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世紀后葉生命科學各領域取得了巨大的進展,特別是分子生物學的突破性成就,使生命科學在自然科學
中的位子起了革命性的變化,很多科學家認為在未來的自然科學中生物科學將成為帶頭學科,甚至預言本
世紀是生物學的世紀。從事生命科學研究的專業人員也越來越多,例如,在美國近年統計48萬博士學位獲
得者中從事生命科學的占51%。在生物科學諸多的分支中,保護生物多樣性是當前生物科學最緊迫的任務
之一,也是全球生物學界共同關心的焦點問題之一。據可靠的數據說明每天約有100多種生物在地球上絕
滅,很多生物在沒有被人類認識以前就消亡了,這對人類無疑是一種悲哀和災難。保護生物多樣性的行動
勢在必行、迫在眉睫。
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是近年來國外最為流行的一個詞匯。由于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態環境
的保護是人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因此生物多樣性的研究和保護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重視的一個問
題。現在無論是聯合國還是世界各國政府每年都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資金開展生物多樣性的研究與保護工作,
一些非政府組織也積極支持和參與全球性的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工作。例如:聯合國和世界銀行共同成立的
GlobalEnvironmentFacility每年支出數億美元支持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美國MacArthurFoundation1992
年花了$17millions支持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在巴西的里約熱盧舉行,世界許多國家都派出代表團參加會議。我國
領導人也參加了這次盛會。在這次大會上,通過了"生物多樣性公約",標志著世界圍的自然保護工作進入
到了一個新的階段,即從以往對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轉入到了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一、什么是生物多樣性?
1.生物多樣性概念的提出
20世紀以來,隨著世界人口的持續增長和人類活動圍與強度的不斷增加,人類社會遭遇到一系列前所
未有的環境問題,面臨著人口、資源、環境、糧食和能源等5大危機。這些問題的解決都與生態環境的保
護與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密切相關。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國際社會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更加關注生物資源的保護問題,并且在拯救珍稀瀕
危物種、防止自然資源的過度利用等方面開展了很多工作。1948年,由聯合國和法國政府創建了世界自然
保護聯盟(IUCN)。1961年世界野生生物基金會建立。1971年,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提出了著名的"人與
生物圈計劃"。1980年由IUCN等國際自然保護組織編制完成的《世界自然保護大綱》正式頒布,該大綱提
出了要把自然資源的有效保護與資源的合理利用有機地結合起來的觀點,對促進世界各國加強生物資源的
保護工作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20世紀80年代以后,人們在開展自然保護的實踐中逐漸認識到,自然界中各個物種之間、生物與周
圍環境之間都存在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因此自然保護僅僅著眼于對物種本身進行保護是遠遠不夠的,往往
也是難于取得理想的效果的。要拯救珍稀瀕危物種,不僅要對所涉及的物種的野生種群進行重點保護,而
且還要保護好它們的棲息地。或者說,需要對物種所在的整個生態系統進行有效的保護。在這樣的背景下,
生物多樣性的概念便應運而生了。
2.生物多樣性的定義
生物多樣性(英文為biodiversity或biologicaldiversity)是一個描述自然界多樣性程度的一個
容廣泛的概念。對于生物多樣性,不同的學者所下的定義是不同的。例如oNoretal.(1986)認為,
生物多樣性體現在多個層次上。而Wilson等人認為,生物多樣性就是生命形式的多樣性("Thediversity
oflife")(Wilson&Peter,1988;Wilson,1992)。儒泳(2001)認為,生物多樣性一般是指"地球上
生命的所有變異"。
在《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1992)里,生物多樣性的定義是"
所有來源的活的生物體中變異性,這些來源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生態綜合體;
這包括物種、物種之間和生態系統的多樣性(Thevariabilityamonglivingorganismsfromallsources
including:interalia,terrestrial,marineandotheraquaticecosystemandtheecological
complexesofwhichtheyarepart,thisincludesdiversitywithinspecies,betweenspeciesand
ofecosystem)"。
在《保護生物學》一書中,蔣志剛等(1997)給生物多樣性所下的定義為:"生物多樣性是生物及其環
境形成的生態復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綜合,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和它們所擁有的基因
以及它們與其生存環境形成的復雜的生態系統"
綜合各家的觀點,我們認為,"生物多樣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物(動物、植物、微生物等)、它們所包
含的基因以及由這些生物與環境相互作用所構成的生態系統的多樣化程度"。
3.生物多樣性的主要組成
通常包括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三個組成部分。
(1)遺傳多樣性(geneticdiversity)
遺傳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廣義的遺傳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生物所攜帶的各種遺傳信息
