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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
第一部分概述
1.1規范設置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的意義
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管理手段,它是通過圖
形、符號、顏色、文字形式傳遞規范化信息,為公路上行駛的交通流
提供了應遵循的交通法律、將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傳遞給公路使用
者,是管理和疏導交通的重要設施.例如:禁令標志明確交通管理中不
被允許的交通行為;部分指示標志指示道路使用者應當采取的交通行
為;不同形式的交通標線設置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權等。這種傳遞的信
息具有法律強制性,是進行執法的法律依據。
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是公路設計、施工、運營和養護管理中,交
通工程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能否科學合理地設置交通標志標線,
直接決定著向公路使用者傳遞信息的有效性。正確完善地設置公路交
通標志標線,不僅能體現道路交通法規和相應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落
實,同時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強交通安全性。
1.2標志標線設置原則
根據《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GB5768-2009)規定,使用和設
置標志標線應遵循的主要原則如下:
原則一:公路交通標志標線應傳遞清晰、明確、簡潔的信息,以
引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夠的發現、認讀和反應的時間。
原則二:公路交通標志標線不應傳遞與公路交通無關的信息,如
廣告信息等.
原則三:公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傳遞的信息不應相互矛盾,應互為
補充。需要說明的是原則三,在標準的使用中,包括公路使用者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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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者有誤解,認為標志和標線表達含義應完全一致,標志的設置要體
現在標線上,標線的設置要體現在標志上。一般情況下,這樣做最好.
但是有些情況下,這樣要求可能很難做到或沒有必要。如下列一些情
況:
情況一:沒有設置條件,做不到。在標志和標線的配合使用上,
GB5768-2009是有一些建議的,比如,平面交叉口進行停車讓行或減
速讓行控制的,標志和標線應同時設置,但是有些支路是砂石路,沒
有鋪裝,無法施劃標線。
情況二:標準已經明確了,不要求同時設置。如人行橫道,設有
信號燈的場所,只設標線.(路面未鋪裝或積雪等原因,標線設置管理
有困難,只設標志。)
情況三:因為管理復雜,要通過標志標線表達相同的管理意圖可
能做不到,或者標志標線設得很復雜,反而影響駕駛人的理解和設置
作用的發揮。如專用車道標志,標準規定是統一的,重點在于駕駛人
一看就明白某種車輛的專用車道,不需要反映實際路面上的標線。
圖片:機動車車道和非機動車道標志
但是,國家標準GB5768—20091總則部分明確指出:當道路
臨時交通組織或維護等原因,標志和標線信息含義不一致時,應以標
志傳遞的信息為主。這一條不屬于原則三范疇。
1.3.公路交通標志標線基本內容
1.3.1分類:公路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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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主標志
⑴警告標志:警告車輛、行人注意道路交通;
⑵禁令標志: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交通行為;
⑶指示標志:指示車輛、行人應遵循;
⑷指路標志:傳遞道路方向、地點距離信息;
⑸旅游區標志:提供旅游區景點方向、距離;
⑹道路作業區標志:告知道路作業區通行;
⑺告示標志:告知路外設施、安全行駛信息和其它信息;
B)輔助標志:附設在主標志下,對其進行輔助說明.
1.3.2明確標志顏色的基本含義
制作標的反光膜有很多顏色,標志的顏色是標志的一個重要因
素,它和標志的形狀一起構成給道路使用者的第一感知。
⑴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用于禁令標志
⑵黃色或熒光黃色:表示警告,用于警告標志
⑶藍色:用于指示標志、一般道路指路標志
⑷綠色:用于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指路標志
⑸棕色:用于旅游區標志
⑹黑色:用于標志的文字、圖形符號和部分標志的邊框
⑺白色:用于標志的底色
⑻橙色或熒光橙色:用于道路作業區標志
⑼熒光黃綠色:表示警告,用于注意行人、注意兒童的警告標
GB5768。1—2009增加了熒光黃色、熒光黃綠色和熒光橙色。
熒光反光膜有一種獨特的耐候性熒光因子,可以提高反光膜在黃昏、
黎明和一些惡劣天氣(雪、霧)的反光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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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兒童標志施工繞行誘導標志
1.3.3標志形狀
交通標識的視認性和顯示程度是否良好與交通標志的形狀有重
要關系.
