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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概念意義: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58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一人公司或獨
資公司或獨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東(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
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公司的公司法理論上有狹義和廣義的區分。狹義的一人公司
指股東只有一人,全部股份由一人擁有的公司,又稱形式意義上的一
人公司。廣義的一人公司,不僅包括形式意義上的一人公司,還包括
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實股東只有一人,其余股東僅是
為了真實股東一人的利益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所謂名義股東,這種名義
股東并不享有真正意義上的股權,當然也不承擔真正意義上的股東義
務。
這種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國家特別是美國較為普
遍,因為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律規定董事必須擁有一定數額的公司股
份,即資格股,所以許多公司的股份的絕大部分比例由一個股東擁有,
另外極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擁有。此外,家族式的公司亦往往表
現為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所謂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其真實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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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95%。我國公司法上的一人公司是狹義上
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為一個股東享有。在該股東為公司法人時,
其設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稱的全資子公司。此外,我國公司法上
的國有獨資公司,其性質也是一人公司,但由于其特殊性,即設立人
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
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
有限責任公司,所以將其單獨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公司中,通常是一人股東自任董事、經理并實際控制公司,
缺乏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及公司組織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容易混淆
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股東可以將公司財產挪作私用,或給自己
支付巨額報酬,或同公司進行自我交易,或以公司名義為自己擔保或
借貸等。但一人公司有其存在價值。首先,一人公司符合自由市場經
濟的原則,體現對投資者自由選擇投資方式的尊重。其次,一人公司
可使惟一投資者最大限度利用有限責任原則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濟
效率最大化。第三,一人公司可以避免多數股東情況下的相互計較與
算計,避免效率低下的議事程序與繁瑣的決策過程,提高公司的決策
效率。第四,對某些行業和某些類型的企業,資金的優勢與企業的規
模并不重要,而人的因素至為關鍵,小規模經營更顯優勢,一人公司
與此正相吻合。同時,通過立法可以最低限度地預防一人公司的弊端。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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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東為一人。一人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只有一人。股東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這是一人公司與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責任公司
的不同之處,通常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一
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體現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后者的投資人只
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本質特征同于有限
公司,即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
財產獨立承擔責任,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股東不承擔連
帶責任。此系一人公司與個人獨資企業的本質區別。
3、組織機構的簡化。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個出資人,所以不設股
東會,公司法關于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在一人公司系由股東獨自一人
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則由公司章程規定,
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法律未規定其必須設立。
一人有限公司注冊的條件要素:
由于一人公司存在的上述弊端,法律在允許設立一人公司的同時
往往規定若干不同于一般情形下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性條件,對一人
公司進行規制,旨在防止股東借一人公司的獨立法律地位和股東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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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而從事損害公司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我國公司法規
定的一人公司的限制性條件為:
1、注冊資本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
低限額為3萬元人民幣,但一人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
人民幣。
2、注冊資本繳付的限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可
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繳付出資,在公司成立后的2年內繳清即可,但
一人公司的股東必須在公司成立時一次足額繳清公司章程規定的全
部出資額。
3、再投資的限制。此一限制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一個自然
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第二個一人有
限責任公司;另一方面,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不能作為股東投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但此一限制僅適用于自然
人,不適用于法人。換言之,一個法人可以投資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
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一個法人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再投
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成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4、財務會計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
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事務所審計。這也是它與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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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獨資企業的區別。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沒有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會計
制度作出此一強制性的規定。
5、人格混同時的股東連帶責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
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即發生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
產的混同,進而發生公司人格與股東個人人格的混同,此時適用公司
法人格否認制度,股東必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債權人
可以將公司和公司股東作為共同債務人進行追索。公司法第64條規
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
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發布于:2023-03-10 17:28:4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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