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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
范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標 簽】注冊稅務師,稅務師事務,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
【頒布單位】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文 號】晉價服字﹝2010﹞72號
【發文日期】2010-04-15
【實施時間】2010-04-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稅 種】稅務代理
各市物價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稅務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9﹞194號)精神,結合《關于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晉
價服字﹝2009﹞32號)一年來的執行情況,對部分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了調整和規范,現將
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稅務師事務所執業須經省稅務主管部門批準,持有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并在山西
省境內登記注冊,年審合格,同時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稅務師事務所依據《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嚴格按照業務規程開展涉稅
鑒證和涉稅服務。服務收費應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平競爭、自愿有償、委
托人付費的原則,與委托人簽訂收費合同(協議)并開具合法票據。
三、涉稅鑒證業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方式分計件和計時兩種,由雙方協商選擇,收
費標準見附表;涉稅服務業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四、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在顯著位置公布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等信息,自覺接受價格主管
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五、涉稅鑒證業務實行嚴格市場準入制,除依法設立并納入省級稅務機關監管的稅務師
事務所外,其他中介機構和團體一律不得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并收費。
六、本通知從2010年4月15日起執行,期限為一年。山西省物價局、山西省國家稅務
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稅務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晉價服
字﹝2009﹞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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