3.1.3-1我國標志形狀的一般規定
顏色一般規定
三角形我國采用正等邊三角形為警告標志的幾何形狀,在減速讓行標志中采用倒三角形。
圓形我國將圓形用于禁令示志和指示兩種標志的幾何形狀
方形包括正方形和長方形,用于指路標志、指示性(部分)、旅游區及輔助標志的幾何形狀
八角形用于“停車讓行”禁令標志
叉形用于“鐵路平交道口叉形”標志
1.3.4文字
交通標志的字符應規范、正確、工整。(交通標志專用字體)按
從左到右、從上到下順序排列.一般一個地名不寫成兩行或兩列.
指路標志漢字高度一般根據設計速度選取。漢字字寬和字高一般
要求相等,但因極其重要的原因經研究論證必須縮小標志板尺寸時,
文字高度可適當減小或采用高寬比為1:0.75以內的窄字體,但不得
改變版面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
文字性警告標志的字高按表1.3.4-1確定。特殊情況下,經
論證可以適當降低,但最小不應小于表2.1.4—1字高下限值的0。
6倍。
1.3.4-1漢字高度與速度的關系(表1)
速度(km∕h)100—12071—9940—70﹤40
漢字高度
(cm)
60—7050—6035-502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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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路標志原則上僅使用漢字。當標志確定采用中、英兩種文字時,
英文部分中地名采用漢語拼音,首字母應為大寫,其余小寫;專用名
詞采用英文,首字母應為大寫,其余小寫,根據需要也可全部大寫。
1.3.5圖形
圖形也是交通標志和標線傳達的信息內容之一,人眼對形象的感
受往往比文字要快.
圖形化指示標志通過指示箭頭建立了目的地指示或編號與行駛
方向及路網的關系.
圖片1:高速公路互通區標志
圖片2:普通公路平面交叉指路標志
1.3.6版面
交通標志版面由顏色、文字、箭頭符號、編號、圖形符號、邊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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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要素組成,版面尺寸規格取決于上述要素的組合。一般情況下,應
根據公路的設計速度確定漢字高度,再根據版面字數是否與其它文字
并用,版面美化等因素,確定最終的標志版面尺寸。
圓形標志的直徑最小不應小于50CM,三角形標志的邊長最小不
應小于60CM,八角形對角線長度不應小于50CM。
一般值:圓形60-120CM,三角形70—130CM,(減速讓行標
志:70-90);八角形60-80CM。
1.3.7位置
在選擇交通標志設置地點時,首先應保證交通標志的信息有足夠
的可辨性,可識別性和易讀性,以便順利完整地向公路使用者傳遞信
息。在交通標志設置時,應盡可能達到高度醒目.
