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講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
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
會議通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十三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約7000字,共有5章,6
5條,分為總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爭議的解決
和法律責任、附則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對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
要問題作出規定,進一步穩定黨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對
于保障億萬農民的根本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
具有深遠意義。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精神就是穩定.規范.維權.
發展四個重點.首先是穩定,這是法律的基礎。所謂穩定就
是要長期堅持黨的農村基本政策不動搖,長期堅持以家庭承
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其次是規范,
這是法律的重點。無論是發包方,還是承包方;無論是村民
委員會,還是各級政府,只要是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主體行
為都納入了法律規范的范圍,做出了明確規定。第三是維權,
這是法律的核心。法律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
權,是通過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特殊地位,并予以充分保
護來實現的。第四是發展,這是法律的最終目的。穩定、規
范、維權是發展的基礎。把土地承包期設定為30年以上,
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多種方式依法流轉,賦予其它承包
方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等,充分體現了立足于發展的目的。以上四個方面,歸根到
底就是維護農民的根本利益,依法保護和調動農民的積極
性。這是我們黨的宗旨在農村工作中的具體體現,依法維護
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維護農民的民主權利,維護農民的物
質利益,這既是制定法律的首要出發點,也是貫徹執行法律
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立法的目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指出: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
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
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
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
制定本法。
1、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出發點是調動農民
的積極性。
2、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著眼點是保障農民
的土地權利。
3、制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目標是鞏固家庭承
包經營制度。
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范圍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指出:本法所稱農村土地,
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
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三、農村土地承包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指出: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
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
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
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四、農村土地承包遵循的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
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七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
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關系。
第八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
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
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五、農村土地承包的主體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土地承包的發包
方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
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六、農村土地承包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
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
十年至七十年。
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
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
方不得調整承包地;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
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
地。
八、農村土地承包的主管部門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農業、林業
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
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
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
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九、土地承包糾紛的解決途徑
1、協商;2、調解;3、仲裁;4、訴訟。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
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
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
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
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農村土地承包法》與農村實際的矛盾和沖突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
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
不得調整承包地。但是,在30年的承包期內,農村的情況
會發生很大的變化,完全不允許調整承包地,將出現很多問
題。尤其是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內,承
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
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
轉;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
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
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近幾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對種糧
農民的補貼,這在給農民帶來利益的同時,卻使很多不再需
要將土地作為生活基本保障的農民,不愿退回多余的承包
地,最突出的矛盾為:1、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的承包,
只有簽訂承包合同的農戶中的家庭成員全部不在或全部不
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能自動解除承包合同,發包
方無權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或收回承包地;如果有一個人存
在,不管其是否有能力經營,也不管當初承包面積有多大,
均不能調整或收回其承包地;2、《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
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如果承包方不愿自動退回承包
地,發包方就不能調整或收回其承包地?,F實生活中,只要
是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絕大部分都是有固定的經濟收
入。他們在取得經濟收入的同時,既可全額得到國家的各種
補貼,又可享受土地帶來的收益。3、有些農戶的成員由于
死亡、遷出造成人少地多,而有些農戶新增人口雖具有承包
土地的資格,由于三十年內不能調整土地,造成長期不能取
得做為生活保障的土地。以上三條與《農村土地承包法》中
第七條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相違背。
運用《農村土地承包法》處理問題的矛盾點在:《農村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
承包地。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
整承包地;第二款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
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
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
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五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
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承
包法》的矛盾之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互相矛盾。
第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存在矛盾。這些矛盾的存
在,使很多人地矛盾和土地糾紛難以處理,給農村社會穩定
帶來很多隱患,也使我們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在一些土地
承包糾紛問題上難表態、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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