
解析:本案中,張某長期代理甲商貿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其與乙家電廠簽訂合同時持有介紹
信和委托書,乙家電廠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權,構成表見代理,其所簽訂的合同為有效合
同。因此,甲商貿公司應當依約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其所受損失可以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2)第一,甲商貿公司與乙家電廠之間存在表見代理關系,由于相對人乙家電廠向甲商貿公
司主張了表見代理,故乙家電廠有權要求甲商貿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而甲商
貿公司應當向乙家電廠履行合同,不得拒絕和抗辯。第二,甲商貿公司與行為人張某之間構
成侵權關系,張某侵害了甲商貿公司的信用權和財產權,甲商貿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可以
向無權代理人張某追償。
第四章第一節
2003年10月,深圳市個體工商戶梁某及其妻因購銷買賣而欠下浙江某地個體工商戶石某15
萬元債務。2004年6月,石某因屢次要求梁某履行債務未果而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
決梁某夫婦歸還欠款。梁某到期仍未歸還,石某即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該夫
婦與另六個股東,每人分別出資四萬元共計32萬元設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該夫婦還親
自擔任該公司董事。因該夫婦其他財產不夠執行,石某又向法院訴請取消該有限責任公司的
設立,理由是梁某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以構成詐騙行為,要求取消其出資行為,以
清償債務。
1〕人民法院是否應當支持石某的訴訟請求?為什么?
2〕如果上述的答復是否認的,那么石某的債權應怎么實現?為什么?
解析:不應該。因為根據?公司法?26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
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局部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有限責
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只要成立的公司符合了上述法律對出資的要
求,就可以成立,并不存在詐騙行為。另外,即使梁某夫婦未按時繳納出資,根據公司法第
28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
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
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
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當違約責任,〞也只需向其他股東負責,不存在欺詐。
石某可以要求梁某夫婦提供擔?!参锏膿;虮WC〕,或者以其在公司中的股權作為執行標
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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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節
三友股份共有董事11人,其中八人在本地,其余三人在外地。1999年5月,該公司經股東
大會決議,與該市中山電器廠簽訂了兼并協議。協議約定:中山電器廠由該股份兼并。兼并
后,中山電器廠的一切財產,由三友股份接管,人員由其統一安排,全部債權、債務由其清
理。兼并協議經該市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兼并協議生效后,三友股份根據協議約定,接收了
中山電器廠人員出任董事,進入董事會。2003年3月,三友股份董事長呂某突然患病住院,
自愿辭去董事長職務,并委托副董事長陳某代行其職務?;诖饲闆r,該公司副董事長陳某
于2004年1月20日以公司董事會名義,向全體董事寄出了2004年1月29日召開臨時董事
會改選董事長的通知。外地董事劉某于2004年1月25日收到了通知,他認為自己肯定中選
不了董事長,就沒參加此次董事會會議。原董事長呂某未到會。另有三名董事因故也未到
會。于是,該次董事會共有八名董事參加,并以七票贊成、一票棄權通過決議:改選李某為
董事長。劉某與李某有矛盾,劉某未想到李某會中選,于是劉某向法院提出起訴,認為:〔1〕
該次董事會不是董事長召集;〔2〕沒有提前10日通知各董事;〔3〕自己和其他四名董事未
參加這次董事會,所以請法院確認這次董事會會議改選無效。
[問題]
①此次臨時董事會召開是否合法?為什么?
②董事會決議是否有效?為什么?
第五章第二節
浙江A商行于10月20日去電向上海B公司去電出售一批木材。函電中列明各項交易條件,
但未規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當天收到來電,經研究決定后,于22日上午11時向上海電報
局交發對上述函電表示接受的電報,該電報于22日下午1時到達浙江A商行。此期間,因
木材價格上漲,浙江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時15分向浙江電報局交發電報,其電文如
下:“由于木材價格上漲,我10月20日電函撤銷。〞A商行的電報于22日上午11時20
分送達B公司。
【問題】
〔1〕A商行是否成功撤銷了10月20日的要約?為什么?
〔2〕A與B公司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解析:未能撤銷。根據公約第十六條第一款,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價得予撤銷,如果撤銷
通知于被發價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價人。從時間上來看,正好晚了20分鐘。
2008年10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發出一封信函:“我公司欲向你公司出售安哥拉羊毛一
級,單價15000元/噸,合同訂立后三個月發貨,要約有效期為15天等等。〞該信函以平信
的方式寄出,于10月15日到達B公司。B公司在考慮兩天之后,10月17日回復:“完全
同意。〞該回復信件以快件的方式當日寄交。由于郵局的傳遞失誤,B公司答復于2008年
11月5日才到達A公司。而A公司因遲遲未收到B公司的回復,已于10月31日將該批羊
毛售予C公司。因此,A對B的回復信件沒做任何答復。2009年2月,B公司根據A公司的
信件的規定,要求A公司發貨,此時,A公司否認雙方之間有任何貨物買賣的合同存在。B
公司隨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
1、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2、本案中A公司的要約有效期截止于哪一日?