縱向位置設置:警告標志、禁令指示標志。縱向標志設置的間隔
距離不能太密,標志間不能相互遮擋。標志的最小間隔距離應不影響
第二個標志的視認距離。一般情況下,設計速度大于或等于80km/
h的公路交通標志之間的間隔不宜小于60m,其它公路交通標志之
間的間隔不宜小于30m。
橫向位置設置:一般情況下,交通標志應設在公路行進方向盤的
右側或車行道上方;也可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在左側,或左右兩側同時
設置。
豎向位置設置:公路交通標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界限
以內,懸臂、門架式等懸空標志凈空高度應預留20—50cm的余量。
1.3.7-1標志板下緣距路面的高度(cm)
標志分類路側柱式、附著式懸殊臂式、門架式、高架附著式
主
標
志
警告標志
150—250
應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要求:高速、
一二級公路不小于500;三、四級
公路不小于450
禁令標志
指示標志
指路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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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標志應符合公路建筑限界的要求
1.3.8交通標志安裝角度
路側安裝時,為避免標志板面對駕駛人的眩光,標志板面的法線
應與公路中心線線平行或成一定的角度。禁令標志和指示標志為
0-45度.指路標志和警告標志為0—10度。采用懸臂、門架或附著式
支撐結構時,標志的安裝角度應與公路中心線垂直。在積雪地區,門
安裝時,標志板可前0-10度。
1.3.9交通標志的并設
(1)為保證視認,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標志時,可以安裝
在一個支撐結構上,但最多不應超過4個。標志板在一個支撐結構上
并設地,應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順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2)原則上要避免不同種類的標志并設。解除限速標志、解除
禁止超車標志,是對前面正在執行的禁令標志的一種否定,要結束前
方標志的禁令,傳遞這種信息,應單獨設置。
(3)設置會車先行標志、會車讓行標志可以確保困難路段的車輛
有序通行,也應單獨設置,但受條件限制無法單獨設置時,一根標志
柱上最多不應超過兩種。
(4)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屬于平面交叉通行權分配的標
志,應設置在路口醒目的位置,與平面交叉路徑指引標志分開設置。
1.3.10交通標志的材料選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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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光材料的選擇新國標不直接推薦等級,僅給出選擇的原則、應
用的目標;反光膜一般選用原則:交通標志板采用反光膜材料時,高
速公路、一級公路上宜采用一、二級反光膜,二、三級公路的交通標
志宜采用三、四級以上反光膜,四級公路宜采用四、五級以上反光膜。
在條件許可的的情況下,盡可能提高反光材料的使用等級。至少
在指令標志、警告標志、置頂標志上的反光膜,要使用逆反性能最好
的反光膜,以增加安全提示類標志的發現機會,延長警告標志的提前
設置距離,提高安全.
門架、懸臂型等懸空類交通標志,宜采用比路側交通標志等級高
的反膜.
第二部分公路交通標志設置基本規定
2.1警告標志
警告標志可以使用公路使用者注意以公路本身及沿線環境中不
能預期或不易被及時發現的一些情況。警告標志的設置數量應越少越
好,因為設置不必要的警告標志會降低駕駛人對所有標志的遵從程度,
從而所有標志的有效性大為降低。
非常設警告標志:
事故易發路段標志易滑標志慢行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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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危險標志路面不平標志
路面高突標志路面低洼標志
以上標志屬于臨時應急性標志,在設置標志的同時,公路管理養
護機構不得延緩路面修復工程和其它處理措施.
施工標志:只有當公路施工作業時設置,公路施工
作業完成后,施工警告標志應隨之取消.當設置有完善
的道路施工標志及誘導設施時,可不再額外設置施工
標志。
2.1.1公路平面線形警告標志
急彎路標志、反向彎路標志、連續彎路標志
2.1.2公路橫斷面變化的警告標志
由于公路形狀發生變化,交通管理或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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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的原因,使公路某路段的通行條件發生變化,應設置窄路、窄橋、
雙向交通、注意障礙物、施工等警告標志。
窄路標志設置:“當公路兩側車道數同時減少,或當公路兩側路
面寬度同時縮窄至6m以下時,應設兩側變窄標志。當公路右側或左
側車道數減少或路面寬度縮窄至6m以下時,應設右側或左側變窄標
志。
窄橋標志設置:公路橋梁橋面凈寬較兩端路面寬度窄,且橋面凈
寬小于6m時,應設置窄橋標志.部分橋梁與路基段相
比,車道數及車道寬度雖未減少,但將硬路肩的寬度
縮窄,橋兩側增加了人行道,并高出路面.由于高出路
面的人行橫道伸入到硬路肩內,在橋梁兩端對行車有
一定的危險,也應按窄橋對待.
