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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會學的特點
法社會學研究的特點如下:
法社會學的研究對象是靜態與動態的結合——法社會學研究的對象是社會因素對法律運行
過程的影響。如社會因素對于立法的影響,對司法的影響,對手法行為的影響。
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是定性與定量的結合。(參考定量方法的說明)
法社會學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繼受性質(參考我那個三大法學派內容)近三十年來,在法社
會學的研究方法上呈現出融合、復雜的態勢。多種不同層次、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研究同一主
題時共存,即打破傳統社會學和法社會學的宏觀與微觀割裂、靜態與動態分離的研究范式,
出現了以問題為結點的宏觀與微觀的穿梭、靜態與動態的結合,理論與方法的邊界在研究主
題上也逐漸模糊,出現一種融合趨勢
法社會學研究的意義
1法社會學通過定性與定量研究實現法學理論與方法的融合
法律社會學由于法律現象的特殊性,迄今為止更多的還是倚重方法論層面和定性研究方法
中的方法,但是法社會學一直在引入一些定量的研究方法,也是強調理論與方法的結合。一
方面法社會學仍然重視定性研究,因為法社會學對法律現象的研究是置于社會母體之中,是
在與社會的關系之中去研究的,這種關系研究就須采用與此相對應的方法如結構主義、功能
主義、互動論、交換理論、沖突論、系統論等等,而關系研究本身是一種動態研究,主要需
采用定性的研究方法。而法社會學同時又通過量化研究去回答了各種社會因素如何對法的實
施過程和結果發生影響的問題,布萊克《法律的運行行為》就是這樣的代表作。
2法社會學通過中立的價值立場達成法學研究宏觀與微觀的穿梭
在法社會學領域,研究需要通過各種微觀的數據采集與分析來達成宏觀的結論,但是同時,
法社會學這種宏觀結論的達成是通過微觀統計中的不預設價值立場的中立的客觀的分析實
現的。這種宏觀與微觀的穿梭首先表現在福柯的《規訓與懲罰》中,他一直在探索現代社會
中漸增的規訓力量的著落點,最終落在現實生活中微觀層面的無數的局部環境上,如各種規
訓場合如監獄,各種常態化的懲罰方式從而建構起他的權力的微觀物理學,這種微觀場景下
獲得的價值中立的各種數據與思考最終都成為他的大理論的基石。
3法社會學通過研究對象的預設實現法學研究靜態與動態的統一
法社會學研究的對象往往是行動中的法,法社會學既要研究相對靜態的法律秩序,也關注于
法運行狀態的歷史性的,流動性的全過程,從很大程度上,它不僅關注制度本身。強調從靜
態的、平面的事實與現象描述向主體間性的、關系的這種事實與動態過程描述與揭示轉變。
法社會學也因此實現法學研究靜態與動態的統一
缺點
首先是法社會學研究的共有缺陷,第一,法社會學研究的只是利益,制度只是手段,這讓
法社會的研究預設了價值中立的立場,但是在很大程度上就忽視了制度正義的問題,也不利
于法律信仰之塑就。第二,純粹的法社會學只重視定量分析而不重視定性研究,這導致了很
多問題,一方面,定量研究的樣本科學性始終存疑,另一方面,即使樣本正確,但也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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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經驗主義錯誤,因為任何法律現象出現的條件都不會完全相同,依托定量研究很容易產生
教條和先驗主義的錯誤。
其次是我國法社會研究的特有缺陷,我國法社會學在源頭上犯了教條主義與唯心主義的源
頭性錯誤我國的法社會學最初是從西方引介而來。在二十世紀三四十年代即有一部分社會學
學者開始了法社會學研究:費孝通《鄉土中國》影響廣泛,但遺憾的是,這股法學與社會學
相結合的涓涓細流在當時及其后并未匯成浩瀚之水。我國法社會學的真正穩定的發展是在改
革開放之后。
因此我國法社會學沒有得到社會學的滋養,存在嚴重的營養不足和結構失衡問題,換言之,
我國目前法社會學不具有西方法社會學二元性的基本特征,只具有一元性的法社會學研究
特征,也就是法社會學的研究只具有法學性而缺乏社會學性、只采用了西方范式而忽視了我
國實踐的結合,只重視定量而忽視了定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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