1)甲新購一輛汽車,投了乙保險公司的汽車險。后某天,甲在駕車正常行駛過程中,汽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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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自燃而引起爆炸,汽車報廢。甲請求乙賠償,被乙拒絕,稱雙方保險合同中第39條規定:
“汽車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損害,保險公司不承當賠償責任。〞甲不服,訴至法院請求乙支
付。審理過程中,乙無法舉證自己在締約時曾提醒甲注意第39條并就第39條做了說明。于
是法院判決支持甲的訴訟請求。
分析:?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
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2)消費者張先生于去年10月購置了一輛汽車,在購車合同上注明“購車人免交一年養路費,
費用由本公司支付〞。誰知今年,張先生卻得知自己仍要交養路費,他找到對方,對方卻聲
稱,所謂的“一年養路費〞,并非自張先生購車合同履行那一天開始計算,而是指購車人購
車當年的養路費,張先生表示,他當時購置該公司的車就是沖著送一年養路費去的,不禁覺
得又好氣又好笑,這樣的解釋是不是太牽強了?
分析:?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3)消費者王女士在一家美容院購置了一張美容卡,卡上注明“適用本卡的消費者可以六折的
價格享受效勞〞,誰知王女士在春節期間使用該卡時,對方告訴王女士,本卡初一至初三不
能享受六折效勞,王女士剛想辯駁對方時,對方卻指著在卡底部的一行小字“本卡最終解釋
權歸商家所有〞……王女士無奈,對方的解釋權是不是有點不講道理?
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
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承當
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甲繼承其父遺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畫,誤以為是贗品,遂以500元價格出售于乙。乙購得此畫
后,即以1000元出售給知情的丙。1年后,甲聽回家探親的叔叔談起,方知該畫系真跡,
價值50萬元,遂找到乙要求返還字畫。為此,發生爭議。甲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乙之間
的交易,并要求返還字畫。
問題:1、甲是否有權撤銷與乙之間的交易?為什么?
2、甲是否有權要求丙返還該字畫?為什么?
解析:1、甲有權撤銷與乙之間的交易。?合同法?第54條規定,因重大誤解所簽訂的合同為
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
和數量等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較大損失的意思表示。本案中,
甲由于自己的錯誤理解〔即將真品當做贗品〕,從而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使自己遭受了重
大損失,屬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同時,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
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所以,當甲得知該畫為真品時起,
1年內可行使撤銷權。
2、甲有權要求丙返還字畫。?合同法?第56條規定,經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乙不能取得該
字畫的所有權,對字畫的占用為無權占用,乙將字畫出賣給丙構成無權處分的行為。?合同
法?第51條規定,該行為因未能得到權利人甲的追認而無效。因丙為知情的第三人,構成惡
意,不能依據善意取得理論,而基于法律規定取得的字
畫的所有權,故甲有權請求丙返還該字畫。
第五章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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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與乙公司于2001年10月簽訂了一份買賣鋼材400噸的合同,總價值120萬元,并約
定甲公司于2001年12月前交貨,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20萬元的定金。合同簽訂后,甲
公司依約供給了200噸鋼材,后因鋼材價格急劇上漲,甲公司受利益驅動,雖經乙公司屢次
催促,直至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仍未全部交貨。乙公司遂訴至法院。
問題:1、甲公司與乙公司約定定金是否有效?為什么?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請求返還多少定金?為什么?
解析此題涉及定金的有效條件及定金罰那么問題。
〔1〕本問涉及定金的有效要件問題。定金的有效要件包括:第一,主合同有效。定金合同
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前提。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定金合同亦
無效;主合同因解除或其他原因消滅時,定金合同也消滅。這說明定金具有附屬性。第二,
采用書面形式,并寫明“定金〞字樣。定金的成立必須有書面定金合同。合同中必須明確寫
明“定金〞字樣。合同條款中,寫明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訂金等,未
約定定金性質的,不按定金處理。第三,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為實踐性合同。主合同可
以是實踐性的,也可以是諾成性的,但定金合同不僅需要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
需要現實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關于定金交付的時間,證約定金
通常于主合同成立時交付,以確實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違約定金既可以在主合同成立
同時交付,也可以在主合同成立后、履行前交付,因為在這段期限內的任何時刻交付,其成
效都是同樣的。第四,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的標的,一般為金錢,少數
情況下是其他代替物。之所以要求為代替物,是因為接受定金的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必須
雙倍返還。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局部不按定金處
理。當事人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一方提出異
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本案中,甲、乙兩公司所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是
有效的,在該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定金的金額為20萬元,未超過主合同標的120萬元
的20,且已實際交付,故合法有效
第五章第九節
甲公司通過電視發布廣告,稱其有100輛某型號的汽車,每輛價格15萬元,廣告有效期10
天。乙公司看到該那么廣告于第三天自帶金額為300萬元的匯票去甲公司買車,但甲公司的
車此時已全部售完,無貨可供。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當此行花費的費用2000元不得,而訴
至法院。
問題:1、甲公司的廣告是否為要約?
2、乙公司支出的費用應由誰承當?為什么?
解析:甲發布廣告的行為構成要約,乙的行為構成承諾,甲應承當違約責任依照?合同法?
第十五條規定,商業廣告原那么上為要約邀請而不認定為要約,但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
為要約。依照?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內容應該符合的條件為1內容具體確定2說明經
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此題中,甲公司發布的廣告包括具體的【100
輛某型號汽車,每輛15萬元】的內容,對于汽車買賣合同而言,完全符合了內容具體確定
的要求?!緩V告有效期十天】的內容那么說明甲公司愿意在十天內接受承諾人的約束。故該
廣告構成了要約,乙的行為那么完全符合承諾的要件,即未超出甲公司的廣告要約范圍〔?
合同法?21條〕??梢?,甲乙已經完成了要約、承諾的過程,合同成立,現甲無貨可供,當
然成立違約行為,應承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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