的總和。這些遺傳信息儲存在生物個體的基因之中。因此,遺傳多樣性也就是生物的遺傳基因的多樣性。
任何一個物種或一個生物個體都保存著大量的遺傳基因,因此,可被看作是一個基因庫(Genepool)。一
個物種所包含的基因越豐富,它對環境的適應能力越強。基因的多樣性是生命進化和物種分化的基礎。
狹義的遺傳多樣性主要是指生物種基因的變化,包括種顯著不同的種群之間以及同一種群的遺傳變異
(世界資源研究所,1992)。此外,遺傳多樣性可以表現在多個層次上,如分子、細胞、個體等。在自然
界中,對于絕大多數有性生殖的物種而言,種群的個體之間往往沒有完全一致的基因型,而種群就是由這
些具有不同遺傳結構的多個個體組成的。
在生物的長期演化過程中,遺傳物質的改變(或突變)是產生遺傳多樣性的根本原因。遺傳物質的突
變主要有兩種類型,即染色體數目和結構的變化以及基因位點部核苷酸的變化。前者稱為染色體的畸變,
后者稱為基因突變(或點突變)。此外,基因重組也可以導致生物產生遺傳變異。
(2)物種多樣性(speciesdiversity)
物種(species)是生物分類的基本單位。對于什么是物種一直是分類學家和系統進化學家所討論的問
題。邁爾(1953)認為:物種是能夠(或可能)相互配育的、擁有自然種群的類群,這些類群與其他類群
存在著生殖隔離。我國學者世驤(1978)所下的定義為:物種是繁殖單元,由又連續又間斷的居群組成;
物種是進化的單元,是生物系統線上的基本環節,是分類的基本單元。在分類學上,確定一個物種必須同
時考慮形態的、地理的、遺傳學的特征。也就是說,作為一個物種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①具有相對穩
定的而一致的形態學特征,以便與其他物種相區別;②以種群的形式生活在一定的空間,占據著一定的地
理分布區,并在該區域生存和繁衍后代;③每個物種具有特定的遺傳基因庫,同種的不同個體之間可以互
相配對和繁殖后代,不同種的個體之間存在著生殖隔離,不能配育或即使雜交也不同產生有繁殖能力的后
代。
物種多樣性是指地球上動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種類的豐富程度。物種多樣性包括兩個方面,其一
是指一定區域的物種豐富程度,可稱為區域物種多樣性;其二是指生態學方面的物種分布的均勻程度,可
稱為生態多樣性或群落物種多樣性(蔣志剛等,1997)。物種多樣性是衡量一定地區生物資源豐富程度的
一個客觀指標。
在闡述一個國家或地區生物多樣性豐富程度時,最常用的指標是區域物種多樣性。區域物種多樣性的
測量有以下三個指標:①物種總數,即特定區域所擁有的特定類群的物種數目;②物種密度,指單位面積
的特定類群的物種數目;③特有種比例,指在一定區域某個特定類群特有種占該地區物種總數的比例。
(3)生態系統多樣性(ecosystemdiversity)
生態系統是各種生物與其周圍環境所構成的自然綜合體。所有的物種都是生態系統的組成部分。在生
態系統之中,不僅各個物種之間相互依賴,彼此制約,而且生物與其周圍的各種環境因子也是相互作用的。
從結構上看,生態系統主要由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所構成。生態系統的功能是對地球上的各種化學元
素進行循環和維持能量在各組分之間的正常流動。生態系統的多樣性主要是指地球上生態系統組成、功能
的多樣性以及各種生態過程的多樣性,包括生境的多樣性、生物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化等多個方面。其
中,生境的多樣性是生態系統多樣性形成的基礎,生物群落的多樣化可以反映生態系統類型的多樣性。
近年來,有些學者還提出了景觀多樣性(landscapediversity),作為生物多樣性的第四個層次。景觀
是一種大尺度的空間,是由一些相互作用的景觀要素組成的具有高度空間異質性的區域。景觀要素是組成
景觀的基本單元,相當于一個生態系統。景觀多樣性是指由不同類型的景觀要素或生態系統構成的景觀在
空間結構、功能機制和時間動態方面的多樣化程度。遺傳傳多樣性是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的基礎
(施立明等1993葛頌等1994),或者說遺傳多樣性是生物多樣性的在形式。物種多樣性是是構成生態系
統多樣性的基本單元。因此,生態系統多樣性離不開物種的多樣性,也離不開不同物種所具有的遺傳多樣
性。
4.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
生物多樣性公約是國際社會所達成的有關自然保護方面的最重要公約之一。該公約于1992年6月5日
在聯合國所召開的里約熱盧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上通過的正式通過,并于1993年12月29日起生效(因此
每年的12月29日被定為國際生物多樣性日)。到目前為止,已有100多個國家加入了這個公約。該公約
的秘書處設在瑞士的日瓦,最高管理機構為締約方會議(CoP)。CoP由各國政府代表組成。其職責為:
按照公約所規定的程序通過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修正案、附件及議定書等。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目標是:
(1)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對資源的持續利用;
(2)促進公平合理地分享由自然資源而產生的利益。
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主要容有以下一些方面:
(1)各締約方應該編制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及持續利用的國家戰略、計劃或方案,或按此目的修改現
有的戰略、計劃或方案。
(2)盡可能并酌情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及其持續利用納入到各部門和跨部門的計劃、方案或政策之中。
(3)酌情采取立法、行政或政策措施,讓提供遺傳資源用于生物技術研究的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
家,切實參與有關的研究。
(4)采取一切可行措施促進并推動提供遺傳資源的締約方,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公平的基礎上優先
取得基于其提供資源的生物技術所產生的成果和收益。
(5)發達國家締約方應提供新的額外資金,以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能夠支付因履行公約所增加的費用。
(6)發展中國家應該切實履行公約中的各項義務,采取措施保護本國的生物多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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