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承包法司法解釋全?
?地承包法司法解釋主要調整的是在審理涉及農村?地承包糾紛案件,可以說是我國專門針對?地承包制定的司法解
釋。接下來,店鋪?編就帶著?家?起看看?地承包法司法解釋全?的主要內容。
?地承包法司法解釋全?
第?章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條下列涉及農村?地承包民事糾紛,?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承包合同糾紛;
(?)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政主管部門申請
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于分配的?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條當事??愿達成書?仲裁協議的,受訴?民法院應當參照最??民法院《關于適?<中華?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若?問題的意見》第145條?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未達成書?仲裁協議,??當事?向農村?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當事?提起訴訟的,?民法
院應予受理,并書?通知仲裁機構。但另??當事?接受仲裁管轄后?起訴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起三??內提起訴訟的,?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和承包?為當事?。
前款所稱承包?是指以家庭承包?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式承包農村?地的單位
或者個?。
第四條農戶成員為多?的,由其代表?進?訴訟。
農戶代表?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
(?)未依法登記取得?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
(三)前兩項規定的?死亡、喪失民事?為能?或者因其他原因?法進?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
第?章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五條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地承包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三?條、第三
?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效。
第六條因發包?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收回承包?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的糾紛,按照下列情
形,分別處理:
(?)發包?未將承包地另?發包,承包?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持;
(?)發包?已將承包地另?發包給第三?,承包?以發包?和第三?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
?效、返還承包地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持。但屬于承包?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
持。
前款第(?)項所稱的第三?,請求受益?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的,應予?持。
第七條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于農村?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請求
延長的,應予?持。
第?條承包?違反農村?地承包法第?七條規定,將承包地?于?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
請求承包?停?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持。
第九條發包?根據農村?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地承包
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承包?已經?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請求承包?返還剩余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持;
(?)流轉價款為分期?付,發包?請求第三?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持。
第?條承包?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地承包法第??九條規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為?愿交回。
第??條?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
權的,應予?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在書?公?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未經書?公?,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開始使?承包地兩個?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第??條發包?強迫承包?將?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承包?請求確認其與第三?簽訂的流轉合同?效
的,應予?持。
發包?阻礙承包?依法流轉?地承包經營權,承包?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應予?持。
第?三條承包?未經發包?同意,采取轉讓?式流轉其?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效。但發包??法定理由
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第?四條承包?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式流轉?地承包經營權,發包?僅以該?地承包經營權流
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效的,不予?持。
第?五條承包?以其?地承包經營權進?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有過
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六條因承包?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付費?的約定產?糾紛,當事?協商變更?法達成?致,且繼續
履??顯失公平的,?民法院可以根據發?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七條當事?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百三??條規定處理。除當
事?另有約定或者屬于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后或者下?耕種期開始前。
對提??地?產能?的投?,對?當事?請求承包?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持。
第??條發包?或者其他組織、個?擅?截留、扣繳承包收益或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請求返還
的,應予?持。
發包?或者其他組織、個?主張抵銷的,不予?持。
第三章其他?式承包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承包費、承包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權的,應予?持。但在
發包?將農村?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已經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通過,并由鄉(鎮)?民
政府批準后主張優先承包權的,不予?持。
第??條發包?就同??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均主張取得?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
處理:
(?)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取得?地承包經營權;
(?)均未依法登記的,?效在先合同的承包?取得?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前兩項規定?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承包地的?取得?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后
??強?先占承包地的?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第???條承包?未依法登記取得?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即以轉讓、出租、?股、抵押等?式流轉?地承包
經營權,發包?請求確認該流轉?效的,應予?持。但?因承包?原因未登記取得?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除外。
承包?流轉?地承包經營權,除法律或者本解釋有特殊規定外,按照有關家庭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處
理。
第四章?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及?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的處理
第???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請求發包?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持。
承包?已將?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式流轉給第三?的,除當事?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
?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所有。
第??三條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安置的家庭承包?,請求發包?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
持。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
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請求?付
相應份額的,應予?持。但已報全國??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性法規、?治條例和單?條例、地?政府規章對
?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的繼承?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持。
其他?式承包中,承包?的繼承?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持。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六條?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本解釋第五條、第六條第?款第(?)項及第?款、第?六條的糾紛案件時,應當
著重進?調解。必要時可以委托?民調解組織進?調解。
第??七條本解釋?2005年9?1?起施?。施?后受理的第?審案件,適?本解釋的規定。
施?前已經?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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