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六章刑罰的體系和種類
第一節刑罰體系概述
一、刑罰體系的概念
刑罰體系,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種刑罰方法總和。
犯罪的復雜性決定了同犯罪作斗爭的手段的多樣性,因此,各國刑法都規定了各種
各樣、輕重有別的刑罰方法。不過,各國由于政治、經濟制度的不同以及歷史、文化傳
統的差異,所采取的刑罰方法可謂五花八門。我國的刑罰體系是建國以來在同犯罪作斗
爭的長期實踐中逐步完善的。根據我國《刑法》第33條和第34條的規定,我國刑罰方
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8
種。此外,我國《刑法》第35條還規定了驅逐出境,這雖然也是一種刑罰方法,但適
用對象有其特殊性。將我國《刑法》規定的上述9種刑罰按照一定的順序排列起來組成
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這就是我國的刑罰體系。
二、刑罰的種類
刑法理論上,對刑罰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分類的標準不同,分類的
結果也不相同。
1.以刑罰所限制或者剝奪的犯罪人的權益性質為標準,可將刑罰分為自由刑、生命
刑、身體刑、財產刑、資格刑。所謂自由刑,是指以剝奪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
罰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剝奪犯罪人生
命權利的刑罰方法;身體刑,又稱“肉刑”,是指使人殘廢或者肉體遭受痛苦的刑罰;
如笞刑等;財產刑,即剝奪犯罪人所有的金錢或者財物為內容的刑罰方法,如罰金、沒
收財產;資格刑,是指剝奪犯罪人行使某一權利的資格的刑罰方法,如剝奪政治權利。
其中,自由刑、財產刑和資格刑是現代各國普遍采用的刑罰方法,而身體刑只有極少數
國家保留(我國刑法中沒有身體刑),生命刑一般也較少適用。
2.以刑罰的輕重為標準,可以將刑罰方法分為重刑、輕刑、違警刑。各國劃分重刑、
輕刑的標準并不一樣。我國刑法中沒有分重刑與輕刑,但刑罰有輕重,在刑法中,處重
刑與輕刑的犯罪人在法律后果上并不完全一樣,如影響到自首、假釋和累犯的認定和處
理。
3.以刑罰在適用中的地位為標準,可將刑罰方法分為主刑和從刑。主刑,也稱為基
本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主刑有兩個特點:一是只能獨立適用,不能作為
其他刑罰的補充而附加適用。因此,主刑又稱單獨刑。二是對犯了一種罪行的某一犯罪
分子,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判處或者執行兩個甚至兩個以上的主刑。附加刑,
也稱為從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附加刑也有兩個特點: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
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適用一個,也可以同時適用幾個。
根據我國《刑法》第32條的規定,我國刑罰方法明確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
三、我國刑罰體系的特點
從形式上看,我國的刑罰體系具有一定的科學性。這一特點的具體表現是:我國刑
罰有主有從,主刑與附加刑既明確區分又互相配合;我國刑罰既有重刑也有輕刑,排列
順序由輕到重,互相銜接,寬嚴相濟;我國刑罰既有生命刑、自由刑也有財產刑、資格
刑,每個刑種都有其特定的內容和作用,配置恰當,結構嚴謹。
從內容上看,我國的刑罰體系具有以下四個特點:其一,我國刑罰體系體現了懲辦
與寬大相結合、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各個刑種寬嚴相濟,可以適應同不
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其二,我國刑罰體系體現了依靠專門機關和貫徹群眾路線相結合
的同犯罪作斗爭的方針,如設置了我國獨創的管制刑;其三,我國刑罰體系體現了社會
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在我國的刑罰體系中,既沒有殘害肉體的身體刑,也沒有貶低犯
罪人人格的名譽刑;其四,我國刑罰體系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世界刑罰體系改革的潮流。
現代刑罰朝著由嚴峻走向寬和的方向發展,我國1997年修訂后的刑法擴大了罰金刑的
適用范圍、保留了管制這一開放型的刑罰方法,對死刑的適用也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反映了世界刑罰體系改革的趨勢。
本文發布于:2023-03-12 03:10:0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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