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員工帶薪休假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那么
第一條為維護休息休假權利,進一步調發開工工作積極性,根據
《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法律法規及集團總公司相
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施年休假必須堅持尊重員工意愿、服從工作需要的原那
么,部門(單位)和員工雙方協商確定合理的年休假安排,盡可能
降低對平安生產工作的影響。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在崗員工。
第四條職責分工
1、資源部
1.1制定并完善相關;
1.2審定員工年休假假期;
1.3監視檢查年休假實施情況;
1.4按規定審核計發年休假工資報酬。
2、各部門(單位)
2.1按權限審批年休假申請;
2.2組織實施本部門(單位)員工年休假;;
2.3按規定保管各類原始憑證;
第二章假期管理
第五條年休假時間
1、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員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六條累計工作時間從員工參加工作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七條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4、員工已享受上一年的年休假,但在上一年年內又出現1-3情形之
一的,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
5、新引進成熟型員工,在原單位已享受當年年休假的;
6、其他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第八條員工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
相應的年休假假期。
第九條員工因工作年限增加而導致假期變化時,其本人應在假期變
化前5個工作日提出假期調整的書面申請,部門(單位)負責人審
核后,報人力資源部審批。
第三章休假管理
第十條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工作年限,于每年一月份確定員工年休
假假期,并傳遞至各部門(單位)。
第十一條各部門(單位)結合員工意愿和工作實際,于每年二月底
前制定年度員工年休假初步安排方案,分期分批地組織實施年休
假。該方案需及時報備人力資源部。
第十二條休假程序
1、申請
1.1員工申請休年休假時應提前3個工作日填報《員工帶薪年休假
申請表》(見附件),報審批人審批。
1.2員工申請年休假,原那么上每次申請時間不少于3天,但不得
在國慶、春節等法定休假時間較長的時間段往前或續后申請3天及
以上的年休假。
1.3年休假假期為10天、15天的,原那么上要求上半年、下半年
各休約一半的假期。
2、審批
2.1公司高層及中層正職的年休假申請由公司總經理或黨委書記審
批。
2.2其他員工的年休假申請由所在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批。
3、休假
3.1審批人審批同意前方可休假,申請表應在休假前送員。
3.2假期異動
3.2.1延長假期。職工因故確需延長假期的,應提前向審批人提
出申請,得到批準前方可延假,否那么非經批準而休的時間視為曠
工。
3.2.2縮短假期。除緊急、特殊情況外,部門(單位)一般不安排
正在休假的員工參加日常工作,員工也不得縮短假期。
如公司因平安生產需要,要求員工回崗工作的,員工必須在公司規
定的時間內回公司報到。如無特殊原因,逾期時間視為曠工。
3.3員工休假赴外地時,應主動將去向告知所在部門(單位),并
在外出期間確保通訊暢通。
4、銷假
員工休假結束上崗后,需于返崗當日向審批人報到,并到考勤員處
辦理銷假手續。
第十三條《員工帶薪年休假申請表》等各類原始憑證必須由員工本
人簽字,審批人和兼職考勤員應及時做好確認記錄工作。
第十四條各部門(單位)應在員工休假前確定崗位工作替代人,
并催促休假員工及時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接。
替代人員應嚴格履行好所替代員工的崗位職責,部門(單位)負責
人或指定人員需加強對其工作的指導和督查。
第十五條年休假應在當年休完,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完當
年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未休假期可延至次年一季度休完,
但以三天為限。
因工作需要無法休假或延期休假的,可視為,所在部門(單位)需
提交書面說明,由員工本人簽字、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報公
司分管領導審批后送人力資源部,作為計發加班工資的依據。
第十六條部門(單位)安排年休假而員工個人不愿意年休假的,視
為自動放棄,員工需提供本人簽字確認的書面說明。
第四章休假待遇
第十七條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待遇。
第十八條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對其應休未休的
年休假工作時間,按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余局部應于次年一
季度一次性支付。
第十九條員工自動放棄年休假的,不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特殊情形
1、員工由于解除或終止勞動等原因離崗(職)的,其當年年休假實
際假期按以下公式計算:
實際假期=工作月數÷12×年休假時間(按四舍五入確定結果)。
未休時間應在辦理正式離崗(職)手續前休完。
2、掛職鍛煉人員的年休假(我們公司的特殊情況,一般單位估計沒
有,就不寫了)。
3、員工參加公司組織休養的天數,應在年休假中扣除,但職業病療
養和獎勵性的休養除外。
4、經公司同意由外單位借用員工的年休假由借用單位負責,員工本
人需主動加強與借用單位的溝通,協調安排好年休假。
5、駐外機構員工的年休假由其結合本方法及當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自行制定并執行。
第二十一條各部門(單位)應嚴格考勤制度,建立健全動態的年休
假管理臺帳,妥善保管年休假申請表等相關原始憑證。各類原始憑
證保存期限為三年。
第二十二條員工因故確需請事假、病假的,可以本人未休的年休假
假期沖減。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單位)應于每年6月份、11月份對員工年休
假、病事假沖減等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形成書面小結,該小結需
分別于6月底、11月底前報送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部應加強對各部門(單位)年休假組織實施情
況的監視檢查,根據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要求。
第二十五條員工與所在部門(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內部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xx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員工帶薪年假管理實施細那么xx-10-2617:37
第一章總那么
第一條為了維護中國水電建立集團房地產(以下簡稱“公司”)員
工的合法權益,激發員工工作的激-情,調發開工工作的積極性,依
據國家《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方
法》等有關規定,現對《中國水電建立集團房地產員工考勤管理規
定》中員工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休假”)的規定進行細化說
明,特制訂本實施細那么。
第二條本實施細那么適用于公司總部全體在崗員工(公司外派人員
結合派駐公司相關規定及外派管理相關方法執行)。
第三條員工年休假必須在確保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工作任務完成的
前提下,統籌進行安排。
第二章休假的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在崗員工須在公司(含下屬子(分)公司工作經驗)工作滿
一年以上方可享受帶薪年假。
第五條在崗員工年休假天數根據員工個人累計工作時間進行確定,
員工個人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
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
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員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累
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二)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年度內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的;
(三)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年度內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八條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本實施細那么第七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章休假的細那么
第九條堅持企業安排與個人申請相結合、企業安排為主的原那么統
籌安排年休假,員工必須服從工作需要和公司安排。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應在保證工作不受影響的情況下,有方案的安排
本部門員工休年休假,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本年度年休假方案報
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
對公司員工年休假實施動態管理。具體的年休假方案表及請假申請
表見附件1和附件2。
第十條年休假應在本年度(自然年)集中休完或分兩次休完(一般
每次申請休年休假天數不少于5天)。過期視為員工個人自動放
棄,不支付額外補償。
如因工作原因,個人按方案申請休假未經批準的,需持個人申請未
批準的請假單及年休假延期申請表(見附件3),按年休假審批權
限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最長可延長到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末前休
完。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一條各子(分)公司可參照本實施細那么,制定相關管理方
法。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那么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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