注意障礙物標志:公路行車道是的障礙物一般是指不能移走的古
樹、古跡、墩柱等建筑以及渠化的交通島。為了引導
車輛順利繞行,應根據公路上障礙物的位置,車輛繞
行情況,設置左側(右側)繞行、左右繞行標志。(跨
線橋)
2.1.3與交叉路口有關的警告標志
表示公路平面交叉口基本形狀的標志共有10種,其中十字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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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種、Y形交叉4種、T形交叉3種、環
開交叉1種,基
本包括了各種交
叉口類型。
兩條相交公路間不能保證停車視距構成的
通視三角區時,應設置交叉路口標志。當一條主要公路在平曲線路段
與另一條次要公路相交,且次要公路位于平曲線外側時,主要公路上
的超高可能會遮蔽路面次要公路上的駕駛人難于發現交叉口。
已設置信號燈控制的平面交叉口,或已設置大型指路標志、減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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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行標志或停車讓行標志的平面交叉口,可不再設置交叉口標志。如
被交公路為等外路,則可設置道口標柱。
2.1.4與沿線設施有關的警告標志
注意信號燈標志:
由于平曲線、豎曲線或其它路上設施造成信號燈控制交叉口視距
不良,駕駛人在停車視距的范圍內難以發現信號燈而繼續以較高速度
行駛。
由高速公路駛入一般公路的第一個信號燈控制
交叉口前,宜設置注意信號燈標志,提醒駕駛人注意
行車規則的改變。
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它特殊情況設置活動信號燈的路口,宜設置
注意信號燈標志作為臨時性標志。
2.1.5與沿線環境有關的警告標志
注意行人標志:在公路經過村鎮街道化路段、行人密集、路面交
通比較復雜,駕駛人又不易發現行人橫道線的位置,應設置注意行人標
志。人行橫向聯道處已設信號燈時可不再設置注意行人標志.
注
意兒童標志:設置在街道化路段的小學、幼兒園、少年宮等兒童活動
場所出入所路段兩端適當位置。
2.1.6其它警告標志
建議速度標志:在彎道、出口、匝道等適當位置,此標
志不單獨使用,宜與其它警告標志聯合使用或附加輔助
標志,以說明建議速度的原因、或路段位置、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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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禁令標志
禁令標志表示禁止、限制及相應解除的含義,公路使用者應嚴格
遵守。禁令標志的功能可以分為三類:
(1)與交通管理有關的禁令標志,如禁止超車標志、禁止鳴喇
叭標志。
(2)與公路建筑限界及汽車荷載有關的禁令標志,如限制寬度
標志、限制軸重標志.
(3)與路權有關的禁令標志,如停車讓行標志和減速讓行標志.
2.2.1禁止超車和解除禁止超車標志
凡在雙向兩車道公路或其它無中央隔離設施的公路上,超車視距
不能得到滿足,或車道數減少,路基寬度縮窄,進入隧道口前的路段,
橫向風強勁的路段等,車輛實施超越行動可能危及其它車輛安全時,
應設置禁止超車標志。
禁止超車路段的終點,應設解除禁止超車標志。
解除禁止超車標志必須與禁止超車標志聯合使用,并與禁止跨越
對向車行道分界線配合使用.
已設有公路中心實線和車道實線的路段可不設此標志.
2.2.2限制速度和解除限制速度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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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速度標志設置條件:在一般公路限速作為重要的安全處置手
段。需要限速的路段有:急彎路段、視距受限制路段、路面狀況差(包
括路面損壞、積水、溜滑等)的路段、長距離陡坡路段、路側險要路
段、非機動車和牲畜橫向聯合向干擾嚴重路段;小學、村莊、集市等
繁雜路段,受特殊天氣影響較大的路段。
注意事項:
⑴對于公路特征或周圍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路段,應至少每隔五
年對所設置的限速標志進行一個再評估。
⑵限速值一般應以為10的倍數.
⑶以另一塊不同限速值的限速標志表示前一限速路段結束時,可
以不設解除限速標志。
⑷限速標志可以與警告標志聯合
2.2.3與路權有關的禁令標志
停車讓行標志、表示車輛必須在停止線前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后,
方可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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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速讓行標志:表示車輛應減速讓行,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
停車,觀察干道行車情況,在確保干道車輛優先,確保安全的前提下,
方可進入路口.設于交叉口次要道路路口.
