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
工辦發[2014]23號2014.7.3(全國總工會:“職
工正常福利有哪些”?)補充通知——工財發[2014]69號
全國總工會關于《關于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
的補充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各全國產業工會,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
全總各部門、各直屬單位: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
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
浪費條例》,以及全國總工會《關于貫徹中央改進工作作風、
密切聯系群眾八項規定的實施辦法》[總工發〔2012〕80號]
《關于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
會經費的通知》[總工發〔2013〕51號]等文件精神,使工會
經費更好地為基層工會工作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現就加強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基層工會
經費收支管理原則基層工會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
關于勤儉節約的有關規定和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工會經費
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精神,
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工會經費收支
管理,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要堅持工會
經費為工會工作和職工群眾服務的方向,確保工會經費取之
于職工用之于職工,把更多工會經費用在職工身上,為職工群
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讓工會經費真正惠及職工群眾和
工會會員。基層工會的經費收支管理,要貫徹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各項經費收支,必須嚴格執行中央規定、
國家法律法規、所在地方政府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
認真執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二]依法獲取
原則。基層工會的各項收入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取。[三]經費獨立原則。
基層工會要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單獨開設銀行賬戶,
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四]預算管理原則。基層工會經費
各項支出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全國總工會《工會預算
管理辦法》執行。[五]服務職工原則。基層工會經費使
用要突出重點,優化支出結構,集中財力保證維護職工的合法
權益、開展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六]勤儉節約原則。基層
工會要貫徹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經費使用要精打
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七]民主
管理原則。要依靠職工和工會會員管好、用好經費,定期公布
賬目,實行民主管理,接受職工和工會會員監督以及經費審查
委員會審查。二、工會經費收入范圍基層工會的各項
經費收入,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
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得。包括:[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
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
撥繳的經費,或上級工會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后按規
定比例轉撥基層工會的經費。[三]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
[四]單位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
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組織的補助款項。[五]工會
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六]基層工會對外
投資取得的收益。[七]其他收入。三、工會經費支出范圍
工會經費應當全部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基層工
會要按照所在省級工會確定的經費分成比例,及時足額上解
經費。工會經費支出包括:[一]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
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產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當將會
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于會員活動支出。1.職工教育方
面。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
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
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法律、政治、科技、
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2.文體活動方面。用于
工會開展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
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
與維修費;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費;各類活動中按規定
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開
展春游秋游等集體活動。3.宣傳活動方面。用于工會開展政
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工會組織技
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網絡宣傳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
消耗的用品;工會組織的重大節日宣傳費;工會舉辦的圖書
館、閱覽室所需圖書、工會報刊以及資料費等。4.其他活
動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會開展的技能競賽費用及其
他活動的各項支出。[二]工會直接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
出。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
保護、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對困難職工幫
扶、向職工送溫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
理、集體合同等其他維權支出。[三]工會培訓工會干部、
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
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
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
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
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
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經費、基層工會辦
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四]工會從事建設工程、
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包
括房屋建筑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
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資本性支出。《中
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
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
所等物質條件。在行政方面承擔資本性支出的經費不
足,并且基層工會有經費結余的情況下,工會經費可以用于必
要的資本性支出。[五]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
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
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六]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
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
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
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七]以上支出項目以外
的必要開支。四、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一]基層工會
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
以及全國總工會《工會預算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工會經費
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精神,
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各項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
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二]不準將工會經
費用于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1.
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2.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3.
不準用工會經費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4.不準單位
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5.不準將工會
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6.不準
截留、挪用工會經費。7.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
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8.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
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五、本通知下發后,全總2009年10
月28日印發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總工發
〔2009〕47號]同時廢止。附件:基層工會與單位行政方
面有關費用劃分的法律、法規(摘錄)一、關于工會房屋、設
備費用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五條:各
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
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2、國家計
劃委員會、國家建設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
物資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妥善解決各級工會房屋、
設備問題的通知》(〔79〕財事字第426號工發總字〔1979〕
162號):產業公司工會和基層工會及其所屬職工集體文化、
福利事業所需房屋設備及其維修和水電取暖等費用,均由同
級行政解決。二、關于工會專職人員費用方面3、《中華人
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工
會委員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
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
遇。4、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于〈工會法〉中有關工會
經費問題的具體規定》(工總財字[〔1992〕9號):工會
脫產專職人員工資等列支問題。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
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支付工會委員會脫產專職人員的工資、
獎勵、補貼、勞動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與所在單位行政管
理人員有關經費的列支渠道相同。5、財政部《關于企業基
層工會工作人員離、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開支問題的復函》
(〔82〕財企字第98號):關于企業基層工會工作人員的離、
退休費及退職生活費開支問題,應與企業職工一樣,由企業
行政方面負責支付,在營業外列支。三、關于工會開展活
動有關費用方面6、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解決勞動保護
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工廳生字〔1986〕21號):基層工
會為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所需費用,應在本單位的行政勞動保
護經費中支付,不能在工會經費中開支。7、國家勞動總局
《關于企業勞動保護宣傳教育經費開支問題的函》[(80)勞護
字18號]:凡企業開展勞動保護宣傳教育(包括裝備勞動保
護教育室)所需經費,應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總名稱
表》第四項規定,在企業勞動保護措施經費中開支。第四
項的規定為: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參考書、刊
物、宣傳畫、標語、幻燈及電影片等。舉行安全技術勞動
保護展覽會、設立陳列室、教育室等。安全操作方法的教
育訓練及座談會、報告會等。建立與貫徹有關安全生產規
程制度的措施。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試驗工作,及
其所需的工具、儀器等。8、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關于職工
代表大會的費用由誰擔負的通知》[工財字(1981)29號]:職
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是整個企業的工作,其開支費用應由企業
負擔。四、關于職工教育、療休養活動費用方面9、財政
部、全國總工會《關于組織少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短期
休養活動經費開支問題的通知》(工發財字〔1982〕100號):
組織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休養活動的往返路費、伙食補
助費和床位費由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所在單位的企業基
金或利潤留成中列支;活動費、公雜費由組織活動的工會負
擔。10、財政部《關于企業職工療養費用開支的復函》(〔82〕
財企字100號):職工經批準到療養所療養的往返路費,屬
于因工負傷的,全部由企業報銷;屬于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
五十公里以內的,由職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則
上由企業補助二分之一。職工在療養所療養期間的伙食費,
可由企業適當給予補助,最多不得超過伙食費的二分之一,
如因身體衰弱或經濟確實困難負擔不起伙食費的,可酌量提
高其補助費,但不得超過伙食費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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