為避免公路交叉口處出交通擁堵,使一個方向的交通流能有效地
與其他方向分離開,根據交通量的大小和相交公路的功能、地位,可
采取兩種措施:一種是有信號控制的方法,以達到有效的路權分配下
的交通控制;另一種是對兩個相交方向的交通量相對都比較小或其中
一個方向的交通量相對比較小的情況,通過設置非信號控制的交通標
志來完成路權的分配。
注意事項:
主干道不設置停車讓行標志,確保主路優先。
環行交叉口所有入口處右側應設置減速讓行標志;當進入環行交
叉口的公路車道數多于1條且入口左側設置有隔離時,則在駛入環
行交叉口的左側和右側均應設置減速讓行標志
2.3指示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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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標志表示指令車輛、行人行進的含義,公路使用者應遵循.
根據所表達的內容不同分為四類:
⑴與行駛方向有關的指示標志,如指示某行駛方向的標志、立體
交叉行駛路線標志和環島行駛標志.
⑵指導駕駛人駕駛行為的指示標志,如最低限速成標志、鳴喇叭
標志等.
⑶與車道行駛有關的標志,如車道行駛方向標志或專用車道標
志。與路權有關的指示標志,如交叉口優先通行標志或會車先行標志。
單行路標志
表示該道路為單向行駛,用來提示駕駛人前方公路只準一個方向
通行。
設置條件:當前方公路或相交公路為單向行駛公路時,應設置單
行路標志.單行路標志需要結合其他標志共同設置。
設置位置:在無信號燈控制的交叉口處。單行路標志一般設置在
與單行道相交公路的兩則,可以配合禁止左轉、禁止右轉標志一起使
用。在有信號燈控制的交叉口處,單行道標志一般可以設置在信號燈
附近。在T形交叉口處,單行路標志一般平行設置在單行路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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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一般公指路標志和其它標志
指路標志的版面信息主要由公路編號(名稱)、目的地名稱、地理
方位和距離等四大信息組成.路線編號(名稱)信息具有導向意義,
應優先選用并與控制性地點(即基準地區)配合使用。在1999的國
標的使用過程中,公眾對于指路標志提出的意見較多,主要是因為指路
標志不能成功的指引公路使用者順利到達目的地。通過分析,我們認
為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指路標志的信息選取不夠科學、信息發
布不夠合理,沒有形成有效的指引系統。因此,在2009國標的修訂
過程中,著重對指路標志的信息選取與發布方法進行規定,補充了指
路標志的設置目的,指路標志信息分級和選取原則,信息選取方法,
明確了指路標志中箭頭的含義和設置位置,明確了指路標志中距離的
表示方法。
(1)明確了指路標志的設置目的
指路標志的服務對象定位為對路線不熟悉的駕駛者,即既不是熟
悉路線的當地駕駛員也不是對路線一無所知者.
(2)指路標志信息分級和選取原則
指路標志信息依據重要程度、道路等級、服務功能等因素分為三
級:
一級信息:指高速公路、國道、城市快速道路,直轄市、省會、
自治區首府等控制性城市,及其它本區域內相對重要的信息;
二級信息:指省道、城市主干道路,縣及縣級市,及其它本區域內
相對較重要的信息;
三級信息:指縣道、鄉道、城市次干道路、支路,鄉、鎮、村,及
其他本區域內的一般信息.
指路標志信息選取應遵循以下原則:
??a)連續、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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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路名為主,地名為輔;
??c)便于不熟悉路網的道路使用者順利到達目的地;
??d)信息量適中:同一方向指示的信息數量不宜超過兩個,整個版
面的主要信息數量不應超過6個。同一方向須選取兩個信息時,應在
一行或兩行內按照信息由近到遠的順序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
(3)明確了指路標志中箭頭的含義和設置位置
國標修訂版針對一直以來我國標志版面中箭頭使用比較混亂,各
地標準不一的情況,對于指路標志中箭頭的含義及使用方法進行了特
別說明。
(4)明確了指路標志中距離的表示方法
包括距離計算的基準點以及距離的表示形式。國省道一般以所指
示信息的平面交叉口為計算基準點,指路標志上所指距離為標志設置
點與相關信息計算基準點之間的間距。
2.4.1一般公路指路標志
指路標志的分類:一般道路指路標志按照標志的功能分為路徑指
引標志、地點指引標志、道路沿線附屬設施指引標志、其他道路信息
標志.其中路徑指引標志設置在一般道路交叉口前后,其他類型指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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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志設置在一般道路路段上。
路徑指引標志
a)交叉路口預告標志
b)交叉路口告知標志
c)確認標志
預告標志設在交叉路口告知標志前150~500m處,告知標志設
在交叉路口前30~80m處,確認標志設在交叉路口后適當位置。
考慮到公路在功能、交通流量、使用者特性的區別,不需要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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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一個平面交叉都配全平面交叉預告、告知和確認三種路徑指引標
志,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設置。如果公路設計速度較高、車道數較
多,車輛變換車道需要一定的距離,或當公路與重要公路相交時設置。
告知標志
確認標志:—地點距離標志圖例
確認標志:—路線名標志
在省際交界、兩地級市交界的重要交叉路口或交界處前方設置地
點距離標志,標明省會城市或相鄰地級市的名稱及里程,宜采用三行
排列。第一行的地點為近程目的地,第二行的地點為中間遠程目的地,
第三行的地點為遠程目的地,同時作為指示路線的基準地區,在一定
距離內保持相對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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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地點指引標志
地名標志(市、縣、鎮、村)、著名地點標志(橋梁)、分界標志、
地點識別標志(重要場所)。
地點識別標志圖例:
2.4.3沿線設施指點引、
停車場標志、錯車道標志、景觀臺標志、休息區標志等。
2.4.4公路信息指引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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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車道數變少標志:對于路面寬度6m以上的公路,如車道變
少,則應設置“車道數變少標志”。
⑵車道數增加標志: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員注意匝道交織運行,
設在分流點前方主線上適當位置,提示車輛駕駛人員車道數量增加,
需要謹慎駕駛.
用于一般公路時,為藍底、白圖形、白邊框、藍色襯底;用于高
速公路時,為綠底、白圖形、白邊框、綠色襯底。
⑶交通監控設備標志:設置在設有圖像采集等交通監控設備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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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的適當位置.(注意設置的高度、標志尺寸)
2.4.5其他標志
旅游區標志:風景區、文博院館、寺廟觀堂、旅游渡假區、自然
保護區、主題公園、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游樂園、動物園、植物園
及工業、農業、經貿、科教、軍事、體育、文化藝術等各類旅游景區
(點)。
國省道公路旅游標志指示的旅游景區必須為省級或3A以上旅游
景區,旅游標志的設置不宜影響其它交通標志的正常使用,版面尺寸
可參照公路指路標志,并與指路標志互為補充、互相銜接。
告示標志:在交通標志按其作用分類的主標志中增加告示標志;
告示標志:告知道路設施、路外設施和安全行駛信息的標志。用以解
釋、指引道路設施、路外設施,或者告示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內容。告示標志的設置有助于道路設施、路外設
施的使用和指引,取消其設置不影響現有標志的設置和使用。告示標
志:白底、黑字,并明確不允許出現廣告信息.
(1)形狀為方形,邊框為黑色,襯邊為白色.告示標志一般為白底、
黑字、黑圖形、黑邊框,版面中的圖形標識如果需要可以采用其他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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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
(2)設置位置
a)告示標志的設置不得影響警告、禁令、指令和指路標志的設
置和視認。
b)告示標志和警告、禁令、指令和指路標志設置在同一位置時,
禁止并設在一根立柱上,需設置在警告、禁令、指令和指路標志的外
側,如圖所示。
3)增加酒后駕車危險、請勿亂扔棄物、系安全帶、急彎減速和
急彎下坡減速等行車安全提醒告示標志。
第三部分公路交通標線設置基本規定
道路交通標線是指施劃于道路上的各種線條、箭頭、文字、圖案、
及立面標記、突起路標和輪廓標等所構成的交通設施。
3.1縱向標線
縱向交通標線指沿公路行車方向設置的標線:對向車道分界線、
同向車道分界線、車行道邊緣線、潮汐車道線、左轉彎待轉區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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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導向線、導向車道線、禁止停車線、漸變段標線、接近障礙物標線、
鐵路平交道口標線。
3.1.1對向車道分界線:用于分隔對向行駛的交通流,標線
顏色為黃色,視交通管理需要選擇不同類型。(單黃虛線、雙黃實線、
黃虛實線和單黃實線。
⑴單黃虛線: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允許雙向車輛越線超車或向
左轉彎、掉頭。適用于雙向雙車道公路。
⑵單黃實線:在任何情況下,雙向車輛不得越線超車或向左轉彎、
掉頭。適用于雙向雙車道公路。
⑶黃虛實線:在保證安全的條件下,允許虛線一側的車輛超車或
向左轉彎、掉頭。任何情況下,實線一側的車輛不得超車或向左轉彎、
掉頭。適用于雙向四車道以下的路基為整體式的公路。
⑷雙黃實線:在任何情況下,雙向車輛均不得超車或向左轉彎、
掉頭。雙向四個及四個以上車道的整體式路基未設置中央分隔帶時,
應設置雙黃實線.
3.1.2同向車道分界線:當同向為兩條或兩條以上車道時,均
應設置同向車道分界線。
⑴分隔同向交通流、允許車輛小心越線時,為標準的白色虛線。
⑵分隔同向交通流、禁止車輛越線時,為標準的白色實線,如分
隔左轉或右轉車道及專用車道等.
3.1.3車行道邊緣線:車行道邊緣線用以指示機動車道的邊緣
或用以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分界.用以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
動車道的分界時,也可稱作機非分界線。
車行道邊緣線應設置在公路兩則緊靠車行道的硬路肩或非機動
車道內,并不得侵入車行道內。
雙向四車道及以上公路除出入口、交叉路口及允許路邊停車的特
殊路段外,所有車行道邊緣上均應設置車行道白色實線。在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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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路口及允許路邊停車路段等允許機動車跨越邊緣線的地方,可設
置車行道邊緣白色虛線.在必要的地點,如公交車站臨近路段、允許
路邊停車路段等,可設置車行道邊緣白色虛實線。虛線允許車輛越線
行駛,實線不允許車輛越線行駛.
接近障礙物標線:當公路中心或車行道中有上跨橋梁的橋墩、中
央分隔帶端頭、標志桿柱及其他可能對行車安全構成威脅的障礙物
時,應設置接近障礙物標線以指示路面有固定性障礙物,讓車輛駕駛
人謹慎行車,引導交通流順暢駛離障礙物.
3.2橫向標線:人行橫道
線、車距確認線、停止線、讓行
線、減速標線。
3.2.1人行橫道線
一般設置則:
⑴公路平面交叉和行人
橫過公路較為集中路段中無
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等過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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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時,應施畫人行橫道線;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
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施畫人行橫道線,設置指示標志。
⑵人行橫道線一般與公路中心線垂直,其特殊情況下,其中心線
夾角不宜小于60度數(或大于120度),其條紋應與公路中心線平
行。
⑶人行橫道線的設置間距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路段上設置的
人行橫道線之間的距離宜大于150m。
⑷在無信號燈控制的路段中設置人行橫道線時,應在到達人行橫
道線前的路面上設置停止線和人行橫道預告標志,并配合設置人行橫
道指示標志,視需要也可以增設人行橫道警告標志。
下列情況,不應設置人行橫道線:
⑴在視距受限制的路段、急彎、陡坡等危險路段和車行道寬度漸
變路段;
⑵設有人行天橋或人行地道等供行人穿越公路的設施處,以及前
后200m范圍內.
⑶公交站位前后30m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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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停止線
3.2.2讓行線
停車讓行線、減速讓行線應和停車讓行標志與減速讓行標志配合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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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路面文字標字
路面文字標記是利用路面文字指示或限制車輛行駛的標記,如最
高限速、車道指示(快車道、慢車道)等。
當公路同向車道數大于兩個或者因地形條件等的限制無法設置
交通標志時,可采用設置路面文字標記的方法.文字標記所表達的信息
不宜超過三行。一般情況下,路面文字在寬度上不應超